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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部分,作为城邦的议政者和统治者。但苏格拉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夫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以及他们是否要拿起武器服兵役。他的确说过妇女应当接受武士的教育,并和他们一起参加战斗。这部作品的其余部分充满了有关武士教育问题的讨论,而且到处都是一些与主题无关的闲话。在《法律篇》中除了法律以外几乎没有讨论其他问题,有关政体也论述得极少。他原来打算设立的是一种更为平常的政体,但逐渐地将此转移到了其他形式。妇女和财产的公有制是一个例外,他设想在两种政体中一切事物都是相同的;他们的教育制度也一样;两者的市民都不事贱役,而且两者都实行共餐制。惟一的区别就在于,在《法律篇》中,共餐制也扩展到妇女,武士的数目是5000,而在《国家篇》中仅有1000。
苏格拉底的言谈简洁明了,优雅而富于创见,发人深思。但我们不能指望凡事都完美无缺。我们不能忽视这一事实,即我们刚才所提到的,市民5000之众,这样多的人无所事事,再加上他们的妻子及其仆从,这样人数又会是原来的数倍,这就得需要一个像巴比伦那样大的地域,或其他广阔的地区。在设定一个理想时人们可以先提出自己所欲望的事物,但对于不可能的事情则应避开。
据说,立法者应当直接关注两件事情即居民和国土。但他也不能不注意到邻邦。因为他为之立法的城邦将要过一种政治生活而不是与世隔绝的生活。一个城邦必须拥有军事武装,这样内可以安邦,外可以御敌。虽然对于个人或城邦来说可以不采取这种生活方式,但一个城市仍然应当在进攻或退却时令敌人畏惧。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财产的数量,对此我们是否应当用一种与此显然不同的方法来加以限定呢?苏格拉底说过,人们拥有的财产应当以能使他过上有节制的生活为度,这还仅是说到的生活美好的一种方式,这种观念还过于笼统。一个人可以有节制地生活然而悲苦窘迫。这样来定义就会要好一些,即一个人所必需的财产,应当让他不仅能有节制地而且能慷慨地生活;如果将两者区别开来,慷慨便会与奢侈不分,而节制就会和辛苦联系。慷慨和节制是只与使用财产有关的两种品格。人不可能温和地或勇敢地使用财产,他只能够有节制地、慷慨地使用财产;所以,这两种德性的践行是与财产分不开的,这也是荒唐的,即平均财产而对市民的人数不加限定,人口将会不确定。他认为,由于有大量的婚姻而无生育,其他家庭则有许多孩子出生,这就足以使人口均衡,因为他发现这种情况在一些城邦存在着。事情比现在更须注意,因为在我们之中,无论市民的数目是多少,财产总会分配给他们,所以人们不感缺乏;但是,如果财产并不能按《法律篇》所设想的那样分配,那些额外的人,无论是多是少,就会一无所得。人们会认为,限制人口比限制财产更加需要;而且这种限制应当通过计算儿童的死亡率以及结婚妇女的不孕率来确定,忽略了这个问题,便会造成市民的贫困,而这个问题在许多城邦中都十分普遍。贫困就会孕育动乱和犯罪。科林斯人菲登,古代最早的立法者之一,认为家庭和市民的数目应当保持一致,尽管在开初所有份额并不相同。但是《法律篇》所倡导的观点正好相反。在我们看来怎样筹划更好,以后再另行解释。
《法律篇》还有一个不足之处,苏格拉底并没有说明统治者和臣民有何不同;他只是说他们两者的关系就像经线和纬线一样,两者是用不同的羊毛捻制而成。他还允许一个人的财产可以增加5倍,但土地为什么不可以做相应的增加呢?再有,管理住宅是否会促进良好的家务管理呢?因为他让每个人拥有两栋分开的房子,而生活在两栋房子里是很难管理的。
整个这种结构既不是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是倾向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形式,人们通常将其称为共和政体,其中包括着重装步兵。如果他们打算设计出一种适合于大多数城邦的政体,是有道理的,但如果他的意思是说,这种政体是最好的,很接近原初城邦,那就错了。因为许多人宁愿选择斯巴达人的政体,或某种更接近于贵族政体的形式。有些人就说过,最好的政体是结合了所有形式的政体,他们推祟斯巴达人的政体,是因为这种政体包含了寡头政体、君主政体和平民政体的因素。国王代表君主政体,长老会代表寡头政体,而监察官则代表平民政体;因为监察官是从人民中选举出来的。但有些人则认为监察官的设立实际上是僭主政体,而在共餐制和他们的日常生活习俗中能看到平民政体的因素。《法律篇》提出,最好的政体是由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结合而成,然而这两者根本就不算政体,或者只是最坏的政体。那种将多种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政体的思想更接近于事理。因为包含要素愈多的政体便愈优良。《法律篇》所倡导的政体根本就不包含有君主政体的因素;它只不过是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罢了,而且更倾向于寡头政体。这从其任命行政官员的方式上就可以明了。虽然是从那些被选举出来的人中通过抽签来任命行政官员,这种任命结合了两种因素,然而富人被法律强制出席公民大会,选举行政人员或者履行别的政治义务,而其他人则听其所便,所任命的行政官员大量出自于富有者,最高层官僚则是从收入最丰厚的人中选举出来,这两者都具有寡头政体的特征。议事会成员的选举也是寡头式的,在选举中虽然强制全体公民一律参加,然而却只限于从第一等级选出,从第二和第三等级中也要选出同样多的数目,但在选举第三等级的人时,并不强制所有选举人参加,而只强制第三等级或第四等级的人参加;而在选举第四等级的候选人时,只强制第一、第二等级的人参加。在这样选举出来的人员中,他说,每一等级的人数应当相等。因此那些拥有大量资产的高等级的人就具有更多的优势,较低等级的人并没有被强制,所以他们有些人就不去参加选举。这些考察以及当我们在解释同样一些政体时所要提到的其他情况,有助于说明这样的城邦并不应当是平民制和君主制的结合。从那些被选出来的人中再选举出行政官员也存在着危险,有一部分人在选举中人数虽然较少,一旦联合起来,选举便会总是为他们所左右。这就是《法律篇》所描述的政体。
二07
人们还提出过一些其他政体,有的是由一些没有担任公职的个人提出的,有些则为哲学家和政治家所倡导,这些政体都比柏拉图所提出的两种政体更接近于那些已建立的或现存的政体。从来没有人提出过妇女儿童的公有或妇女共餐制这一类稀奇古怪的设想,其他立法者都是以生活必需品作为出发点。在某些人看来,有关财产的规定乃是一切问题的关键,一切动乱的发生均根源于此。卡耳克冬的费勒亚斯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了这种危险,他最先提出,城邦的市民应当财富均衡。他认为,在开拓一个新殖民地时,实行这种均衡毫不费力,一旦城邦已经建立,那就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了。然而要达此目的还有一个最佳捷径,即富人在操办婚事时只能陪嫁而不取嫁妆,穷人则只收陪嫁而不出嫁妆。
《法律篇》持有这样的观点,财产允许作适度的增加正如我们所提到过的,然而当市民的财产增加到5倍以上后就要加以限制了。那些制定这样一些法律的人应当记住他们容易忘却的东西,即,限定财产数目的立法者也应当对孩子的数目加以限定。因为孩子一旦多到资产不能负担,这种法规就不得不破产。除了破坏法规外,许多富人还会变得穷困潦倒,这也是一大不幸之事;因为命运多外的人的确容易挑起动乱。有些立法者显然明白,平均财产会给政治社会带来影响。梭伦和其他人所制定的那些法规就禁止人们不得任意拥有过多的土地,在一些城邦还有别的法律禁止人们出售财产,例如,在罗克里就有这样一种法律,如果某人无法确切地证实他遭受了重大灾难,他就不可以出卖其产业。其次,有些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维持原来的家业。在琉卡斯岛就有过这样的法规,后来由于废止了这一法规结果使得其政体过于平民化,因为统治者们不再需要所规定的那些资格了。再次,在平均资产的地方,财产数目要么过大要么太小,这样所有资产者要么生活奢侈,要么生活贫困。所以,立法者显然不仅应以平均资产为目标,而且还应令其资产数额适中。而且,即使他规定所有人都均等地享有这一适中的数额,他也并不能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平均的并非财富而是人类的欲望,如果法律不对人们提供足够的教育,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也许费勒亚斯会回答说,这正是我的意思。在他看来,在城邦中不仅应实行财产均等,而且还应当实现教育均等。但他应当告诉我们,他的教育究竟是有什么样的,如果这种教育容易让人们变得贪婪,或者野心勃勃,或两者兼而有之,那么即使人们受到的是同样的教育,那也并无任何好处。而且,市民争端的产生,不仅与财产不均有关,而且与荣誉的不均有关,虽然这些争端是来自相反的途径。因为大众争吵的是财产不均,而更高层人士所憎恶的则是荣誉的平等;正如诗人所说的:
贤愚共享荣誉。
有些犯罪是生活所迫,对此,费勒亚斯期望通过平均财产来寻求对策,以便阻止人们因饥寒交迫而为盗。但缺乏并不是犯罪的惟一原因;人们也希望享乐而不愿沉溺在欲望之中,在生活必需品得到满足后,人们希望能消除那些折磨他们的欲望;的确这不是惟一的原因,他们可能希望毫无痛苦地快乐,却犯了罪。
有什么方法能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