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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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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所以如此,不是为了爱德的义务,而是受了贪图私益的牵累。」所以,兄弟规劝并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四、此外,凡是属于命令的事,是应该做的事。所以,如果规劝兄弟真是属于命令之事,那么规劝犯罪的兄弟,就成为我们对他应该做的事了。可是,如果一个人欠人一样物质的东西,譬如说银钱,他就必须自己去找那债权人,付给他所欠的钱,而不得祇等债权人自己来找他为已足。为此,人也必须去寻找那些需要规劝的人,为能规劝他们。这似乎是一件不适当的事;一方面由于罪人很多,一个人是绝不足以去规劝他们的;另一方面修会会士们也应该离开自己的会院,出去规劝别人,这是不对的。所以,兄弟规劝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反之,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如果你疏忽规劝,你就比那犯罪的人更坏。﹂(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四章)可是,除非由于这种疏忽而疏忽了某种命令,就不会是这样的。所以,兄弟规劝是属于命令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不过,必须注意,正如法律消极的命令,禁止犯罪的行为;同样,积极的命令,则导致德行的行为。犯罪的行为。本身就是恶的;不论它们是怎样完成的,何时完成的,何地完成的,它们总不能变为善的;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就是与不良的目的相连着的,如同在「伦理学」卷二(第六章)里所说的。为此,消极的命令,时时刻刻,常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德行的行为,不得随便怎样去做的,却必须遵照德行行为所要求的适当的情况;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其应有的时、地、方式等条件之下完成的。由于凡是指向目的的事,是要看其目的的性质,而定其性质,所以在这些德行行为的情况中,主要应注意的,就是目的的性质,而目的即是德行之善。为此,如果一个德行的行为,因疏忽某一个情况,而导致完全失去了德行之善,这样的疏忽便是相反命令的。不过,如果关于某一情况的缺失,不完全破坏德行,那么虽然它不完全达到德行之善,它也不违犯命令。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九章)里说,如果祇是稍微偏离中庸之道,这并不相反德行;可是,如果远离中庸之道,那么德行就在这个行为中被破坏了。兄弟规劝,旨在纠正兄弟的错处,所以,凡是为达到这目的所必需的,就属于命令。不过,这并不是这样需要,甚至于时时处处都必须规劝犯错的兄弟。
释疑  一、人的一切善行,如无天主的帮助,就无效力;不过,人必须尽其能力去做。为此,奥斯定在「论劝戒与恩宠」(第十五章)里说:「由于我们不知道,谁是在被预定者之列,谁不是,所以我们的情感应受爱德的指导:希望人人都能得救。」为此,我们对所有的人,应该希望借着天主的助佑,尽好规劝的本分。
    二、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二题第五节释疑四),一切有关为近人施恩的命令,都可以归在孝敬父母那条诫命内。
三、疏忽或不去规劝兄弟,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有功劳的,就是几时一个人由于爱德的缘故,而不去规劝某人。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说:「如果一个人不去指责或规劝为恶的人,因为他想等待一个更好的时机,或者因为担心他们会因规劝反而变得更坏,并去阻扰教导那些软弱者度圣善及虔敬的生活,甚至压迫他们背弃信仰;那么他不规劝,似乎不是出于自私的偏情,而是由于爱德的思量。」
第二种方式,不规劝兄弟,就犯一个死罪的。就是,如同(奥斯定)在同一段文字里所说的,「几时一个人怕受人非议,或者怕受到肉体的痛苦或死亡」,心中念念不忘这些事,重视它们胜于兄弟的爱德。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可能会阻止某一个为非作恶的人去犯罪,却因恐惧或贪心,而不这样去做,似乎就有这样的情形。
第三种方式,不规劝兄弟,就犯一个小罪。就是几时一个人由于恐惧或贪心,延缓纠正自己兄弟的罪过;不过,不是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他们明明看见自己能够阻止兄弟犯罪,却仍然因着恐惧或贪心的缘故,而置之不理;因为在他的心里,他更重视兄弟的爱德。有时那些圣善的人,就是这样没有规劝为恶的人。
四、我们欠某一确定的人的东西,不管它是物质的东西也好,神性的东西也好,我们总必须把东西给他,不可等他来找我们,而要我们尽心去找他。为此,正如一个欠人债务的,到了时候,就应该去找债权人,以便把所欠的还给他,同样那在神性方面,负有照顾某人的责任的,就必须去找他,以便纠正他所犯的罪过。在另一方面,如果是这样的恩惠,不管它们是物质的也好,或是神性的也好,不是应该加于某一个确定的人,而是应该赐与我们所有一般的近人的,那么我们就不必去寻找授与恩惠的人,祇要施恩给那些遇到我们的人就够了;因为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所说的,「应该把它视作一件机缘的事。」为此,他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我们的主警告我们,不可对彼此的罪漠视不理:不是去究察有什么值得指责的事,而是去纠正你所看见的不对的事。」(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一章)否则我们就变成窥探别人生活情况的侦探了;箴言第二十四章十五节反对此点说:「对义人的家,不要图谋不轨;对他的住所,不要加以破坏。」由此可见,修会会士们也不必离开他们自己的会院,去规劝作恶的人。
        第三节  兄弟规劝是否祇是神长的事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似乎祇是神长的事。因为:
    一、耶洛尼莫说:「司铎们应勉力去实行福音上的这句话:『如果你的兄弟得罪了你等等』(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参看奥利振:若苏厄书释义,第七篇)可是,司铎一名,习惯上是指管理他人的神长。所以,规劝兄弟似乎祇是神长的事。
    二、此外,兄弟规劝是一种神性的施舍。可是,形体的施舍,是那些在现世事务方面,位在人上者的事,即较为富有者的事。所以,规劝弟兄也是那些在神性事务方面,位在人上者的事,即神长们的事。
    三、此外,规劝别人者,是在用他的规劝去推动那个人趋向更好的事。可是,在自然界,是在下者被在上者所推动的。所以,在那随从自然界秩序的道德界,规劝在下者也祇是那些在上的神长们的事。
反之  (「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编第三题(第十四条)说:「无论是司铎,或是其它所有的信徒,对于那些迷失的人,都应该极其关心,为能或者规劝他们,使他们改过迁善,或者如果他们怙恶不悛,就把他们逐出教会。」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规劝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个爱德的行为,特别设法祇用劝告去改正一个误入歧途的兄弟。这样的规劝,是每一个有爱德的人,所应该做的事,不管他是属下也好,或是长上也好。
不过,还有一种规劝,属于正义的行为,其目的是在于谋求大众的利益;它不仅劝告一个兄弟,有时也惩罚他,使别人不敢效尤,再犯罪作恶。这样的规劝祇是长上的事;他们不仅负责劝告,而且也负责用惩罚去纠正罪行。
释疑  一、虽然兄弟规劝是人人的事,可是神长负有较重的责任,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所说的。因为,正如一个人,应该特别给那些他负责照顾其现世利益的人,赐以现世的恩惠,同样他也应该对那些他负责照料其神性利益的人,特别赐以神性的恩惠,例如规劝、教导等之类的恩惠。为此,耶洛尼莫的意思并不是说,兄弟规劝祇是司铎的事,而是说,这特别是与他们有关的事。 
    二、正如那有办法在形体方面给人帮助的,在这方面他是一个富有者,同样那赋有断事正确的智力,因而能纠正别人的恶行的,在这方面也应该被视为一个在上者。
    三、即使在自然界,有些东西也彼此互相影响,由于在某方面,一个比另一个强;这是因为每一样东西,在某方面是在现实的状态下,可是在另一方面,对另一样东西来说,却是在潜能的状态下。同样的,一个人可以规劝另一个人;这是因为他在这另一个人犯罪的这件事上,具有正确的判断,虽然他并不是绝对地或在各方面都是在这另一个人之上。
第四節             人是否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因为:
    一、出谷纪第十九章十九节说:「触摸了这山的走兽,应用石头砸死。」(参看希伯来书第十二章二十节)撒慕尔纪下第六章六节至七节也说,上主击杀了乌匝,因为他伸手去扶住了约柜。可是,山和约柜象征神长。所以,神长不应该受其属下的纠正。
    二、此外,关于迦拉达书第二章十一节的「我当面反对了他」这句话,「批注」(圣经夹注)上说:「有如一个同等地位的人」。所以,一个属下,既然与其神长地位不同,就不应该去诤谏他。
    三、此外,︵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五第十章里)说:﹁一个人不可僭越指责圣善者的行为,除非认自己比他更好。﹂。可是,一个人不应该认为自己比自己的神长更好。所以,不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
反之  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不仅是对你们自己,就是对你们之中那位身居更高地位,因而有更大危险的人,也要表示怜悯或慈悲。」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怜悯或慈悲的工作。所以,就是神长也应该予以诤谏。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个属下,没有资格用强制性的处罚,对他的神长,去进行那种属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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