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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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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范围之中。当知性抗拒有与无的统一而援引当前直接的事物之时,它无
论用什么言词或花样去把握,而在经验中,却恰恰只能发现规定了的有,有
限制的、否定的有,——即它所抛弃的那个统一。于是,直接的有的主张便
归结到一种经验的存在,这种主张既然要坚持思维以外的直接性,便不能抛
奔这种经验存在的表现。

无也是这样,不过方式相反而已。这种反思也是大家所熟知的,而关于
无也常常有这样的想法。无就其直接性而言,表现自己是有的;因为就本性
说,它与有是同一的。无会被思维、想像、言说,所以它有;无在思想、表
象、语言等等中有它的有。但这个有仍然与无还有区别;于是可以就无固然
在思维、表象中有,但是因为这个有只在思想或表象中才有,所以它没有,
有并不属于这样的有①。
① 参看第107 页。
② 参见陈康译注:《柏拉图巴曼尼得斯篇》,1946 年,商务印书馆版,第121—124 页。——译者
① 这个有,这样的有,均指“无”,即在思维或表象中的有,实际上并没有。—— 译者

即使有此区别,也不可否认有与无正有着关系;尽管关系也包含区别,但在
关系中却现存着与有的统一。不论用什么方式去说或证明无,正是在一个实
有中,无总是表现了与一个有的联系或接触,与一个有是不分离的。

但是,当无在一个实有中这样表现出来时,人们心目中还是常常想到无
与有这种区别,即:无的实有是完全不适合于无本身的,无自身没有自为的
有,它不是有本身;无只是有的缺少,②黑暗只是光明的缺少,寒冷只是温热
的缺少等等。黑暗只是就与眼睛的关系而言,就与肯定的东西(光明)作外
表比较而言,才有意义,寒冷也同样仅仅是我们感觉中的某物。反之,光明、
温热以及有,本身是客观的、实在的、起作用的,与否定物和无的性质和资
格全然不同。黑暗只是光明的缺少,寒冷只是温热的缺少,这一点可以经常
列为一桩很重要的反思和富有意义的认识。关于这种敏锐的反思,可以在经
验对象的范围中用经验来观察;由于黑暗把光明规定成颜色,从而使光明本
身可以看得见,由于如前所说,在纯粹光明中就像在纯粹黑暗中一样,都看
不清什么东西,所以黑暗在光明中当然显出作用来了。可见性是眼中的作用;
而否定的'黑暗'和被视为实在的、肯定的光明,对此作用也同样有份。同样,
从水,从我们的感觉等等都足够认识到寒冷;假如我们否认寒冷的客观的实
在,则对它将毫无所得。但还可能责难说,这里和上面所谈的,都是有一定
内容的否定的东西,并不曾谈到无本身,这个无本身,就它是空洞抽象而论,
它既不比有低,也不比有高。——但是,寒冷、黑暗以及这一类规定了的否
定,必须就它们本身来对待,并且必须看到这样一来,就使其如此的一般规
定而论,建立了什么。它们不应该是一般的无,而是光明、温热等等的无,
是某种规定物、某一内容的无;它们可以说是有规定的、有内容的无。但是
一种规定性,这在以后还要谈到,自身就是一种否定,所以它们是否定的无,
但是否定的无,自身就是某种肯定的东西。无由于它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
在上面表现为主体中或无论别的什么中的实有)而转变为肯定的东西,这对
于坚持知性抽象的意识来说,好像最为荒谬难解。否定的否定成为肯定,这
种理解是如此简单,或者正因其简单,才被高傲的知性以为琐屑而不需重视,
尽管这事实有它的正确性,——它不但正确,而且因为这样的规定的普遍性,
可以有无限的扩张和普遍的应用,这当然应加重视。

有与无相互过渡的规定,也还须注意,要把握这种过渡,同样不须有更
多的反思规定。过渡是直接而全然抽象的,因为过渡的环节都是抽象的,这
就是说,由于在这些环节里还没有建立起他物的规定性,而这些环节都是以
他物为中介而过渡的。尽管有本质上即是无,但是无是在有那里,还没有建
立;反过来说,也是这样。因此,在这里应用更多规定了的中介,以某种关
系去把握有与无,是不许可的;——那种过渡还不是关系。所以不许可说,
无是有的根据,或有是无的根据,——无是有的原因等等;也不许可说,那
只能在有其物条件下过渡到无,或在非有的条件下过渡到有。不同时对关系
的方面加以进一步的规定,便不能够对关系的种类加以进一步的规定。根据
和后果等联系所连结的方面,已经不再是有和无,而显然是成为根据的有和
某个建立起来的,非独立的东西——但不是抽象的无。

注释四

② 参看第107 页。

以上所说,与反对世界有开始、有没落,从而证明物质恒在的辩证法有
关,即与一般反对变、发生、消灭的辩证法有关。——康德关于世界在时同
和空同上是有限还是无限的二律背反,以后将在量的无限这一概念下再详细
考察。——那种简单的、通常的辩证法,是依靠坚持有与无的对立。证明世
界或某物都不能有开端的方式如下:

无论有某物,还是没有某物,都不能有开端。因为如有某物,它便不是
开端。——假使世界或某物应有开端,那么它就须于无中开始,但开端不在
无中,也不是无;因为开端自身就包含着有,而无却不包含有。无只是无。
假如以根据、原因等等来规定无,那末,在根据、原因等等中就包含了肯定,
包含了有。——以同样的理由,某物也不能有终结。因为如果这样,则有必
定包含着无;但有只是有,并非自身的对立物。
很显然,这里对于变、或开端与终结,对于这种有与无的统一,除了断
言否认和把有与无各自分离列为真理而外,什么也提不出来。可是这种辩证
法却至少比那种反思的想像要彻底些。那种想像认为有与无之全然分离,乃
是完全的真理;另一方面,又认为开端与终结也同样是真的规定,于是事实
上又假定了有与无并不分离。

在有与无绝对割裂的前提下,便常常听到说开端与变总是某种不可思议
的东西;因为人们似取消开端或变为前提,尔后又承认开端或变,自陷于矛
盾,并使其解决不可能,这个矛盾就叫做不可思议。

以上所说,也就是①知性反对高等数学分析中无限小量的概念所用的同样
辩证法。关于这一概念,以下还要详细讨论。这些量是这样规定的,即是在
消失中;不在消失以前,因为那样,它们就是有限的量了;也不在消失以后,
因为那样,它们就没有了。这个纯概念经常遭到反复的责难,说这样的量要
么是某物,要么是无;在有与非有之间,是没有中间状态的(状态在这里是
一个不恰当的、野蛮的论法)。——这里同样假定了有与无的绝对分离。但
反过来也正说明了有与无事实上是同一的,或者用那样的语言来说,没有什
么东西不是在有与无之间的中间状态。数学的辉煌成就,必须归功于接受了
那种与知性矛盾的规定。

①上面所引的推理,造成了有与无绝对分离的错误前提,并停留在这一前
提上,这不叫辩证法,该叫诡辩。因为诡辩是由无根据的前提而来的推理,
对前提不加批判,不加思量,即认其有效。我们所谓的辩证法,却是更高的
理性运动,在这个运动中,像是绝对分离的东西,通过自身,通过它们是什
么,相互过渡了,那个'彼此分离'的前提也自身扬弃了。有与无自身辩证的、
内在的本性,就是把它们的统一,变,表现为它们的真理。

    2。变的环节:发生与消灭

变是有与无的不分离,不是从有与无抽象来的统一,变作为有与无的统
一,乃是规定了的统一,或者说,有和元无者都是在这种统一之中。但是有
和无,每一个都与它的他物不分离,便不是它了。所以有与无是在这统一中,
但它们是作为悄逝的东西,不过是被扬弃的东西。它们从最初被想像为独立
性,下降到成为尚有区别的、但同时已被揭弃的环节。

① 参看第108 页。
① 参看弟108 页。

照这种区别来把握环节,那末,在区别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与他物的统
一。所以变包含有与无两个这样的统一体;一个是作为直接的有和对无的关
系,另一个是作为直接的无和对有的关系;在这两个统一体中,规定的价值
并不相等。

①变用这种方式,便在一个双重规定之中了;在双重规定里,无是直接的,
即规定从无开始,而无自己与有相关,就是说过渡到有之中;在另一重规定
里,有是直接的,即规定从有开始,有过渡到无之中,——即发生与消灭。
两者都同样是变,它们虽然方向不同,却仍然相互渗透、相互制约。一
个方向是消灭;有过渡到无,但无又是它自己的对立物,过渡到有,即发生。
这个发生是另一个方向;无过渡到有,但有又扬弃自己而过渡到无,即消灭。
它们不是相互扬弃,不是一个在外面将另一个扬弃,而是每一个在自身中扬
弃自己,每一个在自身中就是自己的对立物。

    3。变的揭弃

发生与消灭所建立的均衡,首先就是变自身,而这种均衡又融化为静止
的统一。在这均衡中有与无只是消逝的东西;但变本身只是由于它们的区别
才有。因此,*它们的消逝只是变的消逝,或者说,是消逝自身的消逝。变是
一种不安定的动荡,它沉没在静止的结果中。

也可以这样说,变是一般有与无的消逝;但变又依靠有与无的区别。于
是,变在自身中与自己矛盾,因为它在自身中联合了与自己对立的东西;一
个这样的联合,又是要自己毁灭的。

这结果是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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