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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点,这项荣誉应归于克卜勒。当他说明他对亚基米德测量圆的第一定理如
何了解时,他以很简单的方式表达了这一点。亚基米德的这第一定理是大家
都知道的,那就是:假如一个直角三角形的勾等于一个圆的半经,股等于圆
的圆周,那么这个圆便等于这个直角三角形。因为克卜勒把这一定理的意义
当作是圆周所有的部分和它所有的点同样多,即无限多,而每一部分都可以
看作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底线等等,所以他就把连续物的分解表现,一分立
物的形式。这里出现的无限这一名词,与它在微分计算中应该有的规定,还
离得很远。——假如现在为这些分立物已痤找到了一种规定性或函数,那么,
以后还又应该把它们总括起来,本质上作为连续物的原素。但是既然点的总
和不能给予线,线的总和不能给予面,那么,这就是点立刻已经被认为有线
的性质,线也有面的性质了。但是那些有线的性质的东西还不就是线(假如
它们被当作定量,那就会是线了),所以它们被想像为无限小。分立物只能
够是一个外在的总括,在总括中的环节,保持着分立的一的意味;从这些一
所出现的解析的过渡,只是到它们的总和,同时,这种过渡并不是由点到线
或由线到面等几何的过渡:所以对于那些以点或线为其规定的原素,同时也
就给予了(对以点为规定的原素)以线或(对以线为规定的原素)以面的性
质,从而像是由细小的线的总和便成了一条线,由细小的面的总和便成了一
个面。
需要取得质的过渡这一环节并为此而以无限小作避难所,这一点必须看
作是一切想要消除上述困难而本身却成了最大困难的观念的来源。要避免这
种救急的应付,那就必须能够指出似乎是单纯加法的解析法,事实上本身已
经含有乘法。但是在这方面,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假定,它构成把算术比率应
用于几何形状的基础:那就是算术的乘法对于几何规定,也是一种到较高因
次的过渡,——一些大小,按照其空间的规定而言,是线;它们算术的乘法,
同时就是线成了面的规定那样一个乘积;3 乘4(直线的)尺,是12(直线
的)尺,但3(直线的)尺乘4(直线的)尺却是12(平面的)尺,而且当
然是平方尺,因为两者既是作为分立的大小,共单位是同一的。直线与直线
相乘,起初显得似乎有些荒谬,因为乘法只涉及数,是数的变化,这些数与
其由过渡而成的东西,或说乘积,是完全同质的,不过大小变化了而已。另
一方面,所谓线本身与线之相乘——这被称为积诸线为线(ductus lineae in
lineam),就像积诸面为面(plani in planum)那样,积诸点为线(ductus
punctiin lineam)也是如此——这不单纯是大小的变化,而是线作为空间的
性质的规定性、作为一维(Dimension)的变化;必须把线过位为面理解作线
超出自身之外,正如点超出自身之外为线,面超出自身之外为立体那样。说
点的运动就是线等等,其所想像的,与上面所说,是同一的东西;但是运动
包括时间规定,并且在那种观念中,更像仅仅是情况的偶然的、或外在的变
化;而须要采取的,却是表现为自身超出的概念规定性,——即是质的变化,
并且在算术方面,它就是(如点等等)单位与(线等等)数目的相乘。这里
还可以注意到在面超出自身时,便会出现面与面相乘,而发生算术乘积与几
何乘积有区别的假象,因为面的超出自身,作为积诸面为一面(ductus plani
inplanum),在算术方面,会得出两个二维规定的相乘,从而会得出一个有
四维的乘积,但这乘积却由几何的规定而降低到三维。假如说在一方面,数
因为以一为根本,所以对外在的量的事物给予了固定的规定,——那么,它
的相乘也同样是很形式的:把3·3 当作数的规定,其自乘便是3。3x3·3;
但是同一的大小,作为面的规定,其自乘却在3。3。3 那里便被遏止住了,因
为空间虽然被想像为从点,这个仅仅是抽象界限出发前进,但它却以第三维
为它的真实界限,即从线出发的具体规定性。上述区别,对于自由运动,可
以证明是很有效果的;在自由运动中,其空间的一方面是受几何规定(s3:t2
的克卜勒定律)支配的,其时间的另一方面,是受算术规定支配的。
这里所考察的质的方面,如何与前一注释中的对象不同,可以无须更加
解说便自然明了。在前一注释中,质的方面包含在方幕规定性之内;在这里,
它却像无限小那样,仅仅在算术方面对乘积而言是因数,或者对线而言是点,
对面而言是徒等等。那个必须从分立物(连续大小被想像分解为这种分立物)
到连续物的质的过渡,现在将作为加法来完成。
但是这个似乎单纯的加法,事实上自身却包含着乘法,即包含从线的规
定到面的规定之过渡,例如一个等边四边形的面积等于两条相互平行线之和
与其高之半的乘积,就最简单地表现了这一点。这个高被想像为一些应该加
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分立的大小的数目。这些大小是线,它们是在那两条作
为界限的平行线之间并与其平行;它们的数量是无限多的,因为它们应该构
成面,但又是线,为了成为有面的性质的东西,便必须随着否定而建立。为
了避免从线的总和须得出面这样的困难,便立刻把线当作面,但同时却当作
是无限细窄的面,因为它们只是以不等边四边形平行界限的带有线的性质的
东西为其规定。它们是平行的,并且以不等边四边形另外两条直线的边为界
限,于是它们就可以被想像为是一个算术极数的诸项:各项的差分,一般是
相同的,但并不需要规定,而级数的首项和未项就是不等边四边形的那两条
平行线:这个极数的总和,就是大家知道的那两条平行线与全项数日之半的
乘积。后一定量只是完全对无限多的线这一观念而言,才被叫做数目;它是
一个连续物,即高的一般大小规定性。很明显,所谓总和,同时就是积诸线
为一线(ductus lineae in lineam),即线与线相乘,按照上面的规定,就
是带有面的性质之物的发生。在长方形这种最简单的情况下,a,b 两因数中
每一个都是一个单纯的大小:但是以后即使在不等边四边形这样最初步的例
子中,便已经只有一个因数是其高之半这样单纯的东西,而另一个因数,则
相反地是由一个级数来规定的;后一因数也同样有线的性质,但是它的大小
规定性较为复杂;因为这种规定性只能由一个系列来表示,这就是说要解析
地、即算术地把这个系列总加起来;其中几何的因素是乘法,是从线维到面
的过渡的质;前一因数只是为了后一因数的算术规定才被认为是分立的,就
本身而言,它也和后一因数一样,是一个有线的性质的东西的大小。
把面想像为线之总和这样的办法,当乘法本身与结果的目的无关时,也
常常被使用。假如所从事的,是耍指出在一方程式内的大小不是定量,而是
一个比例,上面所说的情况便出现了。这是人所共知的证明方式,例如一个
圆的面积与一个以此圆的直径为大轴的椭圆面积之比,正如大轴与小轴之
比,因为这两种面积,每一个都被认为是与它有关的纵座标的总和;椭圆的
每一纵座标与圆的相应的纵座标之比,也正如小轴与大轴之比:所以得出结
论说,纵座标的总和(即面积)的比例也是一样的。那些想耍避免面为线之
总和这一观念的人,使这些纵座标成为宽度无限小的不等边四边形,这种救
急的应付是很普通而完全多余的:因为方程式只是一个比例,所似乎面的两
个线的原素,只有一个得到比较。另一原素、即横座标轴,在椭圆和圆里被
认为是相等的,是算术的大小规定的因数,即是等于1,因此,这个比例完
全只依靠一个进行规定的因素的比率。对于面的观念必须要有两维;但是在
这个比例中所应指出的大小规定,却仅仅只涉及一个因素。对这一因素加上
总和的观念,使其顺从或帮助这观念,真正说来,这是误解了此处问题所在
的数学规定性。
这里所讨论的,也包含了前面提到过卡伐列里不可分方法的理由根据,
所以它也同样得到论证,无需逃难到无限小那里。当他考虑到面时,不可分
的东西就是线,当他考虑到梭锥体或圆锥体时,不可分的东西就是平方或圆
面等等;他称那些被认为已确定的底线或底面为准尺(Regel);这是一个常
数,对一个系列的关系说,那就是系列的首项和未项:有了常数,那些不可
分的东西就将被认为是平行的,即从形状看来,它们是有同一规定的。现在,
卡伐列里的一般原理是(《几何习题》第六卷;后来的著作《习题》第一卷,
第6 页):“一切形状,无能平面的或立体的,都与它们的一切不可分的东
西成比例,并集体地(kollective)加以比较,假如王这些不可分的东西中
有一共同的比率,就分配地(distributive)加以比较。”为此目的,他只
有同底同高的形状,来比较那些与底线平行并与底线有同等距离这样作出的
诸线的比率;一个形状的一切这样的线,都有一个同一的规定,并构成形状
的全部内容。例如他以这样的方式,也证明了诸同高的平行四边形与其底线
成比例这一基本的命题;在两个形状中所作出的每两条与底线有同等距离并
与底线平行的线,是有两底线的同一比率的,所以那两个形状全部也如此。
事实上,这些线不是构成作为连续的形状的内容,而是构成在算术上应该被
规定了的内容:有线的性质的东西是这种内容的原素,必须通过这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