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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与二十天-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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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的决定,施佩尔是无法为了海军的利益而改变原定的2月份钢材分配计划的。因此我请求希特勒2月份再分配给海军4万吨钢材。希特勒批准了这一请求。这样一来,这个月的钢材分配量就够了,但是其余各月仍成问题。当然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总不能靠我每个月向希特勒呈交报告来解决。因此,我派人对海军所需钢材数量作一次准确的调查,并写在一份备忘录上。海战指挥部一处1943年3月1日第642号绝密文件。
  调查结果是,战争开始时海军每月可得到16万吨钢材,1941年每个月平均得到17。7万吨,但到1942年虽然钢产量上升,但海军的分配额却下降到11。9万吨。这样一来海军1942年就不能按装备计划平均每月建造22。5艘潜艇,而只能建造19。8艘。一些绝对需要的轻型战斗舰艇的建造,如鱼雷艇、快艇、探雷艇、扫雷艇、巡逻艇、破雷舰、平底渡船这种吃水浅的船只也适合在浅水区执行运输和掩护任务。等也都因为缺乏钢材而受到更大的损失,它们被削减了46%。
  仅仅为完成现有的1943年建造计划,每月分配给海军的钢材量就应从6万吨提高到18。1万吨,尚且不谈我打算提高海军装备一事,此事我以后还要谈到。即使海军能实实在在地得到这些分配额,也只不过占德国总钢产量的6。4%。
  由于我抓住“钢材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终于使希特勒作出了一项新的决定。他在1943年3月6日规定,以后每月可增拨4。5万吨钢材给海军生产装备。这样,钢材的分配量至少可保证暂时满足最为紧迫的需求。
  另外一个影响新建舰艇数量和作战舰只维修时间的问题,是分配给海军的技术工人数量太少。由于缺少工人,潜艇在船厂停留时间不得不一再延长。这就直接影响到出海潜艇的数量及击沉敌舰的战果。1941年和1942年初,一艘作战潜艇的出航时间与在船厂时间之比为60:40,到1942年底却下降为40:60。1942年我作为潜艇部队司令为缩短维修时间绞尽脑汁,想了不少办法,但都无济于事,因为就连海军总司令部也无力解决工人问题。
  海军在装备生产方面缺少工人的主要原因是,船厂工人都被抽调到陆军去了。我觉得这个办法甚为荒唐。只要厂里尚有储备人员,一些训练有素的海军专业工人就调到陆军去当新手,而用一些外行的需要经过长时间艰苦训练的工人来代替他们。
  1943年2月8日,我把这个情况及其后果向希特勒作了汇报,并请求把潜艇建造、武器生产和战舰建造所需要的为潜艇部队服务的工人统统“全面和彻底”地从陆军的纠缠中解脱出来。我又向他呈交了一份早已准备好的关于防止抽调工人的决定。他在与施佩尔部长和凯特尔元帅再次交换意见后,于2月9日签署了这份决定。
  由于有了增加钢材分配数额和防止抽调工人的决定,落实1943年的海军舰艇建造和武器生产计划便有了重要的先决条件。但是,随着敌人进攻和防御兵力的不断增长,显而易见,这个计划所确定的舰艇建造数量在将来必定是远远不够的。不但进攻性兵器(潜艇和快艇),而且防御性掩护兵力也面临数量不足的问题。为了保持同以前一样的作战效率,首先必须加强我们的进攻兵器,因为与过去相比,单艘潜艇的击沉敌舰船的效果降低了,要取得以前那样的战果,海上就需要有更多的潜艇。因此必须相应地建造比以前更多的潜艇,而且建造速度要更快。
  快艇的情况也一样。我们占领了极其有利于快艇发动进攻的法国北部的英吉利海峡沿岸。在对面的英国沿岸有定期的护航运输队航行,这些护航运输队把从大西洋驶往大不列颠的商船分散送往各港口,此外沿岸还有英国国内的船舶往来航行。我们的目标是尽可能多地利用快艇对其实施经常性的攻击。然而我们一直只有少量快艇担负这个任务,因为新建的快艇数量很少,无法弥补损失量。因此,根本问题在于提高潜艇和快艇的建造速度。
  在计划加强海军进攻兵器的同时,海战指挥部还对目前的海军装备计划是否足以保证弥补掩护兵力的损失问题进行了调查。如果说当时每月新建的舰艇数量尚可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的话,那么将来当敌人对我沿岸交通线的袭击不断增加时,是否也能维持上述状况呢?为了在以后条件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完成掩护任务,现有的和计划中的掩护兵力的数量是否完全够用呢?
  调查结果是,在各类舰艇中,目前大都是损失数超过了新建舰艇的增长数。用新舰艇来弥补损失,仅靠目前舰艇建造计划是不够的。因此我命令制订一个较大规模的海军舰艇建造计划。
  该计划预定从1943年下半年开始每月建造30艘潜艇,而不是目前的22。5艘。快艇的建造从每年24艘上升到72艘。该计划还包括每年建造18艘鱼雷艇、74艘探雷艇、72艘扫雷艇、300艘巡逻艇和护卫艇、38艘破雷舰和900艘平底渡船。
  该计划在军事上提出的要求与技术和工业能力是一致的。但实现这一计划的首要条件是,海军每月还要增加3万吨钢材,并需调进5。5万名技术工人及分配相应的生产设施。即使这样,分配给海军的钢材也仅占德国总钢产量的8。3%。1943年4月11日,我把这个新计划呈交希特勒,希特勒完全清楚该计划在军事上的必要性,但他却对我说,他认为要从工业部门抽调出这么多的工人是不可能的,把这个庞大的装备计划转交工业部门去实施可能要好些。他认为向军械部长提出的增加钢材分配数额的要求也应同其它战争经济要求协调起来,并认为我应该设法与施佩尔共同找出一种实施我的计划的办法,而没有必要象我所要求的那样把技术工人从他们目前的工厂抽调出来。关于德国的钢产量是否还可增加一些的问题,他答应找施佩尔、勒希林和杜易斯贝格商谈一下。
  希特勒的决定促使我立即着手研究下述现象是否正确:象海军这样一个军种战时其作战舰艇和武器的生产要在自己的装备部门自行解决,但绝大部分的工业力量却又集中在军械部长手里。战时的条件与和平时期相比完全不同。在我与军械部长联系之前,我必须对此得出明确的结论。
  军械部长手中控制了德国整个工业能力的83。3%。海军和空军总共只有剩余的16。7%。当某些工厂遭受损失无法生产时,军械部长可以把生产任务转到其它工厂,而海军正如已经提到的,只有有限的几个固定的工厂和船厂,在遭到意外损失时生产只能处于瘫痪状态。此外,在修复遭到轰炸的工厂企业时,军械部长首先关心的是自己负责的工厂及其生产情况,结果必然导致军械部长和海军之间发生利害冲突。
  经过认真的研究之后,我确信这种现象是不对的,不利于发展海军装备和完成海军任务。在战争中军种是负责打仗的。它应当向军械部长提出自己在军事装备方面的要求,只要国家领导予以批准,军械部长就有责任满足这些要求。而军械部长承担起这个责任后,就应该为海军装备分配所需的人力和物资,并在生产设施遭到破坏时运用他所拥有的较大的机动能力,关心加速海军恢复生产的问题。
  我问施佩尔,是否愿意承担起大力发展海军装备的责任。他研究了我的要求后表示同意只要希特勒能够批准停止部分民用工业的生产就行。为了完成较大规模地发展海军的计划,这样做是必要的,因为不能因海军装备计划的扩大而限制空军和陆军的装备。
  希特勒批准了上述请求。于是我与施佩尔签订了一个海军装备协定,规定施佩尔负责生产海军所需的作战舰艇。为了使计划建造的各型作战舰艇的设计详图一开始就与我们的军事工业能力相适应,我们专门成立了一个“舰艇建造委员会”,由海军总司令部的军官、建筑工人、工业界及军械部的代表组成,由海军总司令任命的一位将军领导。舰艇建造委员会按照军事上的要求确定要建造的作战舰艇型号,进行设计。如果委员会内海军的成员和军械部的成员之间为某些问题争执不下,则由海军总司令最后决定。这样就可以保证由海军来决定建造什么舰艇。
  托普海军少将领导下的舰艇建造委员会对于后来造舰计划的实施发挥了极其有效的作用。实践证明,以后准备担负造舰任务(包括制造武器和主机)的工业界代表也参加这些舰艇的设计过程是完全正确和值得的。为了在技术上实现军事方面的要求,来自工业界的工程师们会经常采用各种海军技术人员所想不到的更新、更切实际的办法。这样,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我们就不必要一再推迟并反复修改计划了。
  我认为成立这样一个由军事、军事技术和工业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的装备技术机构不仅在战时很有必要,而且在平时也同样需要。
  1943年3月31日,希特勒批准了海军装备协定。从此,施佩尔负责每月建造40艘潜艇以及该协定中规定数量的快艇和护卫艇。
  在1943年7月22日签订的一个联合决定中,我与施佩尔就贯彻“1943年海军舰艇建造计划”一事在组织上达成了具体的协议。见附件7,本书第480页。从此,总司令部“潜艇”司的任务也就结束了。在由海军自己解决装备问题的时期,由朗格海军少将和克拉岑贝格海军少将领导的潜艇司曾为加速潜艇建造作出了最大的努力。
  为了说明究竟最终应当建造哪种型号的潜艇问题,我还要谈谈在第十五章中已经提到的一种水下高速潜艇的优点。由于存在被敌人发现的危险,这种潜艇需要尽量不浮出水面。读者知道,从1937年以来我们就渴望得到一种由过氧化氢作动力的瓦尔特式潜艇。潜艇司令部多次要求尽快使这种型号投入前线使用。
  为了搞清楚前线何时才能得到瓦尔特式潜艇,1942年11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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