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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支满、不清净」四事;『毗尼摩得勒伽』为∶「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只律』说「四种受具」(在「十众受具」中,附有受戒仪轨);『毗尼母经』分二类的「五种受具」(实为七种);『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只律』先对明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然後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末了总结说∶「是谓不名受具足。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1)。上座部系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将佛传部分,相关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体部分,也只是专论「十众受具」的,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的详备说明而已。
首先,应确认僧伽中的「受具」事实。「十种受具」(在边地,後通融为「五众」),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受具法」的最後定制。从佛的制立以来,在次第完成的过程中。有「十众受具」的事实,就有「十众受具」的仪式(没有文字纪录,也有习例的一定轨式);这与有「说 'P373' 波罗提木叉」制,就有「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一样。由於授戒者及受戒者,发现某些特殊的事例,受具制度,也就经不断的增加条例,而日渐成为严密完善的制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於师承传授,学风不同(这才会引起分裂),实际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典的「摩得勒伽」,实际存在的受具法制,集成「受戒犍度」。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学风中,说一切有系Sarva^stiva^din与分别说系Vibhajyava^din,虽核心问题大致相同,而组织与内容,都不免有详略、增减的差异。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制度,是不断增订而成;在集成犍度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对「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没有预想那一部是原形的必要。要说新与古,那是制度的发展,而渐趋完密的过程。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铜 律』「大犍度」,始终保持「随缘成制」的原则∶一次又一次的事缘,制下一则又一则的规定。如从问题去看,与『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显然有同样的意义,可以分为三部分。一、「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三、(临坛)受具的作法。第一部分,『大犍度』分七节∶1。制立「和尚」upa^dhya^yaupajjha^ya∶和尚摄受弟子,负教授教诫的责任。确立师弟的关系,助成佛法的开展(立请和尚法)(2)。2。制「白四羯磨」∶受具者为僧伽所认可(立白四羯磨)(3)。3。制「请受具足」∶三请,以表示真诚的意愿( 'P374' 立三乞受具,白四羯磨受具)(4)。4。制(先受具,次)「说四依」(5)。5。制「十众受具」(6)。6。 制「十岁·有智·得为和尚授具足」(7)。7。制「五分具足比丘,得授具足」(8)。这一次第,显然为「十众受具」制度的渐次完成。这一部分,说一切有部律,要简要得多。『十诵律』略为∶1。 制立「和尚」。2。制「十僧现前白四羯磨」。3。制「十岁·有智·五法成就得授具足」(9)。『根有律』更略,指「广如馀说」(10)。但叙「十夏 刍」,「成就五法」,可以度弟子,授「近圆」 (11)。与『铜 律』同属分别说部系的『五分律』、『四分律』,比『铜 律』还详些。『五分律』更有人不如法,不得受具足的规定──不如法的十众,不如法的受戒者与和尚(醉、狂等)(12) ;及受戒场所的规定(13)。在『四分律』中,制「说四依」,与受戒场所,都编集在第二部分(14)。 第二部分,(出家)受具者的种种规定,现存的五部律,虽略有出入,而大体是非常接近的。现在分为三类,对列如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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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律] [五分律] [四分律] [十诵律] [根有律]
l外道 '四月 l外道 1外道 2 外道 l外道
别住' 2坏内外道
2 重病'五种' 7重病'七种' 7重病'五种' 6重病'五种' 6重病
3王臣 8属官 10官人
'P375'
4盗贼 6贼 4贼
5笞刑·烙刑
6负债 2负债 5负债 4负债 4负债
7奴仆 3奴 3奴 3奴 3奴
8秃头冶工 4作人 9巧师家儿 5锻金小儿 5童子
9不满二十 5不满二十 6不满二十 l不满二十 2不满二十
10父母不许 9父母不听 8父母不听 7父母不放 7父母不许
11无衣钵
11黄门 18黄门 14黄门 10不能男 10具二根
※ ※ ※ ※ ※
12贼住 20自剃头出家 13贼心入道 9贼住 9贼住
21舍内外道 ( 2坏内外道) 11越济 12心乐外道
16非人 16非人
13畜生'龙' 17畜生 11畜生 15畜生 15畜生
14杀母 10杀母 16杀母 12杀母 13杀母
'P376'
15杀父 11杀父 17杀父 13杀父 14杀父
16杀阿罗汉 12杀阿罗汉 18杀阿罗汉 14杀阿罗汉 15杀阿罗汉
17污比丘尼 15破尼梵行 12污比丘尼 8污比丘尼 8污比丘尼
13破和合僧 14破僧 19破僧 18破僧 16破僧
19出佛身血 13出佛身血 20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20二根 19二根
※ ※ ※ ※ ※
22曾犯边罪 19曾犯边罪 18犯边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20曾犯粗罪 19曾犯粗罪
23截手┅。聋哑 23截手┅。口吃28截手等 21污染僧人 20不完具者
24未受沙弥戒 30未受沙弥戒
21不请和尚等 25不请和尚
26未乞具足 23不乞戒
27裸形 26裸形
22不具衣钵 28不具衣钵 (11无衣钵)
'P377'
21不称自名
22不称和尚名
24衣服不如法
25眠醉狂
27嗔恚·强与
29人不现前
有关(出家与)受具者的种种规定,在上列三类中的第一类,是实际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一类。如「外道」来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别住」,经过短期的考验,观察他是否厌弃外道,而对佛法有真诚的信乐。「秃头冶工」,各律都有类似的事缘。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来寺院中,有比丘悄悄的为他剃度了。他的父母来查问,都说不知道。後来被父母发见了,因而指责比丘们为欺骗。因此规定∶凡是来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许可」,公开的让僧伽知道。如「父母不许」,是不得出家。这三类,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仆」、「盗贼」、「不满二十」,都是极一般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事项。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根有律』,没有「王臣」与「盗贼」二事,与分别说部系律不同,这是值得研究的。『铜 律』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迹。在下第三类,『铜 律』有「三十二种人不得出 'P378' 家」,笞刑屿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类。『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坏内外道」,其他律部,都属於第二类。这一类,相同的共七事。第二类,多少进入了理论阶段。「黄门」,是性生理的病态者。「贼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济」,是出入於佛法及外道,而根本失去宗教信仰的。「污比丘尼」,是对清净僧伽的严重恶行。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问题。佛制僧伽,为人类而立制;「非人」、「畜生」,论理是不得受具,成为僧伽成员的。「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称为「五逆」,可说罪大恶极。「杀母」、「杀父」、「杀阿罗汉」,已是极其少有的。而「破僧」与「出佛身血」,除了提婆达多 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这都是论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黄门」,而『铜 律』与『五分律』,又别立「二根」,可见这些部派,对病态性生理的重视。这一类,在佛法的修学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组织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蒙混进来,一旦发现,就要「灭摈」,逐出僧团。这一类,共同的有九事。第三类,说一切有部律仅有三事∶曾经出家而「犯边罪」──四根本罪,这是不得受具的。曾经犯了粗罪──「不见罪」、「不悔罪」、「恶见不舍」,为僧伽所「举」而不愿接受处分,退道还俗,而现在又想出家受具的(这一种人,分别说部──三律,都编在受具作法以後)。「污染僧人」,是残废、畸形、太老,行动不能自主,也就是『铜 律』「三十二人」之类。分别说部系律,涉及受具时作法的是 'P379' 否完备,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弥戒」、「不请和尚」、「不乞戒」、「衣钵不具」等。『四分律』有在「空中」、「隐处」、「眼见耳不闻处」、「界外」,都只是受戒者与「十众」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