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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关于第十八章七节)。可是,遵行(福音)劝谕和乐善好施,屡次可以省去,而对上述的三种真理并无妨碍;否则凡把它们省去的,就常犯罪了。然而,这些事却是神性工作中之最大者。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神性的工作。
五、此外,避免犯罪是一件神性的善事;因为不论什么罪,都能给犯罪者带来神性方面的损害。可是,有时一个人似乎应该犯小罪,免得给人立恶表;例如一个人祇要犯小罪,就能阻止别人犯死罪;因为一个人必须尽其所能,阻止近人去受永罚,祇要这无害于他自己的得救,而犯小罪,不至于使人不能得救。所以,为了避免恶表,一个人必须放弃某种神性的善事。
反之 (大)额我略在「厄则克耳先知书论赞」(卷一第七篇)里说:「如果有人听了真理而起反感或视之为恶表,那么与其放弃真理,倒不如让恶表产生更好。」可是,神性之善尤其是属于真理的。所以,不可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神性的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恶表有主动的和被动的两种,可是现在这个问题,与主动的恶表无关;因为主动的恶表既是一些不大正当的言行,所以不可利用主动的恶表去做任何事情。
不过,这个问题与被动的恶表有关。为此,我们必须看看,什么是应该被放弃的,以免发生恶表。关于神性之善,必须分别清楚。因为其中有些是为得救所必需的,不可能放弃它们而不犯死罪的。没有一个人,为了要阻止别人犯罪,而应该去犯一个死罪的,这是很明显的。因为按照爱德的次序,一个人必须爱他自己的神性生命,胜于别人的神性生命。为此,不得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那为得救所必需的事。
此外,关于那些为得救不是必需的神性之善,似乎也应该分别清楚。因为源自这种神性之善的恶表,有时是从恶意来的;例如有人由于想阻止这种神性之善,而激起恶表。这就是那些法利塞人,听了主的道理,由于反感而形成的恶表。主在玛窦福音第十五章十四节里教训说,对于这样的恶表,应该予以轻视。
有时恶表是由于人性的软弱或无知而来的。这样的恶表,就是所谓「小子的恶表」。为了避免这样的恶表,必须把神性的善事隐藏起来,或者如果不致发生什么危险,有时应该把它们移后,直到把问题解释清楚,不再产生恶表之时为止。不过,如果已把问题解释清楚,而恶表继续存在的话,这似乎是由于恶意的缘故;这时似乎不再应该为了避免这样的恶表,而放弃神性的善事。
释疑 一、施行处罚,目的并不是在于惩罚本身,而是在于它能阻止罪恶的救治作用。为此,处罚之能分有公义的性质,就是因为它能阻止罪恶。可是,如果明明看到,处罚将会使人去犯更多更重的罪,这时处罚就不再是公义的一部分了。奥斯定的话就是这个意思;就是说,给某些人施以绝罚,怕会引起分裂的危险,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施以绝罚,就相反公义的真理。
二、关于宣讲圣道,必须注意两件事,即所讲的真理,以及讲的行为。第一件事是为得救所必需的;就是说,凡有宣讲道理之责的,不得讲相反真理的话,并应该按照时间与听众的需要,宣讲真理。为此,人绝不可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恶表,而把真理隐瞒起来,祇讲虚假的话。
不过,宣讲这个行为,本身却是一种神性的施舍,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二题第二节)。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所应该说的话,好像关于其它慈悲或怜悯的工作一样,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讲的(释疑四)。
三、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三题第一节),兄弟规劝的目的,是在于纠正一个兄弟。为此,它之所以被视为是神性的善事之一,就是因为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可是,如果一个兄弟,因被规劝而起反感,并形成恶表,那么情形就不同了。为此,如果为了避免恶表,而不进行规劝,并没有放弃什么神性的善事。
四、在「生命、圣道和公义」之真理里,不仅包括那为得救所必需的,而且也包括那使人藉以更完善地得救的,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二章三十一节所说的:「你们该热切地追求那更大的恩赐。」为此,即使是劝谕,以及慈悲的工作,都不可祇为了避免恶表,而就直接放弃它们。不过,有时为了避免「小子的恶表」,应该把它们隐藏起来,或把它们移后,如同前面所讲过的 (正解)。
可是,遵行劝谕,以及实行慈悲或怜悯的工作,有时却是为得救所必需的。那些许愿遵行劝谕的,以及那些有责任救济别人需要的,无论是在俗世方面,如给饥饿的人东西吃,或者是在神性方面,如教导无知的人,不管这种责任是来自一个人自己的职务,例如身为神长的人,或是来自正需救济者方面的需要,就都有上述的那种情形。这时,对于这些事情,应该如同其它为得救所必需的事情一样地加以处理。
五、有人说,为了避免恶表,人必须犯小罪。可是,这话却表示着一种矛盾;因为如果这是应该做的事,就不再是坏事,或有罪的事了,罪不可能是一样随人选拣的东西。不过,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由于某种情况,一件事不是小罪;而假设没有那种情况,同样的事却成为小罪。譬如说一句笑话,如果是毫无裨益地说的,是一个小罪;可是,如果是为了某一个合理的缘故而说的,那就不是一句无谓的闲话,也不是罪。小罪虽然不会使人失去得救所仰赖的恩宠可是祇因为它使人倾向死罪,能损害人的得救。
第八節 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现世事物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为了恶表,似乎应该放弃现世事物。因为:
一、我们应该爱近人的神性生命,胜于任何现世的事物;而恶表妨碍神性的生命。可是,我们为了自己更爱的东西,而放弃那些我们不大爱的东西。所以,我们应该放弃现世的事物,以免给近人立恶表。
二、此外,按照耶洛尼莫的规则,凡是能被放弃,而无害于那三种真理的,就应该放弃它们,以免发生恶表(参看第七节质疑四)。可是,的确可以放弃现世的事物,而无害于那三种真理。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它们。
三、此外,没有一样现世的事物,比食物更加需要的。可是,为了避免恶表,也应该放弃食物,如同罗马书第十四章十五节所说的:「基督为他死了;你不可因着你的食物使他丧亡。」所以,远更应该放弃一切其它的现世事物,以免发生恶表。
四、此外,为能保全或收复现世的事物,最好的办法是向法庭投诉。可是,不可以向法庭投诉,尤其是如果因此而引起恶表;因为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节说:「那愿与你争讼,拿你内衣的,你连外衣也让给他。」格林多前书第六章七节也说:「你们彼此有诉讼的事,就各方面讲,已是你们的缺点了;那么,你们为什么不宁愿受点屈?为什么不宁愿吃点亏?」所以,我们似乎应该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现世的事物。
五、此外,在一切现世的事物之中,比较不应该放弃的,似乎是那些与神性的事物有关联的。可是,为了避免恶表,也应该放弃它们。因为(保禄)宗徒在从事神性的播种时,没有接受现世的酬劳,「免得基督的福音受到妨碍」,如同格林多前书第九章十二节所说的。为了同样的理由,教会在有些地区,不要求十分之一的捐献,以免发生恶表。所以,为了避免恶表,更应该放弃其它现世的事物。
反之 坎特布里的真福多玛斯(Thomas Contua…riensis)要求归还教会的财产,虽然国王因此而起反感,并形成恶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现世的事物,必须分别清楚。它们或者是我们自己的,或者是托我们代人经管的;例如托给神长经管的教会的财产,又如托给那负责公益的人经管的团体的财产。像这种托管的财产,便如存放的东西一样,必须由那些受托的人负责管理。所以,这样的财物,如同其它为得救所必需的事物一样,不得为了避免恶表,而予以放弃的。
另一方面,关于那些我们享有主权的事物,为了避免恶表,有时我们必须放弃它们,把它们分施出去,如果它们是在我们的手中,或不予以索还,如果它们是在别人手中;有时却不必放弃它们。可是,如果由于别人的无知或软弱,而发生恶表的话,这就是如同我们在前面所讲过的「小子的恶表」(第七节),就应该或者完全放弃那些事物,或者用一些别的方法,如用某种劝告,必须把恶表平息。为此,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二十章)里说:「你应该这样让与,务使尽量不损害你自己,也不损害别人。如果你拒绝别人的要求,你仍然应该给他说出公道所在。的确,如果你纠正了做不公道要求的人,你实在给了他一些比他所要求的更好的东西。」
不过,有时恶表是从人的恶意来的,这就是「法利塞人的恶表」。不可为了那些激起这种恶表的人,而放弃现世的事物;因为这样放弃,不仅有害于公益,因为这会使坏人有夺取财物的机会;而且也有害于那些夺取的人,因为他们一天拥有别人的财物,便一天是在罪恶之中。为此,(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十三)章里说:「有时我们应该容忍那些夺取我们财物的人,有时却应该在维持公道下,抵抗他们;希望这样不但我们可以保全自己的财物,也可以阻止那些夺取非己之财物的人丧失自己」
释疑 一、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质疑一了。
二、假如容许坏人夺取别人的财物的话,就会损害生命和公义的真理。所以,不是常应该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现世的事物。
三、(保禄)宗徒的意思,并不是想叫人为了避免恶表,而完全放弃食物;因为吃东西是为保存生命所必需的。可是,他的意思是祇放弃某一类的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