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注【36…008】「带结法」,颂中缺,长行中有。见『摩诃僧只律』卷三一(大正二二·四八四下)。
注【36…009】今依颂而分「种殖」与「听一年」为二,见『摩诃僧律卷』只三三(大正二二·四九六中)。
注【36…010】『摩诃僧只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注【36…011】『摩诃僧只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下)。
第五项 摩得勒伽成立的先後
『十诵律』「毗尼诵」的「摩得勒伽」,『毗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毗尼母经』的前六卷,『僧只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如上文所说,是出於同一母体的毗尼摩得勒伽Vinaya…ma^tr!ka^。汉译的毗尼摩得勒伽,就是这几部。此外,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 系的『四分律』,也一再说到经律(毗尼)以外的摩夷Ma^tika^,但实际的内容不明。根本说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律藏」,义净的传译,是不完全的。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所说∶「比尼得迦及本母」(1),可见『根有律』也是有「摩得勒伽」的, 'P288' 只是没有译出而已。
有关摩得勒伽的意义,我曾经有所论列(2)。概要的说,摩得勒伽的文体,是标目作释的;文义是「决了定义」的。法的摩得勒伽,是圣道的修持项目,如『杂事』等所说(3)。律的摩得勒伽,也是有关实行的项目,如出家受具足pravrajya^…upasam!pada^、布萨pos!adha、安居vars!a^,以及衣、食、住等僧伽规制。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内部实行的法制及惯例(不成文法)。结集时,只是列举项目,附於「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但体例与波罗提木叉(成文法)不合,所以依标作释,渐成为律的另一部分──「摩得勒伽」。
摩得勒伽,起初应只是标举项目。『毗尼摩得勒伽』,在依标作释以前,列举项目,如说∶ 「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羯磨,羯磨事,羯磨处,非羯磨处 ┅┅」(4)。而『僧只律』在依标作释以後,结为偈颂说∶「具足不名受,支满不清净,羯磨及与事,折伏不共语,摈出发欢喜┅┅」等(5)。长行,或者是偈颂;在前,或者是在後,意义都是一样的,就是列举项目的摩得勒伽。如『僧只律』「杂诵跋渠法」的第五跋渠(品),『大正藏』依高丽本,是偈颂体;而宋、元、明各本,都是长行(6)。但这些僧制项目,被称为摩得勒伽的,早就成为偈颂,偈颂是更便於忆持的。
集为偈颂的「摩得勒伽」,原形是附於「波罗提木叉」後面,後来才发展而成独立部类的。 'P289' 这一古老意义,应该加以说明。『僧只律』的「波罗提木叉经」,分为「十修多罗」,从「戒序」到「随顺法」(或作「法随顺法」)。在「七灭诤法」後,别立「(法)随顺法」为一部,这是上座部系Sthavira「戒经」所没有的。「随顺法」的内容,在第三章──「波罗提木叉经」中,并没有解说。现在「摩得勒伽」的性质,已经明了,「随顺法」就是「摩得勒伽」的古义,也就可以进一步的来说明了。(法)「随顺法」,是汉译各部「戒经」所一致说到的,只是『僧只律』特别提出,作为别部吧了。如∶
Ⅰ『四分戒本』∶「此是佛所说,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若更有馀佛法,是中皆和合应当学」(7)。 Ⅱ『解脱戒经』∶「此是┅┅佛陀所说戒经,半月半月说解脱戒经中来。若更有馀佛法,皆共随顺┅┅应当学」(8)。 Ⅲ『十诵别本』∶「是事入佛经中,半月半月戒经中说。若有馀学,当一心学」(9)。 Ⅳ『五分戒本』∶「是法入佛戒经中,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及馀随道戒法,是中诸大德!一心┅┅应当学」(10)。 Ⅴ『十诵戒本』∶「是事入佛戒经中,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及馀随道戒法,是中诸大德!一心┅┅应当学」(11)。 'P290' Ⅵ『根有戒经』∶「此是如来应正等觉戒经中所说所摄。若更有馀法之随法,与此相应者,皆当修学」(12)。
这是「戒经」的「总结劝学」。总结「波罗提木叉」的八部後,ⅠⅡⅢ本又举「馀佛法」或「馀学」;ⅣⅤ本举「馀随道戒法」;Ⅵ本举「馀法之随法」来劝学。也许解说不完全相同,但在「波罗提木叉」八部外,别有应当修学的法,这是各部「戒经」一致的意见。「随道戒法」,「法之随法」,与『僧只律』的(法)「随顺法」,显然是原文相近而传译不同。道宣解「馀佛法」为∶「此谓略教之别序也」(13),意指七佛的略教。所以定宾解说为∶「若更有馀佛法者,示馀佛略也」(14)。以下是七佛略教诫,所以『四分律』是可以这样解说的。然『解脱戒经』,也说「馀佛法」,而七佛略教,却在「序说」中。这可见「总结劝学」中的「馀佛法」,并不合於道宣的解说。『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五上)说∶
「若更有馀者,谓是十七事等所说学法,咸应修习。言法及随法者,法谓涅盘清净无累;正行之法八圣道等,能随顺彼圆寂之处,故名随法」。
「馀」与「法之随法」,『律摄』作分别的解说。「十七事」是属於毗尼的,「八圣道等」是属於法的。依『僧只律』的解说,这是属於毗尼的,指「杂跋渠法」、「威仪法」──摩得勒伽。如说∶「法随顺法者,如二部毗尼随顺者,顺行此法也」(15)。二部毗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 'P291' 与分别vibhan%ga。与波罗提木叉相随顺的,应随顺而行。这是波罗夷┅┅灭诤法(八部)以外的,与结集的波罗提木叉相契合的,随顺戒经的部分。又说∶「威仪者,二部毗尼随顺行,是名威仪」(16)。据此,可见「威仪法」也是属於「法随顺法」的。又如『僧只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世尊分别说戒序,八波罗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耆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罗提舍尼、六十四众学、七止诤法,法随顺法偈在後。比丘尼毗尼竟」。
「法随顺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在古代,僧事项目的类集 ── 摩得勒伽,是偈颂,近於『僧只律』中,「杂跋渠法」、「威仪法」的结颂。「法随顺法」,就是这些,是波罗提木叉以外的,却是随顺於二部毗尼的僧伽规制及威仪。所以在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中,终了时也举此劝学。『十诵别本』作「馀学法」;『五分戒本』与『十诵戒本』,作「馀随道戒法」,意义明确,与『僧只律』相合。『僧只律』以此为第九部,这是与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铜 戒经』,没有第九部,也没有「更有馀法」等一句。然在『铜 律』中,是有「随顺法」的,如「附随」(南传五·二六九)说∶
「於经、律、随法、所制、随顺法,勿为无益之诤论」。
依注释(17),「经」等五事的内容为∶ 'P292' 经Sutta──────二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律vinaya──────犍度随法anuloma────附随所制Pan~n~atta───一切律藏随顺法a^nulomika──四大处(四大说)
『铜 律』「附随」,别有「经」、「随经」、「律」、「随律」(18);「法」、「随法」、「律」、「随律」(19)。「随法」、「随经」、「随律」,都解说为「四大处」(20)。『善见律毗婆沙』,有「本」、「随本」(21)。随本(Sutta^nuloma,即「随经」)也是解说为「四大处」的。被解说为「四大处」的「随法」与「随顺法」,似乎本为同一名词(所以解说也一样),而语音小有变化。在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二项中,说到「四大处」是依据原始结集的法律,对新传的法律,予以审定,否决或采录。这是随顺於先结集的经、法、律,所以称为「随经(随顺修多罗)」、「随律」、「随法」或「随顺法」。「波罗提木叉经」,是原始结集的根本律(也称为经、法)。僧伽规制,僧伽威仪的集成,是以波罗提木叉为审决标准,也就是随顺於法(二部毗尼)的。「摩得勒伽」的(最初)类集,是比原始结集略迟的,所以被称为「随、法」。附於「波罗提木叉」终了,劝学众应该修学,这是各部律(除『铜 律』)所共传的,而唯有『僧只律』 'P293' 的「法随顺法偈」,说得最为明确!
现存不同诵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为三分的。『毗尼摩得勒伽』,称为「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十诵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第二分与第三分,「法」与「行法」,都是称为「法」的。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称为法呢?『十诵律』本第一分,一二六项,唯(28)「独住法」,及(115)以下,有关「净法」的──「和合法」、「僧坊净法」、「林净法」、「方净法」、「土净法」、「衣净法」── 称为法,其馀的一一九项,都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九一项目,仅「塔地」、「塔物无尽」,及末後四事──「林」、「事」、「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称为法,其他都是称为法的。第三分,一概称为法。『毗尼母经』第一分,有八项称为法。其中(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浆法」,是「净法」,附於第一分的。(20)「说戒法」,(27)「畜钵法」,(28)「畜衣法」,(38)「入僧法」,『十诵律』是属於第三分的。其馀的不称为法,与『十诵律』相同。『毗尼母经』的第二、第三分,标与结不大合一,或称为法,或不称为法。比对『十诵律』与『毗尼母经』,第一分除末後的「净法」外,是不称为法的。『僧只律』的情形,也是一样。如(1 )「受具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