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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于这些肌肉与骨骼之中,当我们已得有此综合实体,这就是加里亚或苏格拉底;他
们因物质各别亦遂各成为一“这个”,但其形式却相同;他们的形式是不可区分的。
章九
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何以有些事物,如健康,可以由技术制造或由自发;其它如
房屋则不然。理由是这样,任何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所由以造成的物质,有些具有自动
能力,有些没有;在具有自动能力的物质之中,有些能自动向某一特定的途径发展,有
些则不能;例如人皆能自发的跳动,而并不是都能跳一个某式的舞。物质如石块,是不
会向房屋这一特殊形式自动去排列起来的;这必须有别的事物去动它;象火就会自动燃
烧。所以有些事物,如无人为之制作,就不会发生,有些却不必依靠别人;动作可以自
动进行,或由其它并无技术的事物或由事物之中先已潜在的某部分予以触发,而自动进
行。
依上所述,这是明白的,每一技术制品总是由于与它同名称的事物制造出来(如自
然产物的产生一样),或由它本身的一部分同名称事物制造出来(如房屋由房屋制造出
来是指造屋的意想;因为意想就是技术也就是形式),或由某些包含着它的部分之事物
制造出来——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凡一物直接从本身生产一物的原因,就成为那产品
的一部分。按摩者的手使病人身体发热,这就是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由此而得
以引致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这样就说热是健康的原因,由这原因所得的结果正是健
康。所以在综合论法中,“怎是”为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点,“这是什么?”)。
我们也在此找到了创造的起点。
自然所成事物与技术制品也相同。种子的生产作用正象技术工作;因为这潛存有形
式,而种籽所由来与其所发生的事物,都取同一名称——只是我们也不能盼望父子完全
同称,如说“人”之所生必为“人”,因为“男人”有时生了一个“女人”。天然生殖
有时获得畸形的后裔,那么名称也就相异,所以骡的父母不是骡。(象上述人造事物那
样,)自然事物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
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为生产。
我们的理论不但证明了在本体上形式不产生形式,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基本级类,即
量与质等其它范畴。如以铜球而论,所产生的既不是铜亦不是球。就以铜而论,在未成
为铜球以前那铜块也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因物质与形式必须皆先在。在本体上如此,在
质与量与其它范畴上也如此;质不能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质,量也不能离一支木料或一
个动物而示其长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须先有一已经完全实现的
另一本体为之父母,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质量等则不须先有另一质量,
只要先有所潛在就够了。
章十
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
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如是;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
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则并不存在。圆公式中
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音注〉公式;然而圆可以分为若干弧,音
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本,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
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
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分。
也许,我们该说“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
其中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这一命意暂予搁置。让我们先研究组成
本体的各部分。假如物质为一事,另一为形式,而两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
质就可说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在另一情况,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里只有形式公式
所由组成的诸要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因
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
(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
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
而弧则在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可是弧与铜相比
拟,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较为接近形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讲,也不是
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例如,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这些在作为
音节的一个部分,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因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人破坏为骨与
肉,这还不能说线由半线组成,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与骨肉的怎是,线与人所得于
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是综合体的各个部分,而不是公式所似的形式之各个
部分;因此它们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
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则必不包括。
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分,有些则不然。那些
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例如凹鼻或铜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而其中的一
部分就是物质。(那些不包括物质的事物,或非物质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不会
坏消,——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所以这些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
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于骨肉,
还有圆消失于断弧。(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看的。“圆”字双关,可用以指一
个净圆,亦可以指某个个别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圆”。)
真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
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
角的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其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角,说“锐角是一个小
于直角的角”。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指也用全身来解释,
说:指是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
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
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
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
到感觉〈与灵魂〉就说不明白了),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
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综合实体分解于物
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
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
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指”,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
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
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
(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
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
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
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
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
“所以为之圆”,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
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
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
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
亡;但“圆”却总是由普遍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
有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
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先于”与“后于”的问题。然而当有
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
个部分是“先于”呢?我们不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
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
直角,那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个别直角的各部分
(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两皆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
于公式所包括的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不能作成简
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
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