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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对成如义与不义在两端之间具有一个间体,在这样的例上人们可以询问,阙失又
如何与两端相涉?)在所有这些例中,人们必须认定阙失不算是全部定义的褫夺,而只
是最低品种的褫夺。例如,倘将义人释为“由于本性自觉而完全服从法律者”,那么不
义者的定义将不必是整个定义逐节的否定,而只须是“在某些方面对法律不够服从”,
在这方面他就被称为阙失;它例类此。
恰如数学家之专研抽象事物(在他开始研究前,先剥脱了一切可感觉素质,如轻重、
软硬、冷暧,以及其它可感觉的诸对成,剩下的就只是量性与延续性,有时是一向度,
有时二,有时三向度的量性与延续性,以及这些事物作为计量与延续之属性,于任何其
它方面就不复置意;他考察其中某些事物的相关位置与它们的属性,和另一些事物的可
计量与不可计量性,以及另一些事物之间的比例等;可是所有这些都安顿在同一门学术
——几何),在实是研究方面这也如此。
“实是”,就“实是”而论诸属性和所涵的诸对反,恰正是哲学这门所专研的对象。
人们可以分别将事物之不属实是,只属动变者归之于物学;将事物之不以“自身为是”
而以“其属性之所是为是者”归之于辩证法与诡辩术;于是,留给哲学家的仍为我们所
已举示的诸事物之所以为实是。因此,一切可比照于由某些单纯而共通的事物以成其为
实是者,虽其词具有多方面的命意,这类事物可以由彼单纯之通义以归入一门学术,诸
对成的情况亦然(它们可以实是的基本对成与基本差异为比照),这样在我们开头所提
出的那个疑难可算是解决了——我意指许多不同科属的事物如何能归之于一门学术这问
题。
章四
数学家虽于求取各专题的解答时运用通则,这还得让哲学家来考查数学的诸原理。
“相等者减去相等者,所余相等”这样的原则本通用于一切计量,但数学家却只引用此
原则于他们所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事物,例如线,或角,或数或其它类此之量度——数学
不管那些事物之实是为何如,只管它们如何各各延续于一向或二向或三向度。但哲学并
不研究个别主题具有这些或那些偶然属性,它所尚想于事物者将以阐明万事万物之所由
以成为此事此物之实是而已。——物理与数学的地位相同;物学研究事物之属性,阐明
其动变原理而不管其实是为何如(至于我们所说的第一学术也涉及属性和动变原理,这
不为别的,而只是因为在属性与动变上另有为之底层者存在);所以物学与数学必须编
次为智慧的分支〈哲学的部分〉。
章五
有一个原理我们不可为之掩饰,而且相反地,必须永久承认其为真实——这就是
“同一事物不能同一时既是而又不是,或容许其它类似的相反两端”。关于这样的真理,
虽有各别实证,却没有完全的普遍实证。因为要完全证实某一原理,必须由一个更确实
的真理为之包涵,而对于这真理,我们找不出更确实的真理。谁想向一位执持相反论点
的人证明他是错误的,他必先要求对方承认与此恰是相同的原理(并非似乎相同)——
这原理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而又不是”;唯独如此,他才能将自己的论据向那
位在同一主题上确乎执持相反论点者作出实证。参加辩难的两方必须默契此意;如其不
同意这一规律,他们的辩论怎能进行?每一字必须指示可以理知的某物,每一字只能指
示一事物,决不能指示许多事物;假如一字混指着若干事物,这就该先说明它所征引的
究属是其中那一事物。于是谁说“这是而又不是”,他就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物,这字
原义“如此”者,他说这“不如此”;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是”虽然指明了某事物,
这就确乎再不能用以代表那与它相反〈矛盾〉的事物。
又,假如肯定了这字标征某物,此字此物就作成必需的联系;凡必需为“是”的就
不该“不是”。所以要想确乎相反地肯定而又否定同一主题是不可能的。倘以肯定与否
定为同样真实,那么谁说“人”与谁说“非人”也同样真实。这似乎再说“此人是非马”
比之“此人是非人”并不会更真确或更不真确,而且既可说“非马”也就可说此同一人
“是马”;因为这先曾假定了相反叙述可能同样真实。于是跟着来的是:这同一人是人,
是马,又或是任何其它动物。
对于这些通则,这里虽没有做出完全充分的证明,可是也足够各别反驳那些任意造
作假想的人了。也许依照这方式盘问赫拉克利特自己,就可逼迫他承认同一主题永不能
以两相反的说明为一样真实。但是他竟作出了这样主张,并不了解自己的主张实际包含
些什么。如果他所说确属真理,则不仅同一事物将可以同时既是而又不是,还得这样发
展下去:试将这样的叙述拆开为各个单独肯定与单独否定均应同为真实——再复合起来
成为一个综合叙述——这样的综合肯定也将与综合否定一样真实。又,假如一定理不能
确乎肯定任何事物,——它所肯定的只是:正不必确乎是正,反不必确乎是反——这样
的定理自身就应是假的。世上苟有真是非,必将拒绝这些完全破坏合理语法的异说。
章六
普罗塔哥亦曾有类似上项想法的言语:他说过“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其意谓各
人所见便是真实。若然,同一个别事物于此人为美者,可以于彼而为丑,其它以人为度
量之事物情形往往如此,苟以此为凭,则同一事物便将可是可非,可善可恶,而一切相
反叙述均将同属真实。我们若于此说溯其由来,将可解其迷惑。此意所本盖一部分出于
自然哲学家之教义,而另一些事例则出于世俗寻常之见,世人于同一事物固或喜或厌,
或以为甘者或以为苦,各因所见不同而作不同之想。
“凡物必出于物,无物不能成为有物”,此通则几乎为一切自然哲学家所公认。可
是,倘先有全白者在,白就不能产生,而非白若先在,这却无妨于白的产生;因此辩难
者这就可以说,先为不白,今而为白,白固由不白者来;若是,则其先必白与非白两存
于此物。可是这疑难是容易袪除的;我们已在“物学”中讲明事物由无成有,与由有成
有两项不同的意义。
对于辩难两方面的意见与印象若作等量齐观,当是幼稚的;两方必有一方错误。这
是明显的,问题起于感觉;同一事物实际并不会于此人味甜,而又于彼味苦,如其有别,
其中一人的味觉当已受损或有所变改。若然如此,大家就该以其中的一方为度量事物的
标准,而不用那不正常的另一方。于善恶、美丑、以及类于此者,亦然。那些执持着我
们所反对的那种意见的人,正象用一手指压在下眼睑而看见了两手指,然后又示人以手
指只有一个,于是他主张二与一相同(这于另一位不自干扰其视觉的人,一手指看来就
是一手指)。
总之,凡认为世上一切事物皆变动不息,没有一刻能保持相同的情态,用这样的观
念作为我们判断真理的基础,这是荒谬的。探索真理必以保持常态而不受变改之事物为
始。这些当以诸天体为最宜;列宿千古无恙,昨今相同,不参加变化,也不会一刻这样,
一刻又那样。
又,假如动变是有的,这就必有被动变者,“一切被动变者必出于某物而入于某物”,
辩难者遂意谓此被动变之事物既可以为先所出之某事物,又可为后所入之另一物;实际
此事物先在某物之中,因动变进行而出于某物,脱离某物之后,入于某物,而后存于某
物之中;先是与后是两者绝不同时,故相反叙述决不能象他们所想象那样同时俱为真实。
就算这地球上的事物于量上流动不息——这虽并不尽确,可姑作这样的假设——这
又何须就认定事物在质上也不能保持常态?我们辩难的对方似乎因为同一事物可以四肘
长,也可以不是四肘长,于是信以为事物的量不能保持常态,由此误想了矛盾叙述可以
同时两皆真实的谬说。但事物之怎是宁依于质,不系于量,质出于事物之决定性,量则
出于事物之未定性。
又,医师嘱咐人们服食某些特殊食品,人们何为遵行医嘱?怎样才可明确“这是面
包”较之“这是非面包”为真实?
若照那谬说行事,则服食与禁忌并无分别。但事实上人们和医师大家都会心于言语
之通则,确知服食就是服食,而所服食的也确定是面包。假令自然确乎永在流动而一切
可感觉事物绝无恒性,他们将无所措其感觉。
又,假如我们永是动变,绝无常态,那么大家又何必以病人的视觉幻异为惊奇?
(照他们的论点,无病的人看可感觉事物也刻刻在作变异;可是实际这同一事物虽则引
起了两个生理不同的人发生不同印象,它自身并未参加那病人视觉的变异。倘事物,真
象上面所说,是在动变之中,那么对于那无病的人也应引起变异的印象。)我们若保持
正常而不变,事物也将有其不变者保持着在。
对于那些站在辩难立场而造成这样疑题的人,满意的答复就不容易了,除非他们愿
意肯定某些事物而不要求其解释;
只有这样,一切理解与实证才能进行而可得完成;如果什么都不认可,他们就破坏
了一切理解,讨论也没法进行。对于这样的人是没法与之说理的。至于那些为传统的迷
难所惑的人,这就容易相语而为之消释其所惑。这在上面所述各节已可明白了。
经过这些析辩,相反〈矛盾〉叙述已显然不能在同一主题同时为真实;相对叙述也
不能如此,因对反的一端出现时必有待于另一端的褫夺。我们若将对反的公式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