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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相应」、「律事」、「犍度」、「法」,混合使用。以同一名称而贯彻全部,属於再整理的时期(1);这是大致正确的结论!
这些名称∶并不起於犍度部分的分立,而早存在於犍度的母体──「摩得勒伽」ma^tr!ka^ 时代。一、「法」∶这是「摩得勒伽」第二分、第三分所用的名词;内容为僧伽内部,僧伽与个人的所有规制。依「摩得勒伽」,而「布萨法」、「安居法」等,一类一类的集出,称之为「法」,是最自然不过的。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的『五分律』,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称犍度部分为「法」,代表了该部早期的形态。然而「五百结集」、「七百结集」,并不是规章法制。而提婆达多Devadatta的破僧,不是法制,反而是法制的破坏。在这点上,『十诵律』不称为「法」,显然是更妥当的。而『五分律』也称为「法」,就未免通泛了。
二、「事」∶『铜 律』的「七百犍度」,说到「瞻波律事」(2)。「律事」Vinayavastu ,是『根有律』与正量部广泛使用的名称。与『铜 律』「瞻波律事」相当的,『十诵律』作「瞻波国毗尼行法中」(3)。「毗尼行法」,决非「律事」的别译。『十诵律』又说∶「舍婆提国毗尼药法中」(4);可见「行法」与「药法」一样,都是专名。「行法」应为A^ca^ra^…Dharmaka 的义译,本为性罪以外僧制的通称(如破戒、破威仪的分别,就是这样)。「瞻波法」部分,古称「瞻波行法」,可见「法」与「行法」,本没有太大的差别,其後才演化为二类的。『铜 律 'P348' 』还有「杂事犍度」,「事」在『铜 律』中,是并不生疏的。说一切有部,起初是称为「法」的,但逐渐使用「事」这一名称。如『十诵律』是称「法」的,但稍後成立的「调达事」,已称为「事」;其他的也渐以「事」来代替他。『十诵律』的「优波离问」,是成立於「七法」、「八法」等以後的。在「问波罗提木叉」部分,已偶然的应用,如「盗事」、「杀事」、「妄语事」、「问十三事」、「问波夜提事」(5)。与此相当的『毗尼摩得勒伽』,在问「七法」、「八法」中,作「问受戒事」、「问布萨事」、「问俱舍弥事」、「问羯磨事」、「问覆藏僧残事」等,而结名「优波离问事竟」(6)。依此可见,『十诵律』本称为「法」,而在律学的传流中,有以「事」代「法」的倾向。『根有律』就是一切称为「事」的一派。大概「事」是通称,一切都是适用的,这才取代了具有轨制意义的称呼──「法」。
三、「犍度」∶这是『铜 律』与『四分律』所用的。在「摩得勒伽」中,就有「犍度」一名;如分为「三聚」,三聚就是三犍度了。这是新起的名称;从佛教圣典史去看,在西元前二世纪,『发智论』立八犍度。『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约西元一世纪作,立一四犍度。『识身足论』立六蕴(就是六犍度)。这是西元前二世纪以来的风尚。『铜 部』与『法藏部』(铜 部以本上座部、分别说部自居,不合史实)的成立,也在那个时代──西元二世纪。因部派独立,而对僧制的类集,重为整编,称为犍度。『四分律』还知道「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不符 'P349' 合犍度的意义;但『铜 律』已进而彻底应用这一名称了。
四、「相应」sam!yukta∶是经律结集中的重要术语。南传有「相应部」;义净译为「相应阿笈摩」(7)。初期的结集,片段、杂碎,但不只是资料的堆集,而是将众多资料,以问题为中心,而类集有关的一切。经如「蕴相应」、「处相应」等;律如「布萨相应」、「羯磨相应」等(不过初期的类集,仍不免予人以杂乱的感觉)。「摩得勒伽」的第二分──「布萨法」、「安居法」等,早就称为「相应聚」了。『铜 律』的「七百犍度」,称「布萨犍度」为「布萨相应」(8);这是古代用语的遗留。『律二十二明了论』,也曾说到∶「如布萨相应学处中说」(9);「於制布萨相应灭(应是「戒」字的讹写)中广说应知」(10);「於制羯磨相应戒中」(11)。约义类相从说,是「相应」;约类集为一聚说,是「犍度」。「相应」的古称,渐为犍度所代而逐渐淡忘了。
注【43…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四二)。
注【43…002】『铜 律』「小品」(南传四·四五八)。
注【43…003】『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下)。
注【43…004】『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上)。
注【43…005】『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中、三八一中、三八二上、三八三中)。又卷五三(大正二三·五九一上 'P350' )。
注【43…006】『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中)。
注【43…007】『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七中)。
注【43…008】『铜 律』「小品」(南传四·四五八)。
注【43…009】『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八中)。
注【43…010】『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九下)。
注【43…011】『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0上)。
第四节 受戒犍度──古形与後起的考察
第一项 事缘部分──佛传
依「摩得勒伽」ma^tr!ka^而开展为「犍度」khandhaka,在组织方面,『十诵律』与『根有律』,是比较古的。然组织形式与内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应从内容方面去举例说明。在犍度部中,论究新与古的问题,至少要从主体部分,相关部分,事缘部分,还有附属部分(譬喻、因缘)去考察,才不致陷於「以偏概全」的谬误。 'P351'
『律藏之研究』,举「大犍度」的「受具」及「佛传」为例,进行论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古。以「受戒犍度」来说,认为『铜 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只律』省略了佛传,是新的。而『十诵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後完成的(1)。这一新古的论定,主要是以佛传为中心而予以论定的。『铜 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属於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 ,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众受具」以前,都有次第连贯的佛传。『僧只律』「杂诵跋渠法」,论四种受具足时说∶「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如 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2)。『律藏之研究』以为∶「如 经中广说」,指大众部Maha^sa^m!ghika的佛传──『大事』。『僧只律』本来是有佛传的,而现存的『僧只律』,佛传是被省略了,这是再整理的律(3)。『十诵律』等没有佛传,当然是後起的了。
以佛传为中心而论「受戒犍度」的新古,非从『僧只律』「杂诵跋渠法」的认识去著手不可!「杂诵跋渠法」,於「受具、不名受(具)、支满(可以受)、不清净(不得受)」的解说部分,可说与上座部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当,但还不能说是受戒犍度。『僧只律』标举众多项目,而一一加以解说,始终保持「摩得勒伽」的体裁。这是依「摩得勒伽」,渐为重要问题的类集,而移向分离独立的「犍度」阶段。「摩得勒伽」三分中,第一分是不称为「法」 'P352' 的。「杂诵跋渠法」,综合简化为二分,而仍保留称法、不称法的差别。受具足等,属於第一分,是不称为法的。这不是僧伽的法制,而是有关僧伽法制的,名称与内容的确定(或论诤的决定)。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说为「决了定义」(4)。「杂诵跋渠法」,对於这部分的解说,分为二段 ∶一、「四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专论「十众受具」,可以不可以,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这在『毗尼摩得勒伽』中,是「应与受具足」、「不应与受具足」;「可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种受具足」∶「自具足、善来具足、十众具足、五众具足」(5),这是「受具足」的解说。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传说中──事实上曾经存在的不同方式的受具,作综合的说明,「受具足」是什麽。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五比丘等,「唤善来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来具足」。「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为僧团的正规的受具足法,名「十众具足」。在这里,『僧只律』叙述了十众受具足的仪轨。因亿耳S/ron!a…kot!ikarn!a的请求,为边地方便准予「五众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僧只律』分为四种。『毗尼母经』别明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实为七种(6)。『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7)。对传说中的不同受具,及传说中的特殊事例,一一罗列起来,才成为更多种的「受具足」。在这点上,『僧只律』的四种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备的,但确是初期的传说。现存不同传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种种不同的受 'P353' 具足。然後明「应与受具足」等,约十众受具,而论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体例是这样的,『僧只律』也没有例外,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说到受具足,实以「十众受具」为主。从佛教的制度来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优婆塞 upa^saka、优婆夷upa^sika^,译义为「近事」(男、女),是亲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里来,受一日一夜的八支净戒,名优波婆沙upava^sa,译义为「近住」,是近阿罗汉而住的意思(8)。出家受具足,名优波三钵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