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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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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操工匠或佣工之生计的人无暇培养这种德性。在寡头政体中,佣工同样不可能成为公民(因为官职对财产资格有极高的要求),但是工匠却有可能,因为许多技师都十分富有。在武拜有一条法律,规定凡放弃经商不足十年者不得从政为官。有许多政体的法律却吸收外邦人为公民,在平民政体下,只要其母亲是公民,一个人就可以成为公民,还有不少城邦甚至以同样的方式让私生子也成为了公民。这些做法的原因在于人口稀少,城邦缺乏正宗的公民,便只好以这类人权充公民之数。然而一侯公民人数回增,父亲或母亲是奴隶者首先就被排除于公民之外,随后排除的是那些只有母亲一方是公民的人,最后,公民的身份仅限于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
   故公民有许多种类,以上已经说得很明白了,而享有各种荣誉或资格的人最应被称为公民。正如荷马诗云:
   就同什么不光荣的外来人一样;
因为不能享有荣誉就同客居者没什么差别。当这种排斥采取隐蔽的方式时,目的在于蒙骗住在同一城邦的人们。
至于善良之人的德性与良好公民的德性是否相同,以上已经阐明了;即在有的城邦两者相同,在另外的城邦却又相异。在相同的情况下,也不是每一位公民都如此,而只有政治家和那些独自一人或同其他人一道领导或有能力领导公共事务的人才是如此。

三06
  在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之后,我们应当考察:政体只有一种还是有多种;假如有多种的话,它们是什么,其数目有多少,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一个政体就是对城邦中的各种官职尤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官职的某种制度或安排。政府在城邦的任何地方都有管辖权,而政体即是政府。例如,在平民政体中,平民拥有决定权,在寡头政体中情况正好相反,少数人拥有决定权;所以我们说它们的政体是彼此不同的。关于其他政体道理也是一样。
  首先要考察城邦所维系的目的是什么,以及人类和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的统治方式。前面在规定家政管理和主奴关系时已经论述过,人天生就是一种政治动物。因此,人们即便并不需要其他人的帮助,照样要追求共同的生活,共同的利益也会把他们聚集起来,各自按自己应得的一份享有美好的生活。对于一切共同体或个人来说,这是最大的目的。而且仅仅为了生存自身,人类也要生活在一起,结成政治共同体;或许是因为只要苦难的压迫不是过于沉重,单单是生活本身之中就存在着某种美好的东西。许许多多的人经历重重厄难,依然一心眷恋生存,这便是一个绝好的证明;因为生活之中本来就有一份自然的怡悦和甜蜜。
  关于我们提到的各种统治方式,实际上是容易区分的;在非专业的讨论中,对此也屡屡作过规定。以主人的统治而论,尽管奴隶和主人在自然本性上的利益事实上完全相同,然而这毫不影响这种统治维系于主人的利益,偶尔才顾及奴隶的利益-因为倘若奴隶消失了,主人也无法继续存在。另一种统治是对女人、孩子和一切家庭成员的统治,我们称之为家政,它主要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或兼顾双方的共同利益。我们看到,其他各种技术也同样为了被统治者自身的利益,只是附带地顾及技师自己的利益,例如医学和运动学。自然,训练者本人偶尔加人受认}练者的行列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而航海师始终是水手中的一员。训练者和航海师都是为他们统领的人员的好处着想,当他们偶尔作为这些人中的一员时,仍然保持着自己的身份,同时分享被统治者的利益;因为一者本来即是一名水手,一者则在嬉娱之时充当了一名受训练者。因此,政治的统治方式也是这样,公民政治依据的是平等或同等的原则,公民们认为应该由大家轮番进行统治。其更原始的根据是,大家轮流执政更加符合自然;而且,正如一个人起先作为统治者为别人的利益着想,别人也会为他的好处着想。然而在今天,由于从公众财物和从官职中捞到了好处,人们便想方设法地居官不下;这些人仿佛是病魔附体,只有不间断地做官才能保持健康。一旦没有官做,他们就会整天为此而失魂落魄。显而易见,种种政体都应以公民共同的利益为着眼点,正确的政体会以单纯的正义原则为依据,而仅仅着眼于统治者的利益的政体全部都是错误的或是正确政体的蜕变,因为它们奉行独裁专制,然而城邦正是由自由人组成的共同体。

三07
  明确了上述问题之后,接下来我们要研究各种政体,指出它们有多少数目和类型。首先来看各种正确的政体,对它们做了规定后,各种相应的变体也就会一目了然。政体和政府表示的是同一个意思,后者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执掌。正确的政体必然是,这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以公民共同的利益为施政目标;然而倘若以私人的利益为目标,无论执政的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人,都是正确政体的蜕变。因为真正的公民必定在于参与行政统治,共同分享城邦的利益。通常,我们把为共同的利益着想的君主政体称为君主制,把由多于一人但仍为少数人执掌的为共同利益着想的政体称为贵族制(它得此名是由于进行统治的是一些最优秀的人,或者是由于这种政体对城邦共同体怀有最优良的愿望);当执政者是多数人时,我们就给这种为被治理者的利益着想的政体冠以为一切政体所共有的名称:政体或共和政体。这些名称是很有根据的,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有可能德性超群,但德性分为众多的种类,很难有许多人在所有的德性上都造诣精深,但就战争方面的德性而一言则是可能的,因为战争本来就是在很多人中间进行的。因而在共和政体中,战士掌握着最高的权力,拥有武器的人则分享这种权力。
  以上提及的各种政体的变体如下:僭主制是君主制的变体,寡头政体是贵族政体的变体,平民政体是共和政体的变体。因为僭主制也是一种君主政体,为单一的统治者谋求利益;寡头政体则为富人谋求利益,平民政体为穷人谋求利益。这些蜕变了的政体无一愿为全体公民谋取共同的利益。

三08
  关于上述这些政体我们必须详细地研究其中每一种政体有什么性质因为这里存在着某种疑难,而我们在深研每一种课题时,都不能仅仅着眼于实际的行事,而忽视或遗漏任何为课题对象所固有的东西,必须阐明每一课题对象的真相。正如方才说过的一样,僭主制是一种君主政体,以主人的专制处理公共的政治事务;一旦富有者执掌政权,就产生了寡头政体;与此相反,一旦那些没有财产、穷困潦倒的群众做了主人,就产生了平民政体。首先的一处疑难是对这些政体的界定。因为平民政体被说成是由多数人当家做主的政体,倘若这多数人都很富有并执掌着城邦的政权,又会是如何一番情景呢?同样,寡头政体被说成是少数人当权的政体,然而倘若一个城邦的穷人少于富人,并且在政体中占据了统治地位,情况又会如何呢?看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这些政体难以有一个圆满的定义。
或许有人会采取合并的办法,给少数人添加财富的限制,给多数人添加贫困的限制,以此来修正对政体的界定,从而把寡头政体说成是由人数占少数的富人执掌政权的政体,把平民政体说成是由人数占多数的穷人执掌政权的政体,-然而这又引出了另一处疑难。因为假设在这样界说的政体之外再无别的政体,那么对于我们方才提及的政体,即人数上居多的富人和人数占少数的穷人分别在各自的政体中执掌了政权,我们应如何理论呢?这一论证表明,在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中,少数人或多数人执掌了政权只是一件偶然的事实,其原因在于,普天下到处都是穷人居多、富人占少。这样的话,人们对这些政体的差别的解释就站不住脚了。因为,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之间的差别其实是贫穷和富有的差别。凡是在富人当政的地方,无论他们在城邦中居多数还是少数,一律是寡头政体;凡是在穷人当政的地方,一律是平民政体。然而正如我们所说,普天下总是穷人多富人少;一个政体中,富有的人只占少数,而全体公民都应分享自由,财富和自由正是这两种政体赖以产生的契机。

三09
  首先应该讨论人们给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所下的定义,以及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公正观念分别是什么。所有人都持有某种公正观念,然而他们全都中止于某一地方,并且未能完整地阐明公正一词的主要含义。例如,公正被认为是,而且事实上也是平等,但并非是对所有人而言,而是对于彼此平等的人而言;不平等被认为是,而且事实上也是公正的,不过也不是对所有人而是对彼此不平等的人而言。而两种政体的拥护者都忽略了这一点,因而做不出恰当的判断。其原因在于,他们是在对自己的事情做判断,而大多数的人在事关本己时其判断都容易出差错。因此,公正是对某些人或事而言的,正如我们曾在《伦理学》中说过的一样,公正的差别以相同的方式适用于事物和人,人们在事物方面一致主张平等,但涉及人时就发生了分歧,其最主要的原因方才已经提到了,即人们在自己的事情上是糟糕的判断者;其次的一个原因是,人们的公正观念总是中止在自身受到局限的某个地方,却自认为在主张单纯的公正原则。那些在某一方面(譬如财富)与他人不平等时,便认为自己在总的方面都与众不同或不平等;而那些在某一方面(譬如自由)与人平等时,便认为自己在总的方面也与人平等。
  最重要的一点这些人却未谈到。如果财产是人们结合成共同体时所为的目的,那么人们理应按财产的状况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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