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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出众的人。根据神话传说,阿耳戈斯诸英雄遗弃赫拉克勒斯就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阿耳戈号不愿意搭载赫拉克勒斯,是因为他远远超过船上的水手们。人们把伯里安德对斯拉苏布罗的劝告视为潜术并加以指责,这些指责看来也并不见得恰当。据传说,当使者去询问伯里安德时,后者一言不发,只是把黍田中特别高大的黍穗一一削平,直到黍田一片齐整为止;使者不解其意,当他把自己的所见回票僧主斯拉苏布罗时,后者悟出伯里安德是叫他除掉城邦中的杰出之人。这一计谋不仅对替主们有利,也不仅仅是僭主才这样做,在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中它也同样可以派上用场。陶片放逐法就起到了同样的作用,它以某种方式压制和驱逐杰出之人。就城邦或民族而论,势力强大者也会做同样的事情,例如雅典人对萨莫斯人、凯俄斯人和累斯博人所做的事情;雅典人的霸权一经确立,他们就迫不及待地践踏盟约,态意欺凌邻邦。当米地亚人、巴比伦人和其他民族由于为祖先的光荣所激励而图谋有所作为时,波斯的大帝王就一再地对他们进行无情的征伐。
在所有形式的政体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甚至也包括正确的政体。因为蜕变了的政体为了私利便有此举,正确的政体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着想亦会采取同样的措施。在其他种种技术和知识中,显然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因为画家总不能给画中的人物配上一只过于惹眼的脚,无论这只脚显得有多么好看;船匠也不能把船销或船的其他某个部分造得奇大无比;合唱指挥也不能让合唱队中的某一人唱得格外僚亮动听,盖过其他所有成员。而且,君主政体也照样能维持邦内的安定,只要其固有的统治方式追求城邦的利益。因而针对那些为人公认的杰出势力,赞成陶片放逐法的主张在政治上也是有几分道理的。当然,立法者一开始组建政体时就使城邦不需要这种救治措施那是再好不过的事情;既然事已至此,只好退而求其次,尽力采用种种合适的办法来纠正政体中出现的偏差。然而各城邦采用这类措施往往并非出于这样的背景,人们诉诸陶片放逐法,并不是为了其政体的固有利益,而是为了询其私利。对各种蜕变政体来说,公正即是私利之所在,这样做就是理所当然的了,然而不能说这种做法在一般的意义上也是公正的,这里的理由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以最优秀的政体而论,这种做法就大有疑问,无论是针对在其他诸善上超出常人者,如拥有超人的力量和财富和广受爱戴的人,还是针对德性卓著之人;那么,对这样的人应采取什么措施呢?因为我们既不能主张驱逐或流放这类人,又不能将其纳为巨民。后一种做法无异于认为宙斯也可以成为人的臣民,而人却逍遥自在地分任各种官职。剩下的惟一办法就是,顺应自然的意旨,所有人都心悦诚服地跟从这类人,从而他们就成为各城邦的终生君主。
三14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很自然地转到君主制的问题上来,我们说这是一种正确的政治体制。应当考虑,一个城邦或国家实行君主制度对其获得良好治理是否有利,或者君主制是没有益处的,应当采用其他某种形式的政体;或者,君主制对有的城邦或国家有利,对有的不利。不过我们首先应该弄清,君主制是只有一种呢还是有众多的差异。不难看出,君主制有多种形式,而且各种君主制的统治方式也不尽一致。
斯巴达政体中的君主制在各种依据法律的君主制中显得最为突出,不过王权在那里并非至高无上,只是在离开邦土出征作战时君王才拥有全权。此外,宗教事务也归王室管辖。这样的君王就好比是一个无须听命于他人的、终生任职的统帅;但他们并无生杀大权,除非是在战场上处置儒夫,就像古时的君王们在战争期间可以凭王法在手予夺生杀一样。荷马曾作过描述:阿伽门农在公民大会上受到攻汗时尚能捺住性子,而军队一开出本邦,他就可以决定人的生死,他的确说过:
谁敢从这战场上逃走,
我就把他的臭皮囊扔去喂野狗,
杀人就看我张不张口。
这是君主制的一种形式,即终身的统帅职务;这类君王中,有的为世袭,有的要经过选举。
另一种形式的君主制在野蛮人中间常常可以见到,同僭主或暴君制很接近。但这种君主制仍然依据法律,并是世袭的。因为野蛮民族的性情天生就比希腊各民族更具奴性,其中亚细亚的蛮族更甚于欧罗巴蛮族,所以他们甘受独裁专制,并无犯乱之心。这些君王因而多为暴君,他们可以通过世袭或依照法律安安稳稳地占据王位。根据同样的原因,王室的卫兵也与僭主的卫兵不同。这些君王可以武装自己的臣民来保护自己,而僭主们却不得不雇佣外邦的武士。因为这些君王依据法律统治着甘愿臣服的民众,而僧主们统治的是不愿臣服的民众;故一者只好在公民之外募集卫士,另一者则可以放心地从公民中挑选。
以上提到了两种形式的君主制,另一种形式的君主制见于古代的希腊各邦,被称为民选邦主。简单说来,这种君王如同通过选举产生的僭主。它与蛮族的君主制的不同之处并非在于其王位依据法律,而是在于不通过世袭。这种君王有的是终身任职,有的有一定的任期,或以某种行为或功业为限。例如,当安提美尼德和诗人阿尔凯俄斯率领米提利尼的流亡者攻来时,米提利尼人就曾推举毕达库斯为首领以保卫其城池。阿尔凯俄斯后来在他的一首"醉歌"中明确提到,毕达库斯是临时选出来的邦主(或僭主),他愤愤然地责骂道:他们把死气沉沉的城邦交给那个低贱的毕达库斯执掌,还一个劲儿把他赞扬。
以上的几种君主制由于其专制都类同于僭主制,但就它们经过了选举和受到臣民拥戴而论,它们又的确是君主制。
第四种形式的君主制度见于史诗(英雄)时期,它是世袭的、依据法律的王制,并受到其臣民的拥戴。王室一般都由在技术或战争方面的诸多功绩起家,君王们或者把民众结合到一起,或者是立国建邦,从而就成为受人拥戴的君王并且世代相袭。他们统领军事,主持宗教祭祀活动,除非设有专门的祭司职位。他们还仲裁各种讼案。断案时有的君王要宣誓,有的毋需宣誓;他们起誓时,要举起他们的权杖。在古时候,他们权力无边,辖及城市、乡村,甚至包括毗邻的外邦;后来他们的权力缩小了,让另一些人掌握某些权力,在别的一些城邦,君王们仅仅有权掌管祭祀方面的事务;如果还可以说他们是王的话,那就是在战争期间他们在邦土之外拥有统帅权。
以上一共论述了四种形式的君主制。第一种是史诗(英雄)时代的君主制,其君王受到臣民的拥戴,但权力有一定的限制,君王就像是一名统帅和法官,并主管宗教祭祀事宜;第二种是野蛮民族的君主制,其君王的职位在王族中世代相传,依据法律实行独裁专制;第三种君主制是民选邦主制,其君王类同于民选产生的僭主;第四种是斯巴达式的君主制,简而言之,其君王是在王族中世袭、终身任职的统帅。这四种形式的君主制之间的差异正如以上所述。
还有第五种形式的君主制,其君王独揽一切权力,正如每一个民族或城邦由一人掌管公众的共同事务;这种体制同家长制一致。家长就像一位管理家政的君王,而君王就像一位管理一个或多个民族和城邦的家长。
三15
关于上述几种形式的君主制,大致上只须考察其中的两种,即大权独揽的君主制和斯巴达式的君主制,因为其余各种君主制大多处于这两者之间,其君王的权限或者不及拥有全权的至尊君主,或者超过斯巴达诸王。因而我们基本上只须考察两点:第一,设置一位终身任职的统帅对城邦是否有利,以及这样的统帅应在王族中世袭还是应由公民轮流担任?第二,由君王总揽一切大权对城邦有利还是不利?第一个问题更应该由法律而不是由政体来裁定,因为在所有的政体中都可能有终身任职的统帅,所以暂且撇开它不谈。余下的问题涉及的君主制,是政体的一种形式,故需要在此进行讨论,并指出其中存在的种种疑难。首先让我们从这一问题入手,即由最优秀的人来统治比由最良好的法律来统治是否对城邦或国家更为有利。
认为君主制较为有利的人觉得,法律只是一些普遍的规定,对于诸般物象往往并不切合,因而墨守成规在任何技艺中都是愚昧的。而且在埃及,医师在按成规开处方的第四天就可以酌情改变处方,当然如果早于这个时间他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根据同样的理由,显然可见墨守陈规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不过,统治者总是要遵循一些普遍的规则的;而且不受激情支配的统治者总的说来比易于感情用事的统治者要强。而法律绝不会听任激情支配,但一切人的灵魂或心灵难免会感受激情的影响。
或许有人会反过来说,个人的主意在个别的情况下往往更加妥贴。其结果显然会是,君王即应是立法者,其制定的法律为全邦共同遵守;但是法律一旦逾越其界限,就会失去仲裁的权威,尽管在其他场合仍可保持其权威。在法律一般而言不能起裁决作用或者不能很好地起裁决作用的情况下,是不是该由最优秀的人来主宰一切呢?目前的情况是,公民们举行审理各种问题的集会,审议和裁决一应事宜,而且他们裁决的都是个别的事例。公民大会的成员,单独而论恐怕是不如他人;但城邦原本是由众多的公民构成,正如由众人筹资举办的宴席胜于由一人出资举办的宴席一样,在许多事情上众人的判断要优于一人的判断。
此外,多数的事物较之于少数的事物更加不易腐败;恰如大量的水比少量的水更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