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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关附件一(1)、(2)或(3)多边贸易协议及其附件的豁免申请,应首先分别提交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或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不超过90天的限期内予以考虑,当限期届满时,有关理事会应当向部长会议提交报告。
4.部长会议关于给予某项义务豁免的决定,应陈述证明该决定合理的特殊情况,实施豁免的条件,以及豁免终止的日期。任何豁免限期超过1年者,应在给予豁免不晚于1年内由部长会议审议,并在豁免期满前,每年审议一次。审议中,部长会议应审查证明豁免合理性的特殊情况是否仍然存在,以及豁免所附条件是否得以满足。部长会议在年度审议的基础上可以决定延长、修改和终止这项豁免。
5.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的决定,包括有关解释和豁免的决定,从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 修正
1.WTO的任何成员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本协议或附件
当某一豁免的决定涉及到过渡时期或分期执行义务而成员到期未能履行义务,则予以豁免的决定由成员一致意见作出。附件一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第四条第5款中的各理事会也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附件一中它们所负责运作的多边贸易协议。除非部长会议决定一个更长的时间,否则在部长会议上正式提出修正动议后90 天内,部长会议关于将修正动议交各成员接受的决定,应由一致意见作出。除非适用本条第2款、第5款或第6款,该决定应明确是否适用本条第3款或第4款。如果获得一致意见,部长会议应由2/3多数成员决定是否将修正动议交成员接受。除本条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外,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修正动议,除非部长会议3/4多数成员决定应适用本条第4款。
2.对本条以及以下各条规定的修正应经所有成员接受方生效:
本协议第九条: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l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条。
3.除本条第2款、第6款所列之外,对本协议各条的修改,对附件一(1)和(3)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修正,其性质将改变成员的权利义务者经2/3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接受这些修正的成员生效,根据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属于这种性质,即任何成员在部长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不接受修正,应退出WTO,或经部长会议同意仍为成员。
4.除本条第2款和第6款所列之外,对本协议各条的修正,对附件一,(1)和(3)中多边贸易协议的修正,其性质并不改变成员权利与义务者,经2/3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所有成员生效。
5.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2、3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经2/3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并对以后接受修正的每一成员生效。部长会议可经3/4多数成员同意决定,根据前述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属于这种性质,即任何成员在部长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不接受修正,应退出WTO,或经部长会议同意仍为成员。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5、6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经2/3多数成员接受,即对所有成员生效。
6.尽管本条各款的规定,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修正,只要符合了该协定第七十一条第2款的条件,可由部长会议通过而无需进一步的接受程序。
7.任何接受修正的成员或附件一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成员,都应当在部长会议规定的接受期限内,将接受证件交存WTO的总干事。
8.WTO任何成员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附件二和附件三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但对附件二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修正决定,应由一致意见作出,经部长会议批准方对所有成员生效。对于附件三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修正决定,应经部长会议批准方对所有成员生效。
9.经某一贸易协议成员之要求,部长会议经一致同意可决定将该贸易协议补充进附件四。经某一诸边贸易协议成员之要求,部长会议可决定从附件四中删除该协议。
10.对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的修正,从该协议规定。
第十一条 创始成员
1.凡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接受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附有承诺和减让表以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附有具体承诺单者,都是WTO创始成员。
2.联合国所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只需在它们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范围内以及其行政管理的能力内作出承诺和减让。
第十二条 加入
1.任何国家或在对外贸易关系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在它和WTO议定的条件下,加入本协议。这种加入适用于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
2.加入应由部长会议作出决定,部长会议应经WTO成员2/3多数同意.
3.加入某个诸边贸易协议,从该协议规定。
第十三条 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议
1.本协议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多边贸易协议在有关成员之间将互不适用,如果它们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时不同意互相适用。
2.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以前曾引用过该总协定的第三十五条,并在本协议生效时仍实施第三十五条者,则这种WTO的创始成员可引用本条第1款。
3.本条第1款适用于一个成员和另一个按第十二条加入的成员,如果不同意适用的一方,在部长会议批准加入条件之前,通知部长会议互不适用。
4.在特殊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根据任何一成员的要求,来审议本条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5.诸边贸易协议成员之间的互不适用,从该协议规定。
第十四条 接受、生效和保存
1.本协议供那些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有资格成为WTO创始成员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这种接受适用于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的生效日期,由部长们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第三条作出决定。除部长们另有决定外,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生效后两年内继续开放供接受。本协议生效后的接受,应在该接受后第30天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接受本协议的成员,对于那些自本协议生效时起尚需一定时期才履行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减让和义务,应如同该成员在本协议生效时接受本协议一样,履行这些减让和义务。
3.本协议生效时,本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之文本,应交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向业已接受本协议的各政府及欧洲共同体。提供经审核无误的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副本,以及对其接受的通知书。
4.诸边贸易协议的生效及接受,从这些协议的规定。这些协议应由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本协议生效时,这些协议应由WTO的总干事保存。
第十五条 退出
1.任何成员可退出本协议。该退出适用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自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时生效。
2.诸边贸易协议的退出,从这些协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1.除本协议或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WTO应当接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以及该协议框架内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的指导。
2.从实际出发,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成为WTO的秘书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直到部长会议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任命其总干事之前,应当作为WTO的总干事。
3.当本协议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4.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
5.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仅以这些协议之规定为限。有关诸边贸易协议的保留,从这些协议的规定。
6.本协议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各有一文本,每个文本均有同等效力。
说 明
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所称“国家”或“若干国家”,应理解为包括任何WTO单独关税地区成员。
在WTO单独关税地区成员的情况下,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国家的(‘国民的’)”一词,除非另有规定,应理解为与单独关税地区相关。
附件清单
附件一 (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一 (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件
附件一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