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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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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1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处理规定和(11)条相同。
2。科技信息类:共6条,其中注意以下2条: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2)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
3。文化教育类:共11条,其中注意以下6条:
(1)(2)(3)(4)与前相同;
(8)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
(9)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
4。军转、残疾、下岗就业类:共7条: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而新办企业,占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占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5)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6)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7)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医疗卫生类:共3条,其中注意以下2条: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注意包括与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疾控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同此规定)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其他业务类:共19条,其中注意以下5条:
(4)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3)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税;超过2年(含)的非普通住宅或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的差额征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15)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免征营业税。 
(16)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典型例题】
'例题1'下列各项收入中,可以免征、不征营业税的是(AB)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C。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使用
D。咨询公司的技术咨询收入 
'例题2'下列各项中,免征、不征收营业税的有(ACD)
A。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B。人民银行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
C。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知识点17、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特殊规定: 
(2)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三、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4)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典型例题】
'例题1'下列各项中,应由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是(C)
A。销售不动产
B。建筑业应税劳务
C。经营运输业务
D。转让土地使用权
'例题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B)
A。将不动产交付对方使用的当天
B。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C。签订不动产赠与文书的当天
D。承受不动产人交纳契税的当天
'例题3'下列各项中,符合营业税法有关纳税期限规定的是(ABD)
A。保险业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B。财务公司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C。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D。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知识点18、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建税的特点: 
1。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实施的维护建设,乡村地区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专门用于乡镇维护建设。
2。附件税:无独立的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三)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注意特殊规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被查补“三税”的应同时对其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五)税收减免
(1)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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