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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腐化;我们反而应该用爱德的热愿,希望能够把这些东西清除。
释疑 一、︵保禄︶宗徒,对于身体的本性,并不回避与他的身体来往;而且在这方面,他还不愿意失去身体,如同格林多后书第五章四节所说的:﹁我们不愿脱去衣服,而就套上另一层。﹂可是,他的确愿意远避那留在身体内的欲念的污染,以及那重压着灵魂、阻止它去享见天主的身体的腐朽。为此,他明明地说道:﹁脱离这有死的身体。﹂
二、虽然我们的身体,不能因着认识或爱天主而享有祂,可是我们借着身体而完成的工作,能够完善地享见天主。为此,灵魂上的享乐,也给肉体洋溢一种幸福,即﹁健全而充沛的精力﹂,如同奥斯定 在﹁致狄奥斯高书﹂︵书信集第一一八篇第三章︶里所说的。所以,既然身体也以某种方式,分享着真福,我们也就可以用爱德去爱它了。
三、对别人的友谊有互爱;可是,一个人对他自己的友谊,不管是对他的灵魂也好,或是对他的身体也好,是没有互爱的。
第六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因为:
一、圣咏第一一八篇一一三节:﹁我恼恨不义的人。﹂可是,达味有爱德。所以,秉持爱德,应该恼恨罪人,而不应该爱罪人。
二、此外,﹁爱是以实际行动来表现的﹂︵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篇︶,如同︵大︶额我略在圣神降临节证道词中所说的。可是,义人对罪人所表现的,不是爱的行动,却似乎是仇恨的行动,如同圣咏第一○○篇八节所说的:﹁我每日清晨灭绝在国内所有的罪人。﹂在出谷纪第二十二章十八节里,天主命人说:﹁你不应让为非作歹者活着。﹂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三、此外,我们应该愿意并希望自己的朋友得福,这是属于友谊的事。可是,圣人们因着爱德而愿意罪人遭殃,如同圣咏第九篇十八节所说的:﹁愿恶人被投在地狱里。﹂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四、此外,喜乐相同,意愿一致,这是属于朋友的事。可是,爱德并不使人愿罪人之所愿,也不使人乐罪人之所乐,反而使人要与罪人相反。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五、此外,﹁这是属于朋友的事,同在一起﹂。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五章︶里所说的。可是,按照格林多后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你们应当从他们中间出来﹂,则不应该同罪人在一起。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章︶里说:﹁既然说:﹃爱你的近人﹄,所以很明显的,我们应该把每一个人看作我们的近人。﹂可是,罪人并非就此不再是人;因为罪并不破坏人的本性。所以,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在罪人身上,可从两方面来观察:他的本性和他的罪过。以他受自天主的本性来看,他有享受真福的能力;而爱德就是以这真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所以,以罪人的本性方面来说,应该用爱德去爱他们。可是,他们的罪过反对天主,是享受真福的阻障。所以,以他们反对天主的罪过方面来说,按照路加福音第十章二十六节的话,所有的罪人,甚至于自己的父母和亲戚,都是应该憎恨的。因为,在﹁罪人﹂身上,我们应该憎恨他们是﹁罪﹂人,而爱他是能享受真福的﹁人﹂。而这就是用爱德,为了天主而真正地爱他。
释疑 一、先知之恼恨不义之人,乃因为他们不义,是恼恨他们的不义,而不义为他们来说是恶。这样的恼恨是完善的;先知自己对此也说:﹁我用完善的恼恨,恼恨了他们。﹂︵圣咏第一三八篇二十二节︶可是,恼恨一个人的恶,等于喜爱他的善。所以,这种完善的恼恨,也是属于爱德的。
二、正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三章︶里所说的,当我们的友人陷在罪恶之中时,我们不应该就此不再对他表示友善,只要对他们悔过自新还有希望;可是,我们更应帮助他们重新修德,胜于帮助他们找回钱财,如果他们有所遗失,因为德行远比钱财更与友谊相近。不过,如果他们堕落在很重大的罪恶里,而已无法救治的话,我们就不应该再向他们表示友谊的亲善。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无论是天主的神律,或是人为的法律,都命把这样的罪人处死;因为他们加害于别人,比他们悔过自新更有可能。可是,法官在执法的时候,不是为了憎恨罪人,而是出于爱德之爱;由于这个爱,他更重视大众的利益,胜于重视个人的生命。再者,法官处的死刑,如果罪人悔过,就能补偿他的罪行,而对他有利;如果他不悔过的话,这也对他有利,因为结束他犯罪的行为,因为他不能再犯罪了。
三、我们在圣经里读到的这种诅咒,可有三种解法:第一可以解作预言,而非愿望。所以,﹁愿恶人被投在地狱里﹂,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恶人将被投在地狱里。﹂第二可以解作愿望;不过,愿望者的愿望,不是针对人的惩罚,而是针对惩罚者的公正,如同圣咏第五十七篇十一节所说的:﹁义人看见大仇已报时,必然喜乐。﹂因为,按照智慧篇第一章十三节的话,就是天主在惩罚恶人时,﹁也不乐意恶人灭亡﹂,而是因自已的公义而欢喜,如同圣咏第十篇八节所说的:﹁上主是正义的,他酷爱公正。﹂第三可以这样解释:这种愿望是针对清除罪恶,而不是针对惩罚;也就是说,务使︵﹁罪人﹂的︶﹁罪﹂消灭,而﹁人﹂生存。
四、我们用爱德去爱罪人,不是为了愿其所愿,或乐其所乐,而是为了使他们愿我们所愿,乐我们所乐。为此,耶肋米亚第十五章十九节说:﹁使他们转向你,而不是你转向他们。﹂
五、意志薄弱者,应该远避与罪人来往,因为有被他们诱坏的危险。可是,那些德行高超,且无腐化危险的人,则宜与罪人交往,为能感化他们,这是值得称赞的事。因为我们的主,如同玛窦福音第九章十一至十三节所记载的,也曾这样与罪人一起饮食。不过,谁也不得同罪人在一起犯罪。格林多后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你们应当从他们中间出来,你们不可触摸不洁之物﹂,就是这个意思,即不得同意犯罪。
第七节 罪人是否爱自己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罪人似乎爱自己。因为:
一、罪恶的根由,尤其是在罪人身上。可是,对自己的爱,就是罪恶的根由;因为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四︵第二十八章︶里说,它﹁筑起了巴比伦城﹂。所以,罪人最爱自己。
二、此外,罪恶并不毁灭本性。可是,人人爱他自己,这是合乎本性的事。为此,就是无灵之物,也自然愿意得到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例如保存自己的生命等。所以,罪人爱自己。
三、此外,﹁善是人人都爱的﹂,如同狄奥尼修︵Dionysius︶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有许多罪人以为自己是善的。所以,有许多罪人爱自己。
反之 圣咏第十篇六节说:﹁爱好不义的人,憎恨自己的灵魂。﹂
正解 我解答如下:对自己的爱,一种是人人都有的;另一种是善人所特有的;第三种是恶人所特有的。一个人认为他自己是什么,就爱自己是什么,这是人人所都有的。可是,说一个人是什么,可以是从两方面来说:第一、是从他的本体和本性方面。关于这方面,人人都认为,他们就是自己所是的东西,即由灵魂和身体所合成的,这是他们都有的善。按照这样的说法,无论是善人,或是恶人,人人都爱自己,因为人人都爱保存自己。
第二、说一个人是某某东西,是关于某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来说的。譬如说一国之主是国家,为此,国君之所为,就说是国家之所为。按照这样的说法,并不是人人都认为,他们就是自己所是的东西。灵性的心智,是人特别重要的部分,而感觉的和身体的本性,则占次要的地位。︵保禄︶宗徒在格林多人后书第四章十六节里,称前者为﹁内在的人﹂,而称后者为﹁外在的人﹂︵参阅罗马书第七章二十二节及厄弗所书第三章十六节︶。可是,善人看自己灵性的本性,即内在的人,是自己主要的东西,因而认为这是自己所是的东西。而恶人却以为自己感觉的和身体的本性,即外在的人,占着首要的地位。因此,既然他们不正确认识自己,所以也不是真正爱自己,只是爱他们认为自己所是的东西而已。可是,善人真正认识自己,所以,他们也真正爱自己。
﹁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用友谊所特有的五件事来证明这一点。第一、每一个人都愿意自己的朋友生存;第二、愿意他得到善;第三、为他做有利于他的事;第四、乐意与他在一起;第五、与他意见一致,喜忧几乎完全相同。按照这个意思来说,善人是在对于内在的人那方面爱自己,因为他们愿意把这内在的人保存得完整无损,愿意他得到善,即灵性方面的善;而且也尽力去追求这样的善;他们喜欢进入自己的心里,因为在那里,他们可以找到目前的好思想,过去的好回忆,以及将来的好希望;这一切都是喜乐的根源。同样的,他们不感到意愿的冲突,因为他们的整个灵魂,都朝向着一件事。
相反地,恶人却不愿意把这个内在的人,完整无损地加以保存;也不愿意他得到灵性方面的善;也不为这个目的工作;也不喜欢进入自己的心里,同它在一起,因为他们在那里所发见的,无论是现在的,过去的、或是将来的,都是丑恶而可怖的;他们也不会因受良心的责斥,而感到内在的和谐,如同圣咏第四十九篇二十一节所说的:﹁我要责斥你,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