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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 奥斯定在「论人的完成正义」(第八章)里说:「在天乡有完善的爱德时,才能遵守这条诫命:你当爱上主你的天主等等。因为,几时还有一点须用节制约束的肉欲存在,人就不能全灵地爱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条诫命,可用两种方式来遵守的:一种是完善地,另一种是不完善地。如果真能达到制定诫命者所预定的目的,便是完善地遵守诫命。不过,如果制定诫命者所预定的目的虽然没有达到,却也没有远离那导向目的的秩序,那么就是不完善地遵守诫命。譬如军队的将领下令士兵出击,那出战而打败敌人,如同将领所预期的,是完善地遵守了命令;可是,那出战而不胜的,祇要他没有违反军中的纪律,他也是遵守了命令,祇是不完善而已。可是,天主定出这条诫命,是要人与祂完全结合;而这样的结合,祇有在天乡,当「天主成为万物之中的万有」时,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五章二十八节所说的,才将完全实现。为此,在天乡,这条诫命将被圆满而完善地遵守。可是,在这世途中,它也被遵守,祇是不完善地而已。不过,在这世途中,一个人比另一个人越更接近天乡的那种完善,就越遵守的更为完善。
释疑 一、这个理论证明,在这世途中,这条诫命也能以某种方式遵守,祇是不完善地而已。
二、正如一个遵命出战的士兵,虽然战而不胜,也不会因此而受指责或应受惩罚;同样,那在世途中(不完善地)遵守这条诫命,并没有做过什么相反爱天主的事的,也没有犯了什么死罪。
三、如同奥斯定在「论人的完成正义」(第八章)里所说的:「虽然没有有人在今生能够达到这样完善的地步,可是为什么不应该命人这样做呢?因为一个人,如果他不知道要往那里跑,就不能正直地跑。假如没有一条诫命把它指明出来的话,一个人又怎能知道它呢?」
第七節 爱近人的诫命是否规定的适当
关于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近人的诫命,似乎规定的不适当。因为:
一、爱德的爱广被众人,就是仇人也不例外,如同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所显示的。可是,「近人」这个名词,是指一种「亲近」的关系,似乎并不广及众人。所以,这诫命似乎规定的不适当。
二、此外,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的话:「人与别人之间的友谊关系,起源于他同自己的关系。」由此可知,对自己的爱是对别人的爱的根源。可是,根源本身胜于来自根源者。所以,人不应该爱近人如爱自己。
三、此外,人自然爱自己,并不是自然爱近人。所以,人爱近人如爱自己,并不适当。
反之 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说:「第二条诫命与此相似: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
正解 我解答如下:这条诫命传授的适当,因为它一方面说出了爱的理由,另一方面又说出了爱的方式。
爱的理由是用「近人」一词说出来了。因为,我们之所以应该用爱德去爱别人,就是因为他们与我们相近,无论是在天主自然的肖像方面,或者是在能够享受荣福方面。至于我们称他为「近人」、或「兄弟」,如同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及二十一节所说的,或者称他为「朋友」,如同肋未纪第十九章十八节所说的,这都没有关系;因为这些名词都表示同样的亲近关系。
爱的方式是用「如你自己」这句话说出来了。这并不是说,一个人必须爱他的近人,与爱他自己完全相等;而是说,好似爱他自己一样。这分三方面来说。第一、关于目的方面;就是说,他应该为了天主而爱近人,如同他应该为了天主而爱自己一样;这样,他对近人的爱,才是一种「圣洁的」爱。
第二、关于爱的规则方面;就是说,一个人祇应该在善事上,而不是在坏事上,迁就他的近人,如同他祇应该在善事上满足他自己的意愿一样;这样,他对近人的爱,才是一种「合乎正义的」爱。
第三、关于爱的理由方面;就是说,一个人应该爱近人,不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或满足,而是为了谋求近人的善,如同他谋求自己的善一样;这样,他对近人的爱,才是一种「真诚的」爱。因为,如果一个人爱近人,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或满足,他就不是真诚地爱近人,而是爱他自己。
释疑 这些话也已足以解答前面那些质疑了。
第八节 爱德的次序是否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的次序似乎并不包含在这条诫命里。因为:
一、凡是违反诫命的事,就是不义或有害的事。可是,如果一个人按照他所应该的爱某人,后来他又爱任何另一个人,胜于爱那第一个人;他这样做,并没有加害于什么人。因此,他并没有违反这条爱人的诫命。所以,爱德的次序并不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二、此外,凡是属于诫命的事,圣经都已相当清楚地传授给我们了。可是,前面所讲的那个爱德的次序(第二十六题),圣经里却没有一处提示给我们。所以,它并不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三、此外,次序表示有某种区别。可是,爱近人的爱,在「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这句话里,并没有说明什么区别。所以,爱德的次序并不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反之 天主藉恩宠在我们内所做的事,也用法律的训令或诫命训示我们,如同耶肋米亚第三十一章三十三节所说的:「我要将我的法律放在他们的心头上。」可是,天主在我们内,形成爱德的次序,如同雅歌第二章四节所说的:「祂在我内,按照次序排列了爱。」所以,爱德的次序也在法律所命的范围之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节释疑一),那属于德性行为之本质的方式,是在命这德性行为的诫命的范团之内。可是,爱德的次序是属于德性的本质,因为它是根据爱与其所爱之对象间的相称关系而定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六题第四节释疑一;七及九节)。由此可见,爱德的次序应该是在诫命的范围之内。
释疑 一、一个人越是爱谁,就越是使他满意。为此,如果一个人本来应该更爱的人,却较少爱他的话,那么他就对一个本来应该较少使之满意的人,却反而使之更加满意了。因而他就会损害一个他本来应该更爱的人。
二、应该以爱德去爱的那四种对象,其次序已写在圣经里了。的确,既然诫命要我们全心爱天主,所以就可以知道,我们应该爱天主在万有之上。既然诫命要人爱近人如同爱他自己,所以爱自己是在爱近人之先。同样的,既然若望壹书第三章十六节命我们也应当为弟兄们舍弃灵魂,即舍弃肉体的生命,所以就可以知道,我们应该爱我们的近人,胜于我们的肉体。又如迦拉达书末章(第六章)十节命我们「尤其应向有同样信德的家人行善」,而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指责一个人,因为他「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顾自己的家人」,这就是说,我们应该在我们的近人之间,更爱那些更善的和更为近的人。
三、就从「你应当爱你的近人」这句话,也可以知道,应该更爱那些更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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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分为六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与爱德相应的智慧之恩赐︵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一、论智能本身;二、论与它相反的恶习︵第四十六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六个问题:
一、智慧是否应被列在圣神的恩赐之间。
二、智慧的主体是什么。
三、智慧是否祇是鉴赏性的,抑或也是实践性的。
四、作为恩赐之智慧,是否能与死罪并存。
五、凡有圣化恩宠的人,是否都有智慧。
六、那一端真福与智慧相对。
第一节 智慧是否应被列在圣神的恩赐之间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智慧似乎不应该被列在圣神的恩赐之间。因为:
一、恩赐比德行更完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八题第八节︶。可是,德性祇是关于善的; 所以奥斯定在「论自由意志」(卷二第十九章)里说:「德性是没有人妄用的。」所以,圣神的恩赐,远比德性更是关于善的。可是,智慧也是关于恶的;因为雅各布伯书第三章十五节说,有种智慧是「属于下地的,属于血肉的,属于魔鬼的」。所以,智慧不应该被列在圣神的恩赐之间。
二、此外,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四(第一章)里所说的:「智能是关于天主之事物的知识。」可是,人用他的自然天资所能获得的关于天主之事物的知识,是属于作为理智或智性德性的智慧;而关于对天主之事物的超性知识,则是属于向天主之德(性)的信德,如同前面所已经解释过的(第一题第一节;第四题第五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七题第二节;第六十六题第五节)。所以,与其说智慧是一种恩赐,不如说它是一种德性更为恰当。
三、此外,乔布传第二十八章二十七节说:「看,敬畏上主就是智慧;远离邪恶就是聪敏。」按照奥斯定所采用的七十贤士译本的译文,这些话被译作:「看,孝爱就是智慧。」(参看奥斯定:论天主圣三,卷十二第十四章)可是,敬畏和孝爱二者都是圣神的恩赐。所以,不应该把智慧算作恩赐之一,好像它是与其它恩赐不同的恩赐。
反之 在依撒意亚第十一章二节却说:「上主的神,智慧和聪敏的神」,等等,「将住在他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哲学家」在「形上学」开始(卷一第二章)里所写的话,观察最高的原因,是属于智慧的事。这最高的原因,是确切判断其它事物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