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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
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
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
实体。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
的。倘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白。一个
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
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倘人们所
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
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
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
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就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
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
事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
有些认为二即“线本”,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因为他们说“通式与通式所示
现者同”,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上又不什么说了。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
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
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
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
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所常引的“动物”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
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
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
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
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
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
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许
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
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
却如上所曾言及,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
理知的。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
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
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
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
性的结合。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
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
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
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
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
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说明。又,何以有些事
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
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
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
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
就结合为综合实体。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
而见其“凹鼻性”);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
有物质。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
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
质为之底层的本体。)
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
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
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
章十二
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其中所列问题对于
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
“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
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多”看
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而我们就有了
“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
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
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
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两脚”、“无羽”。何以
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
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
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
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并是“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
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
如其先为“动物”,其次“两脚动物”,再次“无羽两脚动物”;依次类推,可以包括
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
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动物”为科属,
“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
(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
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
“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
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我们应该再
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
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
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
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
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的动物”,这样跟
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
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
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
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
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
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
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章十三
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
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与底层;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
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
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
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
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
遍则是共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