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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减免
(1)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
(2)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
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了解)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5)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同时进行,所以,纳税环节、地点、纳税期限的规定,均按上述三税的规定办理。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2)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比率3%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减免“三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典型例题】
'例题1'某县城一个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进口原材料一批,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0万元;本期在国内销售甲产品缴纳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50万元,由于缴纳消费税时超过纳税期限10天,被罚滞纳金1万元;本期出口乙产品一批,按规定退回增值税5万元。该企业本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B)。
A。4。55万元 B。4万元 C。4。25万元 D。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