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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
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
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
不算;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个事物
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例如“动物”可
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
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人”是示现于个人中
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
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
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
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
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
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般说来,假如
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
就不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物”可脱离某种
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独立自存。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
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示一个“这个”〈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
一个“如此”〈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的本体来组合;“两个
实是”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虽则“潜存的两是”可以成为“一是”(例如“双”
是潛在地两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
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
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物”〈原子〉相同。
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
因为“两”既非“一”,其中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示一个“如此”,不能指
示一个“这个”,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
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
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
的看法,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
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
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
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
“马”中均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
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
于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这个”,其组成部分如“动物”
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这个”,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
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个“绝对动物”〉。
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
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动物”〈通式〉怎能避
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
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
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
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或是“被混和”
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于是,这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
事物,其本体为“动物”;因为“人”以“动物”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
“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子)在每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
为这品种就跟着“动物”而取名;如其不然,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
于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成为诸意式。
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体(这是不可能的);于是示现于
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怎
样可由“绝对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
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
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
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
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
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
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
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
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是”,也可以不成为是。
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
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
以认为“这是如此”,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更),那么个
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因为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
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
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因为
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
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
的字大家不认识),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
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
你作一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
通用的定义。
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
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于诸要素;例如“两脚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
“两脚”。(至于永存要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分,也是先于组合体
的;假如“人”能独立自存,“动物”与“两脚”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
都不能。若两都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异也将独立
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动物”与“两脚”在实是上先于“两脚动物”;而事
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较组合体为简单),意式的
组合要素(例如“动物”与“两脚”)应该可以成为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
如何能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认为是不对的——每
一意式可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是如上所述,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
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
“旋绕于地球”,或说太阳“不见于夜晚”(照他们的说法,如“悬空而不动”,或
“入夜而犹见”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
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
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
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
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
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章十六
明显地,被当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