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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超出为他之有,返回自身。但是某物也日在地(此处所强调的是在)或在
它那里有一种规定或环境,因为这种环境是外在地在它那里,是一个为他之
有。
这就引到进一步的规定。自在之有和为他之有首先是不同的;但是,某
物在它那里,也有和某物是自在的同一的东西,①反过来说,某物作为是为他
之有那样的东西,也是自在的,——这就是自在之有与为他之有的同一,这
是依据以下的规定:即,某物本身是这两种环节的同一体,而它们在某物中
又是不分离的,——这种同一性在实有范围内已具雕形,在本质及以后内在
性与外在性的关系的研究中便更加明显,而在作为概念与现实的统一,即理
念的研究中,就最为确定了。——人们常以为一说自在,也和说内在一样,
是说出了某种高尚的东西;但是某物假如仅仅是自在的东西,那么这东西也
就仅仅是在某物那里而已;自在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因而是外在的规定。说:
在它那里什么也没有,或者说:在那里有点什么,这些话虽然含糊,却也含
有下面的意思,即在一事物那里的东西,也属于这个事物的自在之有,也属
于它的内在的、真的价值。
②可以看到自在之物(Ding…an…sich)的意义在这里很明白,那只是很简
单的抽象;但是有一时期,它却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仿佛是高不可攀的东
西,正如我们不知道什么是自在之物的这句话,曾经是了不起的智慧一样。
① 参看第109—110 页。
① 在它那里(anihm)有一个东西,是指外在说,这东西又与自在的(ansich) 同一,意思是说自在的有同
一于为他之有。——译者
② 参看第110 页。
——假如事物之被称为自在的,是由于一切为他之有抽掉了,总之,这就是
说,由于事物没有任何规定,被设想为无:在这种意义之下,当然不能知道
什么是自在之物。因为“是什么(?)”的问题要求列举规定;由于被要求
举出规定的事物就是自在之物,即本来没有规定之物,所以这就是糊涂地使
问题的回答不可能,或者只能作出荒谬的回答。——在绝对中,万物皆一,
人们对它什么都不知道,自在之物和那种绝对,是同样的东西。因此人们很
明白自在之物究竟是什么;这样的自在之物不过是没有真理的、空洞的抽象。
但是,自在之物真的是什么,自在真的是什么,表述这些问题的却是逻辑,
不过在逻辑那里所了解的自在,是比抽象更好些的东西,即是在自己的概念
中的东西;但概念是自身具体的,它作为概念总是可以把握的,而且作为规
定了的东西和自己的规定的联系,也是自身可以认识的。
自在之有首先用为他之有作它的对立环节;但是建立之有也与自在之有
对立;在建立之有这一名词里固然也包含为他之有,但是这个名词的确包含
已经出现的返回运动过程,即从不是自在的东西返回到是它的自在之有的东
西(在后者之中它是肯定的)的过程。自在之有通常被当作是表示概念的一
种抽象方式:建立本来只是归入本质范围,即客观反思范围之内;根据建立
起以它为根据的东西;原因还更要产生结果,产生一个自立性被直接否定了
的实有,它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就是:它的事情、它的有是在一个他物之中
的。在有的范围里,实有只是从变中发生,或者说和某物一起就建立了他物,
和有限物一起就建立了无限物,但是有限物却既不产生无限物,也不建立无
限物。在有的范围里,概念的自身规定还仅仅是自在的——所以它叫做过渡;
就连有的反思规定,如某物与他物,或有限物与无限物,尽管它们在本质上
都是互相指向,或者都是为他之有,然而都可以当作质的、自身常在的东西;
有了他物,有限物也同样可以当作是直接有的、自身常在的,如同无限物一
样;它们的意义好像没有他物也是完满的。反之,肯定物与否定物,原因与
结果,尽管可以被认为是孤立的有的东西,而这一个若没有另一个却毫无意
义;它们本身就是互相映现(Scheinen),在每一个之中都有它的他物映现。
——在各层规定中,尤其是在说明的进程中,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概念展开
的进程中,主要的事情当然是要经常区别什么还是自在的,什么是已建立的,
以及规定是在概念中呢,是已建立的呢,还是为他之有的呢。①这种区别只属
于辩证的发展。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包括批判的哲学思维在内,是不认识
这种区别的。形而上学的定义以及它的前提、区别、结论等只是要主张和引
出有的东西,而且是自在之有的东西。
为他之有是在某物与自身的统一之中,与某物的自在同一;所以为他之
有是在某物那里。这样自身反思的规定性因此又是单纯的有的规定性,于是
又是质——是规定。
2。规定,状态和界限
假如说某物在自在中从它的为他之有反思自身,那么,这个自在便不再
是抽象的自在,而是作为它的为他之有的否定,由此便有了中介,所以为他
之有是它的环节。自在不仅是某物与自身的直接同一,而且是这样的同一,
① 参看第120 页。
即:某物通过此同一既是自在的,又是在它那里的;为他之有是在它那里,
因为自在就是为他之有的揭弃,就是从为他之有那里出来而回到自身里去
的;但是其所以如此,也因为自在是抽象的,即本质上带着否定,带着为他
之有。这里不仅呈现着质和实在,即有的规定性,而且也呈现着自在之有的
规定性,发展就是把后者建立为这种自身反思的规定性。
1。质是单纯某物中的自在,本质上与某物的另一环节、即在某物那里的
有(An…ihm…sein)统一。假如规定这个字眼的严密意义与一般规定性有区别,
那么,质就可以叫作某物的规定。规定是作为自在之有的肯定的规定性;某
物在实有中不与要规定它的他物牵连混杂,仍然适合于这个自在之有,在与
自身等同中保持自身,并且使这个等同也在它的为他之有中生效。假如以后
的规定性由于某物与他物的关系而多方面增长,依照某物的自在之有而使某
物更充实,那么,某物就是充实了它的规定。规定包含这样一点:即,某物
之所以是自在的那个东西,就是在某物那里的东西。①
人的规定是思维的理性:一般思维是他的单纯规定性,他由于这种规定
性而与兽类有区别;假如说人是由于他自己的自然性及感性,即为他之有而
直接与他物连系,而思维又是与这种为他之有相区别,那么,人就是自在的
思维。但是思维也是在人那里②;人本身就是思维,人以思维而实有,思维就
是他的存在和现实;再者,既然思维是在他的实有中,他的实有也在思维中,
思维就必须被看作是具体的,是有内容而充实的;思维是思维的理性,所以
是人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就自在说,仍旧只是一种应当,即是说规定连
同它与自在合为一体的充实,一起以自在的形式和不曾与它合为一体的实有
对立,同时这种实有还是外在对立的、直接的感性和自然。
2。自在之有用规定性来充实,也与仅仅是为他之有和仍然在规定以外的
那种规定性有区别。因为在质的范围里,直接的、质的有与各种在扬奔了的
有之中的区别仍然对立。某物在它那里所具有的东西,就这样向行分开,从
这方面说,那样的东西就是某物的外在实有,它也是某物的实有,但不属于
某物的自在之有。——这样,规定性就是状态。
假如发生了这样式那佯的状态,那就是要从外在影响和关系去理解某
物。状态所依赖的这种外在关系和由他物决定的东西,出现为偶然的东西。
但它却是其物的质,依靠外在性,有了状态。
假如说某物自身变化,那末,变化是归在状态之内的;在某物那里,状
态是将变为他物的东西。某物本身在变化中仍然保持,变化只涉及其他有的
个经久的外表,并不涉及它的规定。
所以规定和状态是互相区别的;就规定说,某物对它的状态是无所谓的。
但是某物在它那里具有的东西,就是这个联结规定与状态两者的推论的中
项。但是不如说这个在某物那里的有是把自身分解为两端了。单纯的中项是
这样的规定性,即它的同一性既属于规定,又属于状态。但是规定又自为地
过渡为状态,状态也过渡为规定。这已经包括在以前所说之内,更确切地说,
关联是这样的:由于某物是自在的东西,也是在它那里的东西,它就带着为
他之有;因此规定本身也就显然有了对他物的关系。规定性同时也是环节,
但又含有质的区别,与自在之有不同,是某物的否定物,是别一实有。把他
① “自在的”和“在某物那里的”,即自在之有与为他之有,亦见前注。——译者
② 这个“在人那里”,也是人的“为他之有”的环节。——译者
物这样包括在自身之内的规定性,与自在之有合一,就把他有带进了自在之
有,或者说带进了规定,于是规定被降低为状态。——反之,假如把作为状
态的为他之有孤立起来,自为地建立起来,那么,为他之有就是与他物所以
为他物同样的东西,就是在他物自己那里的他物,即他物本身;这样,为他
之有就是自身关系的实有,就是有了规定性的自在之有,就是规定。——由
于两者必须互相分开,所以状态好像是风外在物、他物为基础的,但是状态
在这里也要依赖规定,而外来的规定同时也是由某物自己的、内在的规定来
规定的。再者,状态也属于某物自身;某物随状态而改变自己。
某物的这种改变(Anderung)不再是某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