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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洁的,主要是由于犯了肉欲的罪。所以,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不是由肉欲的罪所形成的。
二、此外,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是有关灵魂理智方面的缺欠;而肉欲的罪却属于肉体的腐败。可是,肉体不能推动灵魂;情形恰好相反。所以,肉欲的罪不能形成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
三、此外,一切的事物,受近者的影响大,而受远者的影响小。可是,精神的罪恶,比肉体的罪恶,更与心智接近。所以,心智盲瞽与感觉迟钝,更是精神的罪恶,而非肉体的罪恶所形成的。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理智方的感觉迟钝来自贪饕,而心智盲瞽则来自邪淫。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人的理智完善的工作,在于脱离可感觉的心像(phantasmata)。为此,一个人的理智越能摆脱这类心像,就越能观察那些属于理智的可理解的事物,而整理一切可感觉的事物;正如亚纳撒各拉斯(Anazagoras)所说的,理智必须不受羁绊,才能发号施令;主动者必须控制物质,才能摆布它(参看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卷八第五章)。快乐使人把注意力放在他得到快乐的事物上;这是很明显的。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五章)里说,每人都把自己喜欢做的事,做得最好;至于引起反感的事,或者根本就不做,或者没精打采地去做。
肉欲的罪恶,即贪食和淫行,是关于在食物和性欲方面触觉的快乐;而这些快乐,也是肉体所有的一切快乐之中最强烈的快乐。为此,这些罪恶使人把注意力很固定地集中在形体的东西上,因而减弱了他对那些属于理智方面的工作;而且淫行比贪食更能如此,因为性欲的快乐远比食物的快乐更为强烈。所以,邪淫造成心智的盲瞽,几乎使人完全不能认识神性的事物;而感觉的迟钝,则来自贪饕,使人对于这类属于理智的事物,虚弱无力。在另一方面,相反这些罪恶的德性,即节制和贞洁,却极能调理人去完成理智方面的工作。为此,达内尔第一章十七节说:「至于这四个青年」,由于他们清心寡欲,饮食有节,所以「天主赐给了他们精通各国文字和学问的才智与聪明」。
释疑 一、虽然有些人做了肉欲罪恶的奴隶,有时却仍然能够精微地研究属于理智的事物,这是由于他们天生高度的才智,或者由于某种后来养成的习性。不过,由于肉体上的那些快乐,他们的注意力必然会屡次被诱离,而不能集中于精微的研究。为此,邪淫不洁的人,因能知道一些真理,可是他们的不洁,对他们的知识是一层障碍。
二、肉欲之影响理智,不是改变它的性质,而是以上面所讲的方式,妨碍它的工作(正解)。
三、肉欲的罪恶,越远离人的心智,就越使心智分心在更远的事物上。因而它们也更能妨碍心智
去从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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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的诫命
—分为二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与以上各点有关的训令或诫命(praecepta参阅第一题引)。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两个问题:
一、论有关信德的诫命。
二、论有关明达和聪敏之恩赐的诫命。
第一节 在旧约法律里是否应该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旧约法律里,似乎应该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因为:
一、诫命是关于应行的和必要的事。可是,按照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里所说的:「没有信德
是不可能中悦天主的」,对人来说,最必要的事,是他应该相信。所以,当时十分需要领布有关信德的诫命。
二、此外,新约包含在旧约里,有如被象征的(事实)包含在象征里一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
(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七题第三节)。可是,在新约里明显地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例如若望福音第十四章一节说「你们要信赖天主,也要信赖我。」所以,在旧约法律里,似乎也必须颁布一些有关信德的诫命。
三、此外,命令修德的行动和禁止相反的罪恶,同属一理。可是,在旧约法律里,含有许多止
不信诫命。例如出谷纪第二十章三节说:「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又如申命纪第十三章一至三节,禁止以色列人去听那些先知和作梦的人,因为这样的人可能想引诱他们不要相信天主。所以,在旧约法律里,也应该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四、此外,明认是信德的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题第一节)。可是,旧约法律里含有关于明认和倡导信德的诫命。例如出谷纪第十二章二十六及二十七节命(以色列人)说,如果他们的子女问他们守逾越节的意义,就应该告诉他们。又如申命纪第十三章命他们说如果他们的子女问他们守逾越节的意义,就应该告诉他们。又如申命纪第十三章命他们说,谁若散布相反信德的邪说,就要杀死他。所以,旧约法律里,也应该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五、此外,旧约各卷,都包括在旧约法律里;所以,基督在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五节里说,在法律上记载着这样的话:「他们无故地恼恨了我」,而这句话却见于圣咏第三十四篇十九节。可是,德训篇第二章八节说:「你们敬畏上主的,要信赖祂。」所以,在旧约法律里,应该是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反之 (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三章二十七节里,称旧约法律为「行为的法律」,而把它与「信德的法律」互相对比。所以,在旧约法律里,应该是未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主人祇为自己的属下制定法律。所以,任何法律的诫命先应该假定,凡是接受法律者,都是制定法律者的属下。可是,人首先是以信德而服属于天主的,如同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所说的:「凡接近天主的人,应该信祂存在。」所以,信德是法律的诫命所先应该假定的。为此,出谷纪第二十章二节,用「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领你出了埃及地」这些话,把那属于信德的,放在法律的诫命之前。同样在申命纪第六章四节里,先有这样的话:「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然后才开始记述诫命。
不过,信德包括着许多的事物,它们都从属于那我们藉以相信天主存在的信德,而这(相信天主存在)是可信的事物中最基本的和主要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题第一及七节)。因此,须先假定了相信天主的信德,使人的心智服属于祂,这时才能颁布关于其它应信的事物的诫命。正如奥斯定在「若望福章释义」(第八十三讲),解释「这是我的命令」(若望福音第十五章十二节)这话时说,我们接受了许多有关信德的诫命。不过,在旧约法律里,不应该把那些信德的奥秘,告诉一般的人民。因此,假定了他们相信唯一的天主,在旧约法律里,未曾颁布其它有关应信之事物的诫命。
释疑 一、信德是必要的,因为它是神性生命的根源。所以,在接受法律之前,先已假定了信德。
二、就在基督说:「你们要信赖天主」这句话的时候,祂一方面先假定有某些信德的内容,即相信唯一的天主,同时祂又命人相信某些事,即相信使天主与人合而为一的降生的信德。这端信德道理的开展,属于新约的信德。所以,祂接着说:「也要信赖我」。
三、禁令是关于那些能破坏德性的罪恶的。可是,德性是被任何一种个别的缺欠所破坏,如同前面所说过的(第十题五节)。所以,先假定了相信唯一的天主的信德之后,在旧约法律里,必须含有禁令,禁止人去犯那些能够坏信德的缺欠。
四、明认和倡导信德,也应该先假定人以信德服属于天主。为此,旧约法律,比较可能含有那些有关信德之明认和倡导的诫命,而不含有那些有关信德本身的诫命。
五、在这段圣经里,也先假定我们相信天主存在的那种信德。为此,那里先说「你们敬畏上主的」,而这没有信德是不可能的。至于以后附加的「要信赖祂」,应该是指某些特殊的可信的事物,尤其是与天主对服从祂的人所应许的那些事物有关。所以,随后继续说:「你们的赏报,就不会落空。」
第二节 在约法律里是否适当地制订了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旧约法律里,似乎没有适当地制订了那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因为:
一、明达和聪敏都与认识有关。可是,认识先于行动,且指导行动。所以,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必须先于有关行动的诫命。既然法律最先的诫命,就是十诫的诫命,所以,十诫的诫命里,似乎应该含有某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
二、此外,学先于教;因为一个人必须先求学于人,然后才能教导人。可是,在旧约法律里,含有关于教导的法令;其中有命令,如申命纪第四章九节命令说:「将这一切教导于你的子子孙孙」;也有禁令如申命纪第四章二节所记载的:「我吩咐你们的话,你们不可增删。」所以,似乎也应该给人颁布一些指导他学习的诫命。
三、此外,一位司祭,似乎比一位国王,更需要明达和聪敏。为此,玛拉基亚第二章七节说:「的确,司祭的唇舌应保卫知识(明达),人也从他的口中寻求法律。」又欧瑟亚第四章六节说:「因为你抛弃了知识(明达),我也要抛弃你,不让你充当我的司祭。」可是,从申命纪第十七章十八及十节可以知道,国王受有命令,应该学习法律的知识。所以,法律更应该命令司祭们学习法律。
四、此外,人在睡眠时,不能细想那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事;而且外面的工作,也能妨碍人这样细想。为此,申命纪第六章七节命令人「不论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