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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容许我把「经理人」加进工厂去。记著我们的产品还是全部由件工制造(包括质
量审查)。这经理人可不是我提过的穿珠子的中间人那样简单——只加一个佣金在珠子带的
价上。经理人给多个件工支付工钱,然后把制成品以另一个价批发或零售给顾客。前者是生
产要素市场,后者是产品市场,二者开始分离了。这分离不大:原则上这经理人可以为自己
的服务收取佣金——说到这里,他的服务只是厘定零碎件工之价及把零件组合为成品。
本卷第四章第二节提出的履行定律,这里显得重要了。成品的每样零件或零件的每件
工部分,及质量的审查,都是被量度了而直接算件价的。除了量度费用的支付,经理人不用
监管或调动工人的操作。这样看,虽然生产市场与产品市场有分离,但件工之价既决定收入
的分配,也指导资源的使用。换言之,虽然两种市场有分离,但二者的功能是一样的。
但我们的经理人不仅算件工价及组合为成品,他还安排生产工作的配合。安排配合的
服务有价,但一般不能以件工算。这经理服务可以时间算工资,或以佣金算,或以支付工人
后的剩余(residual)算,等等,但一般不能以件数算。件工工人的工作配合安排由经理人
指导,算是资源使用的指导,是由人直接指导而不是由价直接指导的。这是有形之手。
是的,比较复杂的件工生产,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需要经理人的参与。件价的本身
是工人的收入分配,也直接地指导了资源使用,但这后者不足够,要补充经理人的指导。这
样,件工合约会或明或暗地在收入条款之上加上使用条款,使合约有结构性。不仅生产要素
市场与产品市场有分离,收入的分配与资源的使用也开始分离了。这些分离是因为有交易费
用才产生的。
回头说我们经理人的非件工收入,是市场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用以指导经理的工作的。
如果这经理本身是老板,他获得的收入分配同时指导他自己人力资源的使用,一石二鸟,经
理的生产要素本身只有一个市场。市场以无形之手指导经理,经理以有形之手指导工人。这
是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分离的一个要点,虽然在件工安排下,有形之手远不及固定工资
合约那样广泛而明显。
我们的经理人还作了另一项重要的「服务」。他是个价格讯息专家,要制造什么产品是
由他决定的。他或看价接订货单,或见市场物品而仿效,又或创新产品而试之于市。这样,
件工工人要生产什么就由他的有形之手指导了。也是市场的无形之手指导经理,经理以有形
之手指导工人——也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当然,一家生产机构可以有多个经理,多个
老板,而经理与老板不一定是相同的人。我只是以一个经理的简化例子作示范分析。
转到件工合约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 除非是断权成交( outright
transaction),其合约必定是结构性,或明或暗地包括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而法律、伦理、
风俗等协助就更形重要了。白纸黑字或不言而喻的使用条款的存在,是含意著有形之手的存
在。一旦用上有形之手来节省交易费用,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便有了分离,而收入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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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与资源的使用就不能以一个价作一石二鸟。这些分离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要节省这
些费用而起。
件工之价(工钱)是直接量度产品之量而支付。其他不用件价的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
其量度之量只是间接地与产品有关。依照我提出的履行定律,都要监管,因而增加了有形之
手的指导范围。原则上,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的话,市场可以选择间接的量度而达到直接
量度产品的效果,例如可数工人的动作算价来代替件数算价。但动作算价的交易费用比件数
算价还要高。间接量度的选择是因为要减低直接量度的交易费用。撇开政府的干预不谈,件
工量度因为变化多而使厘订件价有困难,上一章说过了。好些工作,例如女秘书,原则上是
可以件工算工资的。但女秘书的工作千变万化,怎样数,算何价,交易费用十分高昂。
以时间算工资的量度与订价(工资),其费用是相宜的。但除非买美女陪伴,时间之量
只是一个委托(proxy)量,不是产品,其含意著的产品之质与量可高可低,可多可少。要
有形之手监管,也要有形之手指导其使用。奖金、佣金之类的补充,可以减少监管及指导费
用,但有形之手驱之不去。这里要注意的是时间之价与量跟物品之价与量是两回事。因此,
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分离就比件工的情况更为明确了。
合约理论重于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传统上的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在没有交易费用
的情况下由无形之手处理,一石二鸟,一个价决定了二者。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是同一
回事,分不开来。以瓦拉斯(L。 Walras)为首的一般均衡理论分析就犯了严重的错误,以
致内容空洞。瓦大师假设交易费用是零,但有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之分,也有不同产品
的数目。上文的分析可见,没有交易费用不仅不可以分开两种市场,就是不同产品的数目也
无从决定。
新制度经济学在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之上加上制度安排。市场合约是私产制度局限下
的合约安排。这些合约安排的引进不仅多加了一大类现象需要解释,而更重要的是,不研究
合约我们不能真的明白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的关系。
我认为这一节提出的合约一般理论是成功地把收入分配、资源使用、合约安排这三者
综合在一起,互相连贯,息息相关。是我自己从佃农理论开始一路推出来的,其中件工合约
的研究帮助很大。
(这是我认为重要而自己满意的一节,写于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刚好是佛利民
——MiltonFriedman——的九十大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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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司的成因
上节的合约理论大致上已解释了公司的成因,但那是个人的发明,不是传统之见。这
里要与传统的或他家的综合一下,看看哪些要保留,哪些要出局。
英语firm 这个字国内译作「企业」;我认为译作「公司」才对。企业可以只由一个人
操作,但奈特(F。H。 Knight)与高斯(R。H。 Coase)等前辈的传统所说的firm,是指一个
生产的组织,永远是指多过一个人的生产机构。中语的「公」字浅白,而「司」字的动词解
「执行」,其名词解「组织」。Firm 译作「公司」是适合不过的了。
一般经济学书本上所说的「公司理论」——theory of the firm——是生产理论,其
要点是生产成本与竞争市场或垄断市场的话题,其「公司」是可以只由一个人独自生产而应
市的。同样一个firm 字,经济学者的理解相当混乱。书本上所说的关于生产与市场的公司
理论,其实是生产或供应理论,弱点甚多,我在卷二——《供应的行为》——作了大幅度的
修改。
卷三是分析制度安排的,「公司」在这里的看法是一组织(organization),其成员一
定多过一个人。这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奈特的芝加哥大学传统与高斯的伦敦经济学院
传统了。这传统关注的组织问题很重要,曾经静寂过一段时日,但自五十年代的反托拉斯研
究与六十年代的合约研究兴起后,从组织的角度看公司卷土重来,大兴土木,今天参与者甚
众。是的,公司组织是今天新制度经济学的热门话题,文章目不暇给,不能尽述。这里我只
环绕著自己于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性质》(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说一下。
英语firm 字的来源不容易考究。今天是「确定」的意思;老一点可解作「签名」。高
斯则认为firm 可能源自法文fermier,后者解中间人或farmer(农民)。英语的farm out
解「判出去」。据说英国早期政府抽税是判出去给中间人代理的,叫作tax farming。这与
雇用农民或租土地给农户有相近之处。可见firm 这个字不是指一个生产者(producer),而
是指一种处理或安排的方法,或一种组织。
谁是第一位经济学者以组织的角度看公司有待考查(高斯说可能是列宁),但我第一次
读到有关的是奈特于一九二一年发表的博士论文。奈特之见,是公司的形成与风险(risks)
有关。生产的收入不能预先肯定,一个企业家(entrepreneur)于是成立公司,把固定的工
资给雇员,自己承担风险,获取产品出售的总收入与总支出之间的剩余收入(residual
earning)。这样,企业家是剩余的权利拥有者(residual claimant)。没有风险(风险包括
讯息费用)就没有不能预知的剩余,而如果剩余预先知道,可看作企业家的固定工资,剩余
不谈算了。
生产的收入不能准确预知是对的。一九七二年,艾智仁(A。A。 Alchian)与德姆萨茨
(H。 Demsetz)联合发表的关于公司组织的大文,也指出凡有公司,剩余收入必定存在,虽
然他们对公司形成的解释是与风险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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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剩余收入来界定公司有一个严重的失误,无可救药。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全部由分
成或分账的安排处理,即采取「佃农」制,剩余是不存在的。如果说固定工资有公司,分成
合约没有公司,说得通吗?我和你签约,合作生产,在政府有关部门注了册,获得牌照,给
你固定工资是公司,公司成立后大家同意改用分成合约,公司的组织就不复存在吗?很明显,
公司的存在不需要有剩余收入,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