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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方面,有些不信者曾经接受过信德,而且也明认过它,例如异端教徒和所有的背弃信德者或背教者。对于这样的人,必须强迫他们,甚至于也可以强迫他们身体方面的行动,去使他们实行自己的诺言,并保存自己以前曾经接受了的信德。
释疑 一、前面所引证的那段权威之言,有些人把它解作:被禁止的,不是将异端教徒判以绝罚或开除教籍,而是杀害他们,如同金口若望的话所表示的。奥斯定在「致味增爵书中,也说明他自己的主张:「以前我的意见认为,谁也不可被人强迫着去与基督结合;我们应该用说话来商讨,用理论来辩战。可是,我的这个主张已被推翻了,不是被那些相反的言论,而是被令人心服的实例。因为法律的吓阻,效力这么大,以致许多人都这样说:感谢上主,祂解开了我们的枷锁。」(书信集,第九十三篇第五章)为此,我们的主所说的「让两样一起长到收割的时候好了」,必须从那里所说的「免得你们收集莠子,连麦子也拔了出来」,去了解它们的意思。正如奥斯定在「驳巴美尼安书」(卷三第二章)所说:「这些话足以表示,如果不必有这样的顾忌,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罪行为众所周知,人所共弃,甚至没有一个人会为他辩护,没有一个人人会因他而造成分裂,那么不可宽纵严厉的纪律。」
二、那些从来没有接受过信德的犹太教徒,绝对不可强迫他们接受信德;不过,如果他们曾经接受过它的,「就应该强迫他们要保存它」,如同同一章所说的。
三、「正如发愿是一件属于自由意志的事,而守愿却是一件属于必然的事」(隆巴度斯:圣咏第七十五篇十二节批注);同样,接受信德是一件属于自由意志的事,而一经接受之后,保存信德却是一件属于必然的事。所以,对于异端教徒,应该强迫他们保存信德。奥斯定在「致鲍尼法修书」中说:「这些人不停地喊叫说:『信不信由我们自己选择。基督曾经强迫过谁?』他们的意思想说些什么呢?他们必须记住,基督先强迫了保禄,然后才教导他。」(书信集,第一八五篇第六章)
四、奥斯定在同一封信里又说:「我们之中,没有一个人愿意一个异端教徒丧亡的。可是,除非达味的儿子阿贝沙隆,在他叛逆自己的父亲那次战役中被杀了,达味一家就不能平安。这样,天主教会,如果因失去了几个人,而收集了其余的人,就因为解救了这许多民族,而治愈了她慈母之心的创伤。」(第八章)
第九節 是否可与不信者来往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可以与不信者来往。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章二十七节说:「若有一个无信仰的人宴请你们,你们也愿意去,凡给你们摆上的,你们祇管吃罢!」金口若望说:「如果你愿意去与外教人同食,我们毫无保留地准许这事。」(希伯来书论赞,第二十五篇)可是,与人同桌,就是与他来往。所以,可以与不信者来往。
二、此外,(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五章十二节说:「审断教外的人,关我何事?」可是,不信者是在教外。所以,虽然教会禁止教徒与某些人来往,可是,似乎不应该禁止他们与不信者来往。
三、此外,一个主人,除非他至少可用言语与自己的仆人联络,就无法雇用仆人了;因为主人是用命令去使唤仆人的。可是,基督信徒可以雇用不信的人,或犹太教徒,或外教人,或回教徒,为仆人。所以,他们可以与这样的人来往。
反之 申命纪第七章二至三节却说:「不可与他们立约,也不可恩待他们,也不可与他们通婚。」关于肋未纪第十五章(十九至二十二节)所载:「女人几时行经,(有血由她体内流出,她的不洁期应为七天;谁接触了她,直到晚上不洁)」等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躲避拜偶像是这么必要,甚至我们不可接触拜偶像的人,和他们的徒弟,也不可与他们来往。」
正解 我解答如下:禁止信徒与某一人来往,有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作为对那个信徒们不得与之来往的人的一种惩罚;第二种方式,是为了不许与别人来往的人的安全。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从(保禄)宗徒致格林多人前书第五章的言词里看出来的。因为他在宣判了绝罚之后,还说明了他的理由:「你们岂不知道,少许的酵母能使整个面团发酵吗?」(第六节)后来他又说:「教内的人,岂不该由你们审断吗?」(第十二节)这时他又说明了教会定谳惩罚的理由。
因此,教会并不用第一种方式,禁止信徒与那些从来没有接受过基督信仰的不信者,即与那些外教人或犹太教徒来往;因为对于他们,教会没有权力去作神性方面的判断,而只能作现世的判断,就是几时他们居留在信徒们中间,而犯了什么行为不检的罪,并由信徒判处以现世的刑罚。在另一方面,用这种方式,即作为一种惩罚,教会禁止信徒与那些曾经接受过信德,而又背弃了它的不信者来往:他们或因破坏信德,例如异端教徒,或因完全放弃信德,例如背教者,都背弃了信德。对于这两种不信者,教会都宣判绝罚。
关于第二种方式,我们似乎必须按照人、时和事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为有些人的信德如果坚固,因而可以希望他们与不信者来往,会使不信者归化,而不至于使信徒失去信德,就不应该禁止他们与那些未曾接受信德的不信者,即与外教人,或犹太教徒来往,尤其如有某种紧急的需要,必须这样去做时。可是,如果是一些知识简单,以及那些信德薄弱,恐怕很可能会变坏的人,就应该禁止他们与不信者来往,尤其应该禁止他们与不信者太亲密的来往,或者那些没有必要的来往。
释疑 一、从以上(正解)所说,可看出对质疑一的解答。
二、对于不信者,教会并不判断,施以神性的处罚;可是,在现世的处罚方面,教会却判断有些不信者。就是在这方面,教会有时为了某些特殊的罪,不许信徒与某些不信者来往。
三、一个听由主人指使的仆人,接受他主人的信仰,比主人反而接受其仆人的信仰,更为可能。为此,并不禁止信徒雇用不信的仆人。不过,如果主人由于与这样的一个仆人来往,而有危险的话,就应该解雇他,如同主在玛窦福音第五章三十节及第十八章八节所说的:「倘若你的脚使你跌倒,砍下他来,从你身上扔掉。」
四、(答「反之」)上主给了这个命令,是针对犹太人将要前往的那些地方的人民,因为犹太人生性喜拜偶像,所以恐怕他们由于多与那些人民来往,而失去信德。为此,那里(第四节)接着说:「因为他们必要使你们的子女远离我。」
(按此释疑四,原文拉丁本原作释疑一。但其内容系针对「反之」,而非针对质疑一。故据德文译本移置于此,而增补释疑一如上。)
第十節 不信者对信徒是否有统治或管辖权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者对信徒似乎有统治或管辖权。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六章一节说:「凡负轭为奴隶的,应认为自己的主人堪受各种尊敬。」显然他是在说不信的主人,因为他(在第二节)接着又说:「奴隶若有信教的主人,也不可加以轻视。」而且伯多禄前书第二章十八节也说:「你们做家仆的,要以完全敬畏的心服从主人,不但对良善和温柔的,就是对残暴的,也该如此。」可是,假如不信者对信徒没有统治权的话,在宗徒的教训里,就不会有这样的命令。所以,不信者对于信徒似乎有统治权。
二、此外,一位君王宫庭中所有的人员,都是他的属下。可是,有些信徒是不信教的君王宫庭中的人员;因此斐理伯书第四章二十二节说:「众位圣徒,特别是西泽家中的圣徒,都问候你们。」这里所说的西泽,是指那个不信的尼罗。所以,不信者对信徒可以有统治权。
三、此外,按照「哲学家」在「政治学」卷一(第二章)所说的,一个奴隶,在有关日常生活的事务上,是他主人的工具;正如一个艺术家的工人,在有关艺术的工作上,是艺术家的工具一样。可是,在这样的事上,一个信徒可能是一个不信者的属下;因为他可能是一个不信者的佃农。所以,不信者可以位于信徒之上,甚至于有统治权。
反之 那些握有统治权的人,可以对他们的属下宣判。可是,不信者不能对信徒宣判;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六章一节说:「你们中间有人与另一人有了争讼,怎么竟敢在不义的人」,即不信教的人,「面前起诉,而不在圣者面前呢?」所以,不信者似乎对信徒不能有什么统治权。
正解 我解答如下: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我们可以讨论不信者对信徒的管辖或统治,视作一桩要新立的事。这样的事,绝对不可让它发生;因为它会立下恶表,而危害信德;因为在别人权下的人,很容易受其上司的影响,服从他们的命令,除非在下者修有很大的德性。而且如果不信者看见信徒背弃信德,就会蔑视信德。为此,(保禄)宗徒不许信徒去向一位不信教的法官起诉。同样,教会也不许不信者获得统治信徒的权力,或者在任何职务上位于信徒之上。
第二,我们可以讨论管辖或统治权,把它视作一桩已成的事实。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注意,管辖和统治都是人为法律的制度,而信徒与不信者的区别,则来自神的法律。可是,神的法律,亦即恩宠的法律,并不废除人的法律,即自然理性的法律。为此,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