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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男子,裹青头巾。青头巾与绿色是相近的。到了明朝,头巾发绿,绿似龟头,于是,各路
附会就慢慢在集合了。据《陔余丛考》中“绿头巾”条下:
明制乐人例用碧绿中裹头,故吴人以妻之有淫行者。谓其大为绿头巾,事见《七修类
稿》。又《知新录》云明制伶人服绿色衣,良家带用绢布,妓女无带,伶人妇不带冠子、不
穿褙子,然则伶人不惟裹绿巾.兼着绿衣。按《唐史》及《封氏闻见记》李封为延陵令,吏
人有罪,不加杖,但令裹碧绿中以耻之,随所犯重轻以定日数,吴人遂以此服为耻。明之令
乐人裹绿巾,或本诸此也。
明朝郎瑛《七修类稿》中“绿头巾”条下说:“但又思当时李封何必欲用绿巾?及见春
秋时有货妻女求食者,谓之‘娼夫’,以绿巾裹头,以别贵贱。然后知从来己远。李封亦因
是以辱之。今则深于乐人耳。”唐朝从李封用罚戴绿头巾方法整人,当时绿头巾主要是象征
贱人之服,还没有定型成“敝眷”跟别人睡觉的确定意义,后来龟蛇之说、龟头之色、头巾
之绿、娼妓之家,等等等等,各路附会大集合,于是,自戴绿巾而戴绿帽子,就一片绿矣!
(绿帽子是清以后的用法,易实甫作《王之春赋》,有“帽儿改绿,顶子飞红”之句,是最
有名的。)
王八出场
至于乌龟以外,又有王八之说,是怎么回事呢?
欲知原委,得先谈王八。
王八作为人名,最早见于《辽史》,辽圣宗时有安州团练使工八副马保祐,留守开京。
到了《金史》忠义传中,有这样一段:
王毅,大兴人。经义进士,累官东明令。贞祐二年,东明围急,毅率民兵愿战者数百人
拒守。城破,毅犹率众抗战,力穷被执,与县人王八等四人同驱之郭外。先杀二人。王八即
前跪将降,毅以足路之,厉声曰:“忠臣不佐二主,汝乃降乎?”躯毅者以刃斫其胫,毅不
屈而死。赠曹州刺史。
这些历史中带出的王八,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早期王八。但看全文语气,王八是人名,尚
无不雅之称,但到了《新五代史》前蜀世家里,王八就变质了:
王建字光图,许州舞阳人也。隆眉广颡,状貌伟然。少无赖,以屠牛、盗驴、贩私盐为
事,里人谓之“贼王八”。后为忠武军卒,稍迁队将。
这段历史中,王八虽天始不雅,但照《茶余客话》考证:“骂人‘王八贼’,盖五代王
建行八,素盗驴、贩私盐,人骂‘王八贼’也。”可见不论“贼王八”还是“工八贼”,虽
已不雅,并没不雅到和绿帽有关。
虽然王八之初,只不过真人真名而已,但从“贼王八”之后,王八在北方,慢慢约定俗
成,成为乌龟的俗称,也成为骂人的词儿。慢慢在南方称乌龟时候,多以王八代之。一些民
间谚语、歇后语,也就全部出笼,像“王八好做气难当”啦,像“有钱的王八大三辈”啦、
像“王八看绿豆——对眼”啦……都是。虽然王八是北方的口语,但是南方人最初多不知
道,《广谐铎》中就有这样的笑话:
苏人某,有事赴〔北〕京,反至津门,拟做一二日游,投寓旅馆。一日因事他出,苦不
知路径。欲唤黄包车(人力车)代步,于是操其半强之京话,高唤“黄八车”不止。一般黄
包车夫多侧目视之,而不之应。某乃执一车夫而问之曰:余唤汝,汝何弗应?岂余不名一钱
那?车夫怒目答之曰:君所唤者,乃“黄八车”非“橡皮车”,吾辈非“黄”(王八)故不
汝应也!甲闻之始不敢再言。后问于京友,京友告以“黄八车”乃妓女所坐者,其车大名
“黄八”,即南边所称“乌龟”,而街头所停者,虽是南方之黄包车,然若辈名之曰“橡皮
车”,盖欲与妓车有区别也。甲方知言语之不同,于是不复再唤“黄八车”矣。
于法无损
照“王杂俎”的说法,乌龟是“污闺之讹”,是从奸污了大闺女变出来的;王八是“忘
八”之变,“以其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八者俱忘也”。这些说法,都是站不住
的。乌龟王八的流变,这样解释,显然跟事实与情理都扣不上,自是附会无疑。
对中国人说来,对当了王八的恐惧、厌恶与不甘,可算别具一格。这种恐惧、厌恶、不
甘,流传下来,已经到了离奇的程度(在这一方面,好像只有意大利人有几分神似)。在法
律上,自己太太与人通奸,“奸夫淫妇”犯的只是告诉乃论的相奸罪,但却有人在恐惧、厌
恶与不甘之余,却提出妨害名誉之诉,因为他认为他当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着
乱判的。试看一则台湾最高法院法官的驳回理由,就可领教了: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一九六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号
上诉人 郑祖瑾 住高雄市左营成功路二号
被上诉人毛维理 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号
上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日,台湾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第二审判决,提起上拆。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原判决关于命上诉人赔偿及负担诉讼费用部分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赔偿损害,系以上诉人诱奸其妻毛陈春子,经法院判处罪刑有
案,并在《海讯日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均受重大之损害,依民法第一
九五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为诉之原因事实(见卷附刑事附带民诉状)。卷查刑事确定判
决,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条后段相奸罪,判处上诉人罪刑,并未载有上诉人以何种方法,侵害
被上诉人名誉情事。按名誉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而夫妻之人格各别,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
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又依原判决记载,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日,《海讯日报》所刊上诉
人与毛陈春子通奸之新闻,系由与上诉人同屋居住之闻波告知新闻记者汪宗藩者,并非上诉
人发布该项消息,是上诉人亦无在(海讯日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受损情
事。原判徒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妻相好及污闻披诸报端之事,即令上诉人赔偿新台币四千
元,尚有未合,本件上诉,应认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五条
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相信:使人当王八,尚不算侵害“名誉权”,因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
一种,夫妻之人格,各归各的,“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这一判
例,显示了法律比社会观念进步的一个面,倒是颇为有趣的。
综合上面的种种讨论,我们清楚地看到王八每况愈下的种种方面,最后在法律上,甚至
当了王八,也不过乃尔,这对卫道之士说来,真要大发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
上要保护王八,并且保护得连王八都要挨揍,唐朝法律虽然对“奸夫淫妇”判两年(赎铜四
十斤),比起今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算重,但是它不但“不在自首之例”,并
且不是告诉乃论罪,而是邻居都可以告发的罪。元朝法律规定不告发是“纵奸”,连邻居都
要挨罚的。至于甘愿做王八的,更不得了的。元朝明定甘愿做王八的,本夫与“奸夫淫妇”
各杖八十六下,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可见当王八都要挨狠揍。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至少
不要再挨狠揍,这种进步,都是王八一落千丈的结果。行文至此,不禁大笑国民党亦有德
政,至少他们“忘八”之时、“望八”之余,不再打王八了!
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
王八过敏症
一九六九年四月里,刘家昌想做导演,筹拍《四男五女》(刘家昌原定名“滑稽人
生”、“生老病死”、“四男四女”,我说“四男四女”没有戏,四男五女才有戏,就改为
“四男五女”),但他那时候名气不够,别人不相信有大阔老投资他拍片,他就想找个大阔
老支持他——假装支持他,以做噱头、以昭大信。那时候有自用汽车的人还很少,而我却是
汽车阶级,他看中了我,要我开着汽车,做他的制片人,我开出条件,要向他“强销书刊”
——认购《古今图书集成》一套,以示友好,他同意,并立字据如下:
本人向“OK李”购买《古今图书集成》一套(一○一本),“钱”新台币三0、OOO整
子十五日之内二次付清,此据。
刘家昌
一九六九年四月九日
就这样的,我名列“制片人”头衔,开车进出片厂,见了女明星就搂,俨然大亨了。殊
不知这大亨是冒牌的。
由于和刘家昌拍片,使我和影剧圈内的人混得很熟。刘家昌挖李翰祥的摄影师陈荣树,
使李翰祥颇为不快,由于李翰祥跟我本是熟人,我出面摆平此事,李翰祥杯酒之间,向我抱
怨,说他电影公司的“国联五凤”第一凤——江青,就是被刘家昌挖去做老婆的,刘家昌大
喜欢挖别人公司的人,教人生气。我劝了李翰祥一阵,李翰祥看我面子,也就没再计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