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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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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争斗就在争斗者的心中,激起仇恨和不睦。为此,那「思谋」不睦者,即那意图在人们中间播植不睦者,是在引诱他们彼此争斗,正如任何一个罪,都可能命令另一个罪的行动,把它导向自己的目的。不过,这并不能证明,争斗真是直接由虚荣所生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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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分为二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叛乱(seditio,看第三十九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二个问题:
    一、叛乱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二、叛乱是不是死罪。
        第一节  叛乱是不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特别的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叛乱似乎不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特别的罪。因为:
    一、按照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十)里所说的:「叛乱者是一个离间人心,引起不睦的人。」可是,一个人,如果引人犯罪,除了犯他所引起的罪之外,并不犯别的种类不同的罪。所以,叛乱似乎不是一个与不睦有什么不同的特别的罪。
    二、此外,叛乱表示一种分离。可是,分裂这个名词也是从分割来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九题第一节)。所以,叛乱的罪似乎与那分裂的罪没有什么分别。
    三、此外,每一个与众不同的特别的罪,或者是一种罪宗,或者来自某一罪宗。可是,叛乱没有被列在罪宗之间,也没有被列在那些来自罪宗的恶习之间,如同在那列举罪宗以及恶习的「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所显示的。所以,叛乱不是一个与众不同的特别的罪。
反之  在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二十节里,叛乱却被视作与众不同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叛乱与战争及争斗,固有一些相同之处,但是也有一些与它们不同之点;它是一个特别的罪。叛乱与它们有些相同,这是因为它也表示某种敌对或冲突的行动。可是,它与它们有两点不同。第一、因为战争与争斗,表示双方彼此正在进行攻击;至于叛乱,却可以表示,或者正在进行的攻击,或者准备这样的攻击。为此,关于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二十节,「批注」(圣经夹注)上说,叛乱是「导向战斗的动乱」;也就是说,有些人正在准备,企图作战。第二,它们彼此不同;因为严格地来说,战争是为抵抗外来的敌人,是在民众和民众之间进行的;争斗则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是在少数几个人与少数几个人之间进行的。至于叛乱,按照它本来的意思,是在同一群民众之彼此意见不会的派系之间;例如一个城市中的一部分人,反对另一部分的人而暴动。为此,由于叛乱相反一种特殊的善或利益,即民众的统一及和平,所以它是一个特别的罪。
释疑  一、叛乱者是一个煽动别人叛乱的人。既然叛乱是表示一种不睦,所以一个叛乱者,是一个制造不睦的人,不是任何的不睦,而是在同一群民众中的各个派系之间的不睦。叛乱的罪,不仅是那引起不睦的人犯的,也是那些彼此不正当地分歧的人犯的。
    二、叛乱与分裂有两点不同。第一、因为分裂相反群众神性的统一,即教会的统一;至于叛乱,则相反群众在现世或俗世事务方面的统一,例如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的统一。第二、分裂并不是如同叛乱那样,表示准备形体方面的战斗,祇是一种精神方面的分歧;叛乱则表示准备形体方面的战斗。
三、叛乱犹如分裂,也被包含在不睦之下。因为二者都是一种不睦;不过不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而是在一群民众中的各个派系之间。
        第二节  叛乱是否常是死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叛乱似乎并非常是死罪。因为︰
    一、叛乱是一种「导向战斗的动乱」,如同前面(第一节)所引之「批注」所说的。可是,战斗并非常是死罪,并且有时它是正义而合法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十题第一节;第四十一题第一节)。所以,叛乱远比战斗更能不是死罪了。
    二、此外,叛乱是一种不睦,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释疑三)。可是,不睦可能不是死罪,有时连一点罪也没有。所以,叛乱也可能是如此。
三、此外,那把群众从暴君的统治之下解放出来的人,是值得赞扬的。可是,如果有一部分的群众,想法保留暴君,而其余的人却想推翻他,这时群众之间若无分歧,就很不容易把群众解放出来。所以,叛乱的发生能是没有罪过。
反之  (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二十节里,却把叛乱与其它是死罪的事,都一起加以禁止了。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叛乱相反群众的统一,即民众或人民、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的统一。可是,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二(第二十一章)里说:「智者了解『人民』这个名词,不是指任何一群人,而是指那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而为法律所承认的团体组织。」为此,叛乱所破坏的统一,显然是法律和大众利益的统一。由此可知,叛乱是相反正义和大众利益的。所以,叛乱以其种类来说,是一个死罪;而且由于它所破坏的大众的利益,比争斗所破坏的私人的利益更大,所以它的罪也更为重大。
    叛乱之罪,首先主要是在于那些主谋者:他们的罪最大。其次是在于那些跟着他们,去破坏大众利益的人。不过,那些为了保卫大众利益,而抵抗乱党的人,不应被称为叛乱的暴徒;正如那些自卫的个人,不能说是争斗者,是一样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十一题第一节)。
释疑  一、合法的战斗,是为大众的利益,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十题第一节)。可是,叛乱相反大众的利益。因此,它常是死罪。
二、在那些非显然是善的事上,分歧或不睦,可能没有罪。可是,在那些显然是善的事上,分歧或不睦,就不能没有罪。叛乱就是这第二种的不睦;因为它相反大众的利益,而这大众的利益显然是一件善的事。
三、暴君的统治是不公道的,因为它不是为大众的利益,而是为统治者自己私人的利益,如同「哲学家」在「政治学」卷三(第五章),以及「伦理学」卷八(第十章)里所说的。为此,推翻一个这样的政府,不是叛乱,除非把暴君的统治弄得这样混乱,以致人民因以后的混乱所受的损害,比因暴君的统治而所受的更为严重。至于那在自己属下人民之间煽动分裂和叛乱,以使自己能够更稳定地统治的暴君,无宁是叛乱的暴君。因为这是暴政,它祇求统治者私人的利益,而使群众蒙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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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相反施恩行善的罪(参看第三十四题引言)。其中有些罪与正义或公道有关,就是那些不公道伤害近人而犯的罪。可是,恶表似乎特别相反爱德。为此,在这里应该讨论恶表(scandalum)。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恶表是什么。
    二、恶表是不是罪。
    三、恶表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四、恶表是不是死罪。
五、完人是否能受恶表的影响。
六、完人是否能立恶表。
七、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神性之善。
八、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现世事物。
 第一節         恶表是「提供堕落机会的不大正当的言行」,这个定义是否恰当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恶表是「提供堕落机会的不大正当的言行」(参看关于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八节的「圣经夹注」),这个定义似乎不恰当。因为:
    一、恶表是罪,如同我们所要讲的(第二节)。可是,按照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二十七章)里的话,罪是「相反天主法律的言行或欲念。」所以,上述的定义是不足的,因为它没有提到思念或欲念。
二、此外,在德行或正直(正当)的行为之间,一个比另一个更为有德或更为正直;祇有那最正直的,才会不是不大正直的。所以,如果恶表是一些不大正直或正当的言行,那么除了至善者之外,其余所有的德性行为,都是恶表了。
三、此外,机会是一种偶然的原因。可是,不应该把偶然的东西放在定义里的,因为它不构成类别。所以,把「机会」放在给恶表所下的定义里是不恰当的。 
四、此外,无论一个人做什么,都可能是使另一个人跌倒或堕落的机会;因为偶然的原因多不胜举。为此,如果恶表是提供别人堕落的机会者,那么任何言行,都可能是恶表了。这似乎是不合理的。
五、此外,一个人如果使自己的近人见怪或不悦,或者使他软弱无力,就是给他堕落的机会。可是,恶表是与使人见怪和使人软弱无力分别并列的;因为(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四章二十一节里说:「更好是不吃肉,不喝酒,不作什么能使你的弟兄见怪或不悦,或给他立恶表,或使他软弱无力的事。」所以,上述的恶表定义是不恰当的。
反之  耶洛尼莫注释玛窦福音第十五章十二节的「你知道法利塞人听了这话等等」时说:「如果我们读到『那立恶表的』这话时,须知它的意思是:『那用行为或言语,引人堕落者』。」(玛窦福音批注,卷二)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耶洛尼莫在同一段文字里说:「希腊文的scandalon,我们可以把它译作使人见怪(或不悦、反感),堕落(或跌倒),或碰撞。」当一个人走在一条形体的路上的时候,遇到一个阻碍,可能他会碰到它,因而跌倒;这样的阻碍,就是scandalon (绊脚石)。
同样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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