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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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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铜 律』举一二义(13)。虽列举四义、五义到一二义,但都结示这里所说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谁是原始的?谁是後起的呢)。 


  或是含义的阐明∶学处的文句,依当时的因缘而制立,是极简略的。但在实际的情况下,必须引申阐明其意义,否则就会不足应用,或引起误解。如第二学处,『僧只律』作∶「不与取、 'P213' 随盗物,王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不与取」,解说为「无有与者盗心取」(14)。不与取的本义,当然指盗心取;如不是盗心取,也就不犯这一学处了。但在文字上,不与而取,是可通於盗心及非盗心的。所以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各律,说一切有部律,戒经的本文,就明说为「盗心不与取」。又如「王」,『僧只律』解说为∶「王者,王名刹利、婆罗门、长者、居士受职为王」(15);王是通称一切职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国家的元首。『铜 律』作「诸王」,定义也是一样(16)。『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为∶ 「若王若大臣」(17)。又如第三学处,『僧只律』作∶「自手夺人命」。解说为∶「人者,有命人趣所摄」(18)。『四分律』与『铜 律』,大意相同,解说「人」为∶从最初(结生)心识,延续到命终(19)。『五分律』解说为∶「若人若似人」(20);「似人」指七七日内的胎儿。说一切有部的波罗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类」(21),「若人若人胎」了(22)。各部波罗提木叉经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从阐明引申而来。正如本文的夹注,日子久了,有时会成为本文一样。 


  或是本文的意义含蓄,因而引起歧义∶如不坏色学处,『僧只律』作∶「得新衣┅┅若不作三种,一一坏色受用者」。坏色的意义是∶「三种坏色┅┅持是等作点净」。下文又以「点净」、「染净」、「截缕净」──三种净对论(23)。可见「坏色」是约「点净」说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种颜色的一种,点染作标记,以免与外道等混杂不分。『铜 律』与『五分律』、『 'P214' 十诵律』,也是约点净说的(24)。『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种坏色」(25),约染色说。『根有律』也约「染净」说(26)。律本的「坏色」,含意不明,於是或解说为「点净」,或解说为「染净」。『五分律』作∶「新得衣,应三种色作帜」(27)。明说为「作帜」,当然是点净派的确定其意义。如本来就有这「作帜」字样,也就不会纷歧为二大流了。 


  文句与因缘,是互相结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经结集的公论审定,口口相传,极为严格,所以出入并不太大。因缘只是口头传说,传说是富於流动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说不同,因缘也就随著变异了。以不坏色学处来说∶主张「点净」的『铜 律』、『五分律』,都说起因於比丘的衣服,被贼劫去了,无法辨认取回来(28)。『十诵律』也有这一说(29)。『僧只律』著重於衣色不分(30)。就因缘而论,这是可通於「点净」、「染净」的。主张「染净」的『四分律』,专说比丘著新的白色衣,与俗人没有分别(31);『根有律』说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乐演伎(32)∶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别上说。文句的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也随著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坏色为「点净」而不是「染净」的,『僧只律』说∶「作截缕净,作染净,不作青(点)净,得一波逸提。作青净,不作截缕净,不作染净,得二越毗尼罪」(33)。这可见,不作点净的,犯波逸提pa^tayantika^;不作染净的,只是等於恶作的越毗尼罪vinaya^tikrama。但在以「染净」为坏色的,如『四分律』就说∶「不染作三种色∶青、黑、木兰,更著馀新衣者,波 'P215' 逸提」(34);而点与不点,反而看作不关重要的了! 


   
注【29…00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大正二四·五三0下)。 
注【29…00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上)。 
注【29…003】『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三)。 
注【29…004】『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注【29…00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注【29…00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注【29…007】『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注【29…008】『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注【29…009】『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注【29…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0上)。 
注【29…011】『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注【29…012】『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注【29…013】『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七)。 
注【29…014】『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P216' 
注【29…015】『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注【29…016】『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七四)。 
注【29…017】『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29…018】『摩诃僧只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注【29…019】『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一二0)。『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注【29…020】『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注【29…021】『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注【29…02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上)。 
注【29…023】『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中──下)。 
注【29…024】『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一九0──一九一)。『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 二·六八上)。『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中)。 
注【29…025】『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注【29…02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五上)。 
注【29…027】『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注【29…028】『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一八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P217' )。 
注【29…029】『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上)。 
注【29…030】『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注【29…031】『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注【29…03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注【29…033】『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注【29…034】『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第四项 犯与不犯的分别

  「波罗提木叉」的诵说,主意在用来处理实际发生的非法事项,以维护僧伽的和乐清净。所以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解说,每一学处的分别解说,也就是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等分别。这是持律者(律师)所应有的知识,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000中)说∶ 


   「有四法名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馀、知无馀。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粗恶、知不粗恶。复有四法∶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净、知忏悔不清净」。 'P218' 


  如上所列,持律者应有的知识,『僧只律』等都有说到(1)。说到所犯罪的分类,是五罪聚 pan~ca…apattikkhandha^,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只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说∶ 


   「五众罪者,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罪」。 


  五众(聚)罪,又称为五篇罪(2)。『铜 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论』(3)等,一致说到这一分类,实为佛教初期对於罪犯的分类法。以此五类罪而分别轻重等不同的,如『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说∶ 


   「阿跋提者,五种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於此五种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远离,是名阿跋提。无阿跋提者,┅┅是五种罪,不作、不覆障远离、净身口业、净命;若狂人、病坏心人、散乱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无阿跋提罪。轻阿跋提罪者,可忏悔即觉心悔,是名轻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後四种罪可除灭,是名残阿跋提罪。无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初种,是名无残阿跋提。恶罪者,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虽一切罪皆名恶,此是恶中之恶,故名恶罪。非恶罪者,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是非恶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灭,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 'P219' ,不可出不可除灭,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patti,译为犯。与法dharma不相应,与毗尼vinaya不相应;凡一切有所违犯的,就是过失,所以也译为罪。然在犯(罪)的分别判决中,波罗提木叉的五篇罪,显然是过於简略,不足以适应佛教开展中的僧事实况。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m!pada^、布萨pos!adha、安居vars!a^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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