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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缘故,而祇是在感觉上,这时它祇是一个小罪。可是,有时它也达到理性,即由于肉情已完全制胜了灵性,理性就同意逃避、嫌恶及憎恨天主之善。这时,沮丧显然是一个死罪。
释疑 一、沮丧相反圣化安息日的诫命。这条诫命是一条道德性的诫命,命人的心灵应该在天主内休息;而心灵对天主之善的忧苦,就是与它相反的。
二、沮丧并不是心灵离弃任何神性之善,而是离弃心灵必须依附的天主之善。为此,如果一个人,因为被人强迫去做他没有义务去做的德行行为,而感到忧苦,这不是沮丧的罪;可是,几时他由于必须为天主去做一些事,而感到忧苦,就犯了沮丧的罪。
三、圣人也会有不完全的沮丧动态;可是,这些动态并没有达到理性同意的地步。
第四節 是不是应把沮丧列为罪宗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把沮丧列为罪宗。因为:
一、罪宗是一种推动人去做犯罪行为的罪,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四题第五节︶。可是,沮丧并不推动人去行动,反而掣人不要去行动。所以,不应该把它列为罪宗。
二、此外,罪宗名下有不少女儿。可是,︵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指出沮丧有六个女儿,即「恶意、憎慊、懦怯、失望、对诫命的麻木、以及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可是,它们似乎并不是真正来自沮丧。因为,「憎慊」似乎与怨恨相同,而怨恨却来自嫉妒,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四题第六节︶。「恶意」是一切恶习的共类;同样的,「心灵漫游于被禁的事」,也是在各种恶习里都有的。「对诫命的麻木」似乎与沮丧相同。「懦怯」和「失望」则可能来自任何一种的罪。所以,把沮丧列为罪宗,是不相宜的。
三、此外,依希道在「论至善」︵语录卷二第三十七章︶里,把沮丧的恶习与忧苦或哀愁的恶习彼此分开。他说:舍弃自己应作的重大的和辛劳的事,这就是忧苦或哀愁;转而贪求不应得的安逸,这就是沮丧。他说:由忧苦或哀愁生出「憎慊、懦怯、悲痛、失望」;关于沮丧,他则说,由它生出七种,即「游手好闲、瞌睡、心神不宁、身体不安、游移不定、饶舌多言、好奇贪知」。所以,看来或者是︵大︶额我略,或者是依希道,失当地把沮丧当作怀有自己女儿的罪宗。
反之 正是︵大︶额我略自己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沮丧是一种罪宗,并有上述的那些女儿。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四题第三及四节︶,罪宗易于产生其它的罪,有如它们的目的原因。正如人做许多事,是为了快乐,或者是为了想得到快乐,或者是受了快乐的冲动,而去做某一件事;同样的,人也做许多事,是为了忧苦或哀愁,或者是为了想逃避它,或者是在它的压迫下,突然去做某一件事。所以,既然沮丧是一种忧苦或哀愁,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因此很适当地把它列为罪宗。
释疑 一、沮丧压制心灵,阻止人去做那些能引起忧苦的事。可是,它却也促使心灵去做另一些事,或者因为它们是与忧苦协调相合的,如哭泣,或者因为它们是逃避忧苦的方法。
二、︵大︶额我略适当地给沮丧列出了女儿。因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五及六章︶里所说的,「没有一个人能够长期忧苦不乐的」,所以从忧苦里,以两种方式,产生某种后果:第一、人设法远避那能使他忧苦的事;第二、人转向其它能使他快乐的事,例如那些对神性的快乐无动于衷的人,转而去追求肉体的快乐,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六章︶里所说的。人在逃避忧苦时,是按照这样的次序的:他首先逃避引来忧苦的东西,然后他也反抗这些引来忧苦的东西。可是,沮丧引以为苦的神性之善,既是目的,又是导向目的者。因着「失望」,而形成对目的的逃避。至于对导向目的之善的逃避,针对属于︵福音︶劝谕的艰巨之事,则藉由「懦怯」而形成;针对属于一般义德之事,则藉由「对诫命的麻木」而形成。对引来忧苦的神性之善的反抗,有时是对付那些引荐神性之善的人,造就是所谓的「憎慊」;有时却也扩及神性之善本身,即人进而也厌恶这些神性之善,这就是真正所谓的「恶意」。如果一个人由于忧苦,离开神性之物,而转向令人快乐的外在之物,那么这里就有沮丧的女儿「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出现。
由此可见,怎样去答复那些反对每一个沮丧的女儿,所提出的质疑。因为「恶意」在这里,并不是指那一切的恶习所属的共类,而是应该按照以上的解释去了解的。「憎慊」也不应该把它解作怨恨的同义字,而应该如上所述,把它解作一种气愤。至于其它的名字,也有同样的情形。
三、贾西盎在「论隐修院院规」︵卷十第一章︶里,也把忧苦与沮丧分开。不过,︵大︶额我略更适宜地把沮丧叫做忧苦。因为,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就一个人逃避重大而辛劳的工作,或者为了任何其它的缘故而忧苦来看,忧苦并不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恶习;祇在人为了天主之善而忧苦时,忧苦方才如是,而这正属于沮丧的本质。沮丧越轻视天主之善,就越转而寻求不当的安逸。
依希道所列举的那些来自沮丧和忧苦者,都可归纳到︵大︶额我略所列举者。因为依希道所列出的来自忧苦的「悲痛」,就是「憎慊」的效果。「游手好闲」和「瞌睡」,都可归纳到「对诫命的麻木」;因为一个完全忽略诫命的人,就是针对诫命而安闲无事;瞌睡者则是漫不经心地遵守诫命。他所列举的来自沮丧的其它五种,都是属于「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的。这种漫游,如果是在无定止的志于四方的心灵堡垒︵意志︶里,那么就叫做「心神不宁」;如果它是在认识的能力里,就叫做「好奇贪知」;如果它与言语有关,就叫做「饶舌多言」;如果它使身体没有定位,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以自己肢体不规则的动作,显示心神不定或漫游,就叫做「身体不安」;如果它使身体前往不同的地方去时,就叫做「游移不定」。或者把「游移不定」,也可解作主意不决,改变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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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嫉妒︵invidia,参看第三十五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嫉妒是什么。
二、是不是罪。
三、是不是死罪。
四、是不是罪宗,及论其女儿。
第一节 嫉妒是不是忧苦或哀愁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嫉妒似乎不是忧苦或哀愁︵tristitia︶。因为:
一、忧苦的对象是一样恶。可是,嫉妒的对象却是一样善;因为︵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五︵第四十六章︶里,关于嫉妒的人说:「见人幸福,而心里难受,自己折磨自己。」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二、此外,彼此相似并不是忧苦的原因,而是快乐的原因。可是,彼此相似是引起嫉妒的原因;因为「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说:「他们嫉妒那些在性别、亲族、身材、衣着和名誉等方面,与自己相似的人。」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三、此外,忧苦是由某种缺点所形成的。为此,那些有重大缺点的,就容易忧苦,如同前面在讨论情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七题第三节︶。可是,按照「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所说的,「那些缺点不多的,爱荣誉的,以及有智者之称的」,是嫉妒的人。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四、此外,忧苦与喜乐相反。可是,相反的效果,没有同一个原因。所以,既然回想过去曾享有过的善,是快乐的原因,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三十二题第三节︶,就不是忧苦的原因。可是,它却是嫉妒的原因;因为「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说:有些人嫉妒那些「现在享有,或者过去曾有过,适合他们的东西的人,或者那些持有嫉妒者自己以前也曾有过的东西的人。」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反之 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里,把嫉妒列为忧苦的一种,并说嫉妒是「因他人之善而忧苦。」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忧苦的对象是自己的恶或灾祸。可是,人有时把别人的善,看作自己的恶。因此,可能因别人的善而忧苦。这可能以两种方式发生。第一、一个人为了别人的善而忧苦,这是因为别人的善,可能成为有损于他的一种威胁;例如一个人因见自己的仇人高升而忧苦,怕那个仇人对他会有什么不利。这样的忧苦不是嫉妒,更好说是恐惧的后果,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九章︶里所说的。第二、一个人可能把别人的善,看成他自己的恶,这是因为它会降低他自己的声望或优越。嫉妒就是这样因别人的善而忧苦。所以,人尤其是为了以下这些善而心生嫉妒,即「与光荣有关的事,以及人所愿意受人尊敬和为人重视的事」,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所说的。
释疑 一、为一人是善,为另一人却被视作恶,这样的事并非不可能。因此,可能为了善而忧苦,如同上面所讲的。
二、既然嫉妒是关于别人的光荣,因为它降低一个人所想得到的光荣,所以一个人祇嫉妒那些他愿意在光荣上,与他们竞争,或且胜过他们的人。不过,如果彼此相去很远,就不会有这样的事;因为,除非一个人是疯子,他决不会意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