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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山雷学(全本文字)-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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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神逻辑


'一'


用神又称主事爻、用爻,要正确定准用神,首先要规定六亲和世应各自的“指代”。

六亲所主虽然复杂,但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主人际关系,第二大类指代事物。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可称前者所对应的用神为“人爻”或“人神”,後者为“事爻”或“事神”。前人对“人爻”和“人爻”的取用有很多矛盾,最有代表意义的有如下几种:

人爻——

人爻中分歧最大的是兄弟爻和财官。

1、兄弟爻:

王洪绪在《卜筮正宗》里说:“又曰占兄弟之妻,妻之姐妹,以财爻为用;占夫之兄弟,以官爻为用,何也?答曰:兄弟之妻,妻之姐妹,与妻子同辈之人也。既夫占妻财爻为用,皆是财爻为用矣;夫之兄弟,与夫同辈人也,既要占夫以官爻为用,皆是官爻为用矣。”

野鹤老人在《增删卜易》中则说:“占姐夫妹夫以世爻为用神予属得验。占表兄弟以兄弟爻为用神而不验,还以应爻为用神。”

廖墨香在《周易预测学指南》里则主张:兄弟、姐妹、妻子兄弟、族中兄弟、姑表姊妹、关系好的朋友、妹夫姐夫,都是以兄弟爻为用神。

以上诸说,孰是孰非?

2、官鬼与妻财:

古以女测婚官为用爻,男测婚财为用爻。近人陈鼎龙先生则有不同看法,他说:女的结婚以後从属男的,为妻,社会往往又将女人的当作男人的财产,故又称妻财。但结婚以前,男的和女的关系并非如此,是男的求女的,好象去见官的一般,故在婚前不能当妻财看,而应以官鬼来论。这两种分歧很有典型意义,它牵涉到两种关系:六亲与人伦辈分有何关系?六亲与社会规范有何关系?

显而易见,父母爻、兄弟爻、子孙爻是据血缘关系而来,即父母为生我之爻,兄弟为同我之爻,子孙为我生之爻,也就是以辈份论六亲。夫妻没有血缘关系,是由社会的伦理关系而来。一般来讲,女人好比是男人所管制的财产,而丈夫则是管制妻子的长官,故女以克我之官鬼为用,而男以我克之妻财为用,也就是以社会关系论。

王洪绪论兄弟爻时,把“辈份”之论加以引伸,初看似乎有道理,但六亲实际上是一个五行生克圈的变体,若随意引伸,怪事就会出现。譬如说:父亲是父母爻,祖母生父亲应为生父母爻的官鬼爻,祖父克祖母应为子孙爻,父亲是祖父的儿子则又变成了妻财爻,父亲克母亲,母亲又就成了父母爻……如是类推,循环无穷。

也许反驳者会说,我们论辈份取用神,只限於“同辈”之人,不同辈者不按此论。

其实,既使添加“同辈”的规定也无济於事。丈夫与妻子不是同辈吗?何以男女论婚不取兄弟爻为用神?我们又退一步,再规定男性取男性的同辈,女性取女性的同辈,那么自己的哥哥弟弟是兄弟爻,而自己的姐姐妹妹是妻子的同辈,那么姐姐妹妹也应是妻财爻了。而诸书中对其他的亲属用神取用虽有分歧,但自己的兄弟姐妹俱以兄弟爻为用却是一致的。可见单纯论辈份取用神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自圆其说的。

对於那些与本人无亲属关系的人,取用神矛盾依然存在。譬如说,与自己关系不密切的人应取应爻为用神,何以盗贼、良将、医生不取应爻?医生治病克制官鬼可视为子孙爻,但他救护病人又何当不是父母爻?忠臣良将杀敌平叛克制官鬼可以是子孙爻,但他们护卫君主可以是父母爻,而受君王的驱使,为何不取妻财爻?类似的矛盾我们还可以推衍出很多。

事爻──

上面讨论的是人际关系,“事神”的取用同样会陷入二律背反的怪圈。前人对“事神”的取用,是根据事物本身的主要属性特征对“我”的生克制化关系而定。但事物的主要属性特征是多方面的,人们对它的主观判断因人而异;同时其主要特征的显现也会因事而异、因时而异。

譬如,车辆是私人财产,可视为妻财爻,但车可载人,是庇护人的东西,又可视为父母爻,这是因观察角度不同而异。

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具体环境中,其主要作用往往也有显著的变化。譬如手帕,在平时为使用之物,可视为财爻;下雨时用来遮头,应看成父母爻;用来包扎伤囗,便是子孙爻;若一旦用它上吊,又成了官鬼爻。这又是因事而异。

同一事物在不同时代,观念不同,用神的取用也会有区别。以“官职”为例,中国社会往往是“官本位”观念,一朝及第,便可操士民生杀大权,故为官鬼。在商品社会里,诸大财团之长,也是“官”,但他们主要的权力是把管财源,是否应视为子孙爻? 若在“人民公仆”的观念中,是否应视为妻财? 


'二'


事实上,六亲在本质上还是五行生克的一种变体,而五行生克是一个无限循环的圆圈,欲使此循环产生功用,就必须使它产生破缺,形成一个逻辑的起点,此逻辑的起点是“我”,而“我”在六亲中就象是一种“中宫奇点”,这个中宫奇点必须“寄宫”入六亲之中——在六亲中,此奇点就是与兄弟爻,兄弟爻实际上就是“我”。

'图'

由於六亲关系源於人伦关系,故生兄弟〔即“我”〕者为父母,兄弟〔即“我”〕所生者为子孙。但人伦中的夫或妻与“我”〔即兄弟〕是无血缘关系的,我们可以取兄弟〔即“我”〕所克之爻为妻,而克兄弟之爻〔即“我”〕为官鬼;也可以作相反的规定,即兄弟所克为夫,克兄弟者为妻。但为什么取前者而不取後者呢?这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六亲关系是无法得到解释的,此答案必须从六亲的互补逻辑中去找。

卜筮体系是扶阳而抑阴的——为男、为阳,故取克兄弟〔即“我”〕之官鬼为丈夫,兄弟〔即“我”〕所克之妻财为妻。这才是男官女财的本源。

无庸置疑,扶阳抑阴的“逻辑取向”,反映到六亲关系中的确带上了父系社会的烙印,实际上这是用单边逻辑描述现实的结果。但是作为一种抽象化的逻辑系统,它是可以消除这种烙印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因为六亲系统也是一种遁甲系统。

在遁甲系统中,作为奇点的“我”是可以与六爻任何一亲同体的——“我”就如同是“甲木”,“世爻”就是如同是“戊土”,而能土寄生於四季,“我”也跟随“世爻”与任何“一亲”同体。父爻持世则父爻即为“我”,子爻持世“我”即为子孙,馀可类推。

表面上看,妻财受“我”克,而丈夫克“我”,但由於“我”可以与任何一亲同体,所以此逻辑系统可以反映出夫妻之间的任何一种相互关系:夫妻恩爱者,是世爻与用神相生而并非“我”去克妻财,或官鬼来克“我”;夫妻关系恶劣者则反映为世爻与用神相克,妻子欺侮丈夫的是妻财爻克世,丈夫欺侮妻子的则是官鬼爻克世。此外,若抛开具体婚姻状况,从纯理论角度考察,代表妻子的财爻和表丈夫的官爻也是相生关系而非相克关系,也不存在着什么男尊女卑的气息。

我们还可以反过来再说,如果易学逻辑的取向改成“扶阴抑阳”,岂不成了女尊男卑?作为有边逻辑,必然是扶阳抑阴或扶阴抑阳,二者必居其一,决不可能阴阳平等,若阴阳平等就没有了区别,逻辑系统便不复存在。


'三'


明白了六亲的逻辑本原,六亲所主就不难处理了。我们分析六亲所主,必须掌握三条原则:

1、人伦关系是六亲的逻辑本原,而“我”则是逻辑的起点。

2、六亲所主是有层次性的。凡与“我”的相互关系明显的,则以“我”为参照系定六亲;其中丈夫、妻子、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是特指,是第一个层次,而其馀的人际关系则为泛指,是下一个层次。当具体人和事与“我”的关系不清晰时,就要从第一层次中选择辅助的参照系。而人伦关系中的夫妻则是最基本的关系,故财官是“我”之後的条二个参照系。

3、有常规,亦可权变。

我们可按此三原则分析常规中的六亲所主。

官鬼──特指女占丈夫。泛指凡能拘束“我”、克制“我”的人和事物,如占官吏、上司、领导、乱臣、盗贼、敌军、工作、功名、疾病、祸患、邪崇、鬼神等,俱以官鬼为用。

妻财──特指男占妻。凡受“我”驱使、制约的人和事物,如占奴仆、部下、学徒、钱财、粮食、器皿等,俱以妻财为用神。

父母──特指父亲、母亲。凡能庇护“我”的人和事物,如一切长辈、老师、房屋、舟车、雨具、衣服、天地、池墙俱以父母为用神。

兄弟──特指“我”的亲兄弟姐妹。泛指除妻子、丈夫、情人以外的任何一切与“我”同辈的人。故姑表兄弟、姐夫妹夫、大舅小姨、联襟妯娌、同事、朋友〔包括丈夫妻子的朋友〕,都可视为兄弟爻。

子孙爻──子孙为“我”生之爻,特指儿女。泛指一切晚辈,如媳妇女婿、甥男侄女、孙辈的一切人、学生、信徒等等。

有些人和事物,与“我”的关系不明或模棱两可,如忠臣良将、医生、盗贼等则以“官鬼”和“妻财”作为辅助参照系定用神:

1、忠臣、良将、士卒、公安人员、医生、僧道、医药等与“我”之关系暧昧不明,因他〔它〕们的主要职能是分别制伏乱臣贼子、敌军、盗贼、伤病、邪崇,故取制伏官鬼的子孙为用神。

2、六畜是财之源,故六畜取子孙为用神,取其能生妻财之义。又兄可劫财,故与我争财的商业竞争对手,可取兄弟爻。此外,盗贼骗子一方面是我之祸患,可取为官鬼,又劫我之财,亦可视为兄弟,故官动临玄武、兄动临玄武,都可断为盗贼骗子。

虽然财官都可作为辅助参照系,但在阳手征逻辑中,阳为主而阴为辅,故一般以官鬼为辅助参照系,只有连“我”和“官鬼”都不容易判断属性的“六畜”之类,才以妻财为参照系定为子孙。

3、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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