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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一个人,当他走在一条精神的路上时,可能因着另一个人的言语或行为而使自己跌倒或堕落;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用他的威迫利诱,或不良的榜样,引诱别人犯罪。这就是真正的scandalon,即所谓的恶表。
可是,没有一样东西,由于它的本质,就能使人在精神方面堕落的,除非它缺少某种正直性;因为凡是完全正直的,反而能保护人,使他不致失足而堕落。所以,那「提供堕落机会的不大正当的言行」被称为恶表,是恰当的。
释疑 一、不好的思念或欲念,隐藏在心中;所以不能像使人堕落的一个阻碍物那样,给人提示出来的。因此,不能把它们归属在恶表之下。
二、说一样东西不大正当或正直,不是说有一样别东西比它更正直,而是说它缺少一些正直性,或者因为它本身是坏的,例如罪;或者因为它外表上看来不好,譬如说,一个人在邪神庙里俯食(参看格林多前书第八章十节)虽然这件事本身不是罪,祇要这样去做的时候,没有什么不良的用意,可是,由于它看起来类似或近似崇拜偶像,可能成为引人堕落的机会。为此,(保禄)宗徒在得撒洛尼前书第五章二十二节说:「各种看来是坏的事,要远避。」所以,把恶表称作「不大正当的,是恰当的;这样,一方面既可以包括那些本身就有罪的事,另一方面又可以包括一切外表上看来是不好的事。
三、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五题第二及三节;第八十题第一节),除了自己的意志以外,没有一样东西可以成为使人犯罪、即精神堕落的充分原因。为此,别人的言行,祇能是一种不完全的原因,多少能引人堕落。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我们不说,恶表是「使人堕落的原因」,却祇说是「使人堕落的机会」,亦即一个不完全的原因,但并非常是一个偶然的原因。再者,并没有理由,为什么在定义里不应该提及偶然的东西;因为一样东西,对某一个人来说,是一样偶然的东西;可是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是一样本身相宜的东西;如同在「物理学」卷二(第五章)里,也把偶然的原因,放在命运的定义里了。
四、一个人的言行,可能以两种方式,成为另一个人犯罪的原因,即本然的和偶然的。本然的,就是一个人,用他坏的言语或行为,故意想引另一个人犯罪;或者虽然他没有这样的用意,可是他的行动是属于这样的性质,本来就会引人犯罪的,例如一个人公然犯一个罪,或者做一些外表上看来像是罪的行为。如有这样的情形,那个做这种行为的人,是本然地提供堕落的机会。所以,他行为叫做「主动的恶表」。
一个人的言行,是使另一个人犯罪的偶然的原因,就是如果他既无意想引另一个人犯罪,也没有做什么本来就能引诱气质不良的人犯罪的事;譬如说,一个人嫉妒另一个人的善行。这时,那做出正直行为者,在他方面,并没有提供什么使人堕落的机会;祇是这第二个人,把这个行为变成了犯罪的机会;如同罗马书第七章八节所说的:「罪恶遂乘机借着诫命,在我内发动各种贪情。」所以,这是没有主动的,而祇有「被动的恶表」;因为那行为正直人,在他方面,并没有提供给另一人蒙受败坏或堕落的机会。
所以,有时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在某一个人方面是主动的恶表,同时在另一个人方面又是被动的恶表;例如一个人因受另一个人的引诱而犯了罪。有时有主动的恶表,而无被动的恶表;例如一个人,用言语或行为,引诱另一个人犯罪;而这第二个人却不同意。有时祇有被动恶表,而无主动的恶表,如同方才所讲的。
五、「软弱无力」是说易于受恶表的影响。「见怪」是说对那犯罪者表示反感;有时这种反感可能没有堕落的后果。而「恶表」表示导致跌倒或堕落的碰撞或冲击。
第二節 恶表是不是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恶表似乎不是罪。因为:
一、罪不是必然发生的;因为所有的罪都是出于自愿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一题第六节;第七十四题第一节;第八十题第一节)。可是,玛窦福音第十八章七节说:「恶表免不了要来。」所以,恶表不是罪。
二、此外,没有一个罪是从敬爱之情来的;因为玛窦福音第七章十八节说:「好树不能结坏果子。」可是,恶表可能来自敬爱之情;因为玛窦福音第十六章二十三节记载主对伯多禄说:「你是我的绊脚石(恶表)。」耶洛尼莫解释说:「那位宗徒的过错,是出于他的敬爱之情,决不会是由魔鬼所唆使的。」所以,并非一切恶表都是罪。
三、此外,恶表是指一种冲撞。可是,人并非每次冲撞都会实际跌倒。所以,既然罪是一种精神方面的跌倒,所以恶表可能是没有罪的。
反之 恶表是「不大正当的言行」(第一节)。 可是,凡是有失正当或正直的事,便是罪。所以,恶表常含有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释疑四),恶表有两种:在受恶表影响的人方面,是被动的恶表;在立恶表而给人堕落的机会的人方面,则是主动的恶表。准此,在受恶表影响的人方面,被动的恶表常是罪;因为他不会受恶表的影响,除非由于他多少在精神方面堕落了,而这就是罪。可是,可能有被动的恶表,而在那个主动者方面却没有罪,虽然有人把他的行动视为恶表而见怪,甚至堕落;例如一个人,因另一个人善的行为,而竟跌倒了。
同样的,主动的恶表,在那立恶表的人方面,常是罪。因为或者他所做的事是罪,或者如果那件事祇在外表上像是罪,他就本来应该为了爱自己的近人,而不去做它;因为爱德命人关心近人的得救。所以,如果他仍然去做那件事,他就相反爱德。
不过,可能有主动的恶表,而在受恶表波及的人方面,却没有罪,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释疑四)。
释疑 一、「恶表免不了要来」这句话,应该这样来解释:恶表祇有有条件的必然性,却没有绝对的必然性;也就是说,凡是天主所预见的或预告的,必然会发生,祇要把这话与这样的预知放在一起来解释,如同在第一集里所讲过的(第十四题第十三节释疑三;第二十三题第六节释疑二)。
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解答:恶表不免要发生的这种必然性,是一种目的的必然性,因为它们有助于使「那些禁得起考验的人显出来」,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一章十九节所说的。
或者说,恶表必然会发生,这是由于人类目前的情况,不知小心提防犯罪。正如一个医生,看见一个人吃不适宜的东西,就会说,这个人必然要伤害自己的健康;他的话是说,如果这个人不改变他吃的东西话,就会伤害自己的健康。同样的,几时人不改变自己不良的生活方式,恶表必然会来的。
二、在那段文字里,恶表是应意的,泛指不论什么阻碍。因为伯多禄对基督怀有敬爱之情,所以他才想阻止祂去受难。
三、没有一个人会受到精神方面的冲击,除非他在天主的道路上停顿不前,而这至少是一个小罪。
第三节 恶表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恶表似乎不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
一、恶表是「不大正当的言行」。可是,这句话,不论对那一类的罪,都能适合。所以,每一个罪都是恶表;因此,恶表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二、此外,每一种特别的罪,或每一种特别的不义,都是与其它的罪或不义分开的,如同「伦理学」卷五(第二章)所说的。可是,恶表不是与其它的罪分开的。所以,恶表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三、此外,每一个特别的罪,是由某一构成伦理行为之种类的因素所形成的。可是,恶表是一些在别人面前所犯的罪。当众公然犯罪,固然是一种能加重罪恶的情况,却似乎并不构成罪的种类。所以,恶表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反之 一种特别的德性,有一种与之相反的特别的罪。可是,恶表相反一种特别的德性,即爱德。因为罗马书第十四章十五节说:「如果你因着食物使你的兄弟心乱,你便不是按照爱德行事。」所以,恶表是一种特别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恶表有两种:主动的和被动的。被动的恶表不可能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一个人,由于别人的言语或行为,可能犯任何一种的罪。别人的言语或行为,成为一个人犯罪的机会,这件事并不构成一种特别的罪;因为它并不表示一种特别的邪恶,相反一种特别的德性。
另一方面,主动的恶表可有两种解法,即本然的和偶然的。偶然的恶表,出乎主动者的用意之外;例如一个人,以他不正当的行为或言语,不是想使别人堕落,而祇是为满足他自己的愿望。在这样的情形下,就是主动的恶表,也不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种类不是由那偶然的东西构成的。
主动而本然的恶表,就是一个人立意以他不正当的言语或行动,引别人犯罪。这时由于主动者的用意是在于某种特别的目的,所以产生一种特别的罪;因为伦理行为是从目的那里取得其种类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题第三节;第十八题第六节)。为此,正如偷盗和杀人是特别的罪,因为它们表示想加于别人的一种特别损害的用意;同样恶表也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一个人想用恶表去加于别人一种特别的损害。这与兄弟规劝直接相反;因为兄弟规劝所关注的,是想除去某一种特别的损害。
释疑 一、无论什么罪,都可能是主动恶表的质料。可是,特别罪恶的形式,却能是来自目的的取向或用意,如同已经讲过的(正解)。
二、主动的恶表,可能是与其它的罪分开的;例如一个人,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