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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之事物必原为某些事物所变,而成为某些事物。使之动变的为切身之动变者;被动变
者为物质,动变所成为形式。假如不仅是铜创成为圆,而圆也在创成,铜也在创成,则
创成过程将无尽已进行;所以这必须有一个终止。
又其次,请注意每一本体是由某些与之名称相应的事物创成为实是。(天然事物与
其它事物均列为本体。)事物之创成为实是或由技术〈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机遇或出
自发。技术之为动变原理出于被动变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为动变原理则出于
事物本身(如人生人),其它的原因则为两者之阙失。
本体之为类有三——物质,其存在的现象为实是之所寄讬,(一切事物不是有机地
生长成一体而只是接触于一处者为物质与底层、例如火,肌肉,头。这些均为物质,而
最后那切身物质,才是全称本体的物质;)自然本性,〈形式〉那是个别地存在的正常
状态,为动变之终点;第三就是由上两者所合成的个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加里亚。在有
些例中,形式本性不能离综会本体而独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术可离房屋而保留外,
房屋形式不会独立存在;这些形式也没有生灭;
至于“房屋”或“健康”,或其它一切技术产物在抽象上论其是否存在,那是另种
讲法;)只有在自然对象上才有这类独立存在的实例。这样,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
种,通式也就有多少种;这并不很错(假如在这地球上诸事物以外别有通式)。事物之
为动变原因者当先于后果,但在定义上论则原因与其后果宜属同时。当人是健康时,健
康〈之式因〉自必同在;铜球之形状固与铜球同时存在。但我们应检验任何形式在综合
事物消逝以后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这样,例如灵魂可以具此性质(并非
整个灵魂,而只是其中的理性部分;整个灵魂大约不可能身没而犹然存活)。于是,明
显地,至少在这样的立场,诸意式的存在没有必要:人由人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
技术制造也相似;医术是健康的式因。
章四
不同事物之原因与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义上,人们以比似之意论普遍性时,就
诸理悉而万物皆同于一因。人门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体和关系范畴之原理与要素相
异抑或相同;并于每一范畴各作相似的询问。若一切相同,问题会得成为悖解。因为这
样关系各项和本体将具有相同要素。而这共通要素又将是什么?作为云谓的其它范畴,
与本体之间并没有既共通而又相异的事物;但一要素则应该先于其作为一要素而组成的
事物;再者,本体并非关系的要素,关系也不会是本体的要素。又,一切范畴怎能有相
同要素?要素与要素组成的事物就不复相同,如β与α就与βα不同。(象实是与元一
这类理知事物亦非要素;因为这些可为组合物与其组成要素的共通云谓。)所以诸要素
均不可以或为一个本体或为一个相关项。本体应专有本体之要素,关系有关系之要素。
这样,各范畴之要素实不相同。
或者,照我们常习的看法,要素可说或相同或不相同,例如,感觉实体之要素可以
是:(一)(甲)形式,如热,其另一义为(乙)阙失即冷;与(二)物质,物质就直
接地并自身潜在地或热或冷。而本体则可(子)由这些要素组成,或(丑)由合成物再
合成,这些合成物或以这些要素为原理而合成,或是由冷与热所产生的任何物体,例如
肉或骨合成;合成产物必然异于诸要素。于是这些事物于形式、阙失与物质三者而论要
素和原理可说是相同——(虽则特殊各物仍各具有其特殊的各别要素);也可以说这些
要素只比拟上似若相同,而实际上一切事物并不具有这样含义的相同要素。各级事物均
各有其不同的原理与要素;例如于色为“白”、“黑”与“面”,于书夜为“光”“暗”
与“气”。
不仅内在诸要素为事物之诸原因,某些外在事物,例如动因亦为事物之原因,于是
清楚地,原理不同于要素而两者均为原因。原理跟着内外因之别分为两类;凡能造致运
动与静止的事物,应是一原理,亦为一本体。所以比拟地说,要素有三,原因或原理有
四;但各别地说,则不同事物各有其不同要素,而切身动因也于不同事物为各异。健康,
疾病,身体;动因是医术。形式,某种排列的阙失,砖,动因是建筑术。天然事物之例
如人,其动因为人,而思想产物之动因则为形式或其对成;这样原因就或为四类或为三
类。因为有时健康本身就是医术;房屋的形式就是建筑术,而人孳生人。此外还得有一
最初的事物为一切事物动变之始因。
章五
有些事物独立存在,有些则不能,前者为本体。因为若无本体则演变与运动两不发
生,所以一切事物具与本体同其诸因。又,这些原因大概是灵魂与身体,或理性与欲望
与身体。
再从另—方面说来,在比拟上为相同的事物也有相同原理,即实现与潜能;但在有
些例上,如酒或肌肉或人,一时为实现,另一时为潜在,这些事物不仅仍然是各物各异,
而且应以不同方式引用这些相同原理,(这些也归综于上列诸原因的分类中。因为形式
若能独立存在,这就是实现地存在,形式与物质的两合物,以及阙失如“暗”与“疾病”
也能独立存在;但物质为潜能存在;因此物质只能因形式或阙失而得其表现。)但实现
与潜能,在另一方式上分别应用于物质因果不同的各例,其中有些例,形式不同而各异;
例如人的原因(一)人的内涵要素(其一为物质如火与地,与另一为人的特殊形式),
以及(二)另一些外在事物如父亲,与(三)
除两要素以外,如太阳与其黄道,既非人的物质,亦非形式,又非阙失,又与人品
种不同,但却是人〈和生物〉的动因。
又,大家应注意到,有些原因可用普遍名词为说明,有些则不能。一切事物之切身
原理就在那个接近于实现的个体和另一个接近于潜在的个体。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普遍
原因,所以切身原理不是普遍性的。个体之因〈创生原理〉出于个本。人虽普遍地以人
为因,但世上并无一个“普遍人”,所有的人都只是贝留为亚基里之因,以及你的父亲
是你的因;
虽β一般地可以创生一般的βα,还只是这一个别的β才能为这一个别的βα之创
生原理。
又,本体的原因即便具有普遍性,而照我们说过的,各别事物仍应各具不同的原因
与要素;事物之不同级类者,如本体与量,色与声,只在比拟上可为相同,而实际的因
素尽属各别;然同品种诸事物之原因各异者,不异于品种,只异于个体之各别为其个体,
你的物质与形式与动因异于我的各项,而这各项的普遍定义却正相同。我们若问本体与
关系与质三项之原理与要素是什么——它们相同或相异——消楚地,“原理”与“要素”
两词若其多种命意混用时,这可算相同;但在实际上有异时,这也就各别:只有在下列
命意上,一切事物之原因称为相同。(一)物质,形式,阙失,和动因为一切事物所通
有,这里原因可称相同或可相比似;(二)当本体消失而一切悉归消失,因此以本体之
诸原因作为一切事物之诸原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还有(三)以最初的完
全实现为一切事物之总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在别的命意上,一切对成之
既非科属而词意亦不含混者,就应各具有各不同的近因;至于各别事物之物质原因自亦
各各不同。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可感觉事物之诸原理,与其为数若干,以及其间为同为异之分
别。
章六
本体曾说有三类,自然实物本体二,不动变者一,于后一类本体,我们必须说明宇
宙间应该有一个永恒不动变本体。诸本体为最先存在的事物,如本体均为可灭坏,则一
切悉皆灭坏。但说运动或存或亡,时间或存或亡,这都不可能(运动或时间均应常在)。
倘无时间存在,先与后均不能有。运动与时间的意义一样,也是延续的;时间或者就是
运动,或者是运动的属性。除了空间运动以外无延续不息的运动,空间运动中只有圆运
动为延续不息。
但事物苟能使别事物动变成于别事物发生作用,而不实施其所能,则动变不会出现;
这只是未用的潜能。我们即便象信奉通式的人们一样,假设有永恒本体,若不让这些永
恒本体具有致动致变的原理,这还是无益的;这是不够的,即便在通式以外再建立另一
本体仍还不够;因为这若不发生作用,世上就无动变。又,即便这已能作用,若其怎是
仅为潜能,这仍不够;潜能既不必永远成为实是,世上仍还不能有永恒运动。所以这必
须有这样一个原理,其要义即实现。又,这些本体必无物质;世上若有任何永恒事物,
这些永恒事物就该是这样。那么,它们必须是实现。
可是这里有一疑难;曾有一种设想,既然不是每一能作用的事物发生作用,而是每
一在作用的事物为能作用,那么应以潜能为先于。苟以此意为诚然,则万物不必有:一
切能存在的事物现今可能并未存在。
可是我们如果追随那些把世界从“暗夜”创生的神学家们或追随那些主张“一切混
和在一起”的自然哲学家们,这引致同样不可能的结论。若无实现为先在原因,宇宙云
何能生动变?木必30不能自动——必须木工的手艺为之作用;
经血与土地均不能自为动变,这必待种子作用于土地,精子作用于经血〈而后能有
植物与动物〉。
这就是有些人——如留基伯与柏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