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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部分∶『铜 律』的「附随」,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属於分别说系,在「经分别」与「犍度」部分,与『铜 律』相近;而在「附随」部分,却与『十诵律』相近。『四分律』有「毗尼增一」与「调(毗尼)部」。『十诵律』的後三诵,虽附有其他的部类,而主要的 'P455' 部类,是「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与『四分律』相比,只多一「优波离问」而已。在分别说部的传承上,『四分律』与『铜 律』(还有『五分律』),本来相近。但在铜 部 Ta^mras/a^t!i^ya与法藏部Dharmaguptaka成为独立的宗派,确立一宗的「律藏」时,一在锡兰,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离,形成各自的发展。印度本土佛教的开展中,「增一法」与「调部」的形成,分别说与说一切有,并没有太大的不同。说一切有系向北方发展,「优波离问」又逐渐的成立。分别说部系中,化地部Mahi^s/a^saka的『五分律』,称「调部」为「调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没有「附随」部分。在「律藏」的组织上,代表了分别说部的早期形态。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十诵律』与『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诵律』後三诵的主体──「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与『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毗尼得迦(并本母)」(1),次第相同。这是「附随」的三大部,其他的部类,也就附在里面。『十诵律』末後的「杂品」与「因缘品」,上一节已论证为文段错乱。所以说一切有部的「附随」,应次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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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 [根有律]
┌一、因缘 一、尼陀那
├二、杂 二、目得迦
'P456'
八诵「增一法」─┼──三、增一法 三、增一法
└┐
┌四、众事分
九诵「优波离问」┴──五、优波离问 四、邬波离问
┌六、摩得勒伽 七、本母
├七、毗尼相 五、摩纳毗迦?
十诵「毗尼」─┴───八、毗尼杂 六、毗尼得迦
『十诵律』的全部组织,次第是∶一到三诵,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四诵为「七法」;五诵为「八法」;六诵为「杂诵」;七诵为「比丘尼毗尼」;八诵为「增一法」;九诵为「优波离问」;十诵为「毗尼」(或译「善诵」)。这一组织次第,有最可注意的一点∶「比丘尼毗尼」──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编在第七诵,没有与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相连,而被「犍度」──「七法」、「八法」、「杂诵」所间杂。考『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说∶
「二百五十戒义作三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毗尼、增一、忧波利问、杂部、善部∶如是等八十部,作毗尼藏」。
『大智度论』所说的毗尼藏内容,与现存的『十诵律』大致相合,只是将「杂部」(「杂诵 'P457' 」)从第六而移到第九。然「比丘尼毗尼」,没有与「二百五十戒义」──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相连,而为「七法」、「八法」所间断,还是与『十诵律』一样。「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分散在前後,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十诵律』的後三诵(附随部分),及异译的『毗尼摩得勒伽』中,所说的毗尼藏内容,虽略有出入,而都有难解的同一文句,如说∶
Ⅰ「若论毗尼时,从何处求?佛言∶应从比丘、比丘尼中求,七法、八法、增一中求,同不同中求」(2)。 「何处求戒相?答∶二波罗提木叉中,十七事──毗尼事中、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毗尼中」(3)。
Ⅱ「毗尼摄者,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毗尼、增一、馀残杂说、若共若不共∶是名摄毗尼」(4)。 「云何毗尼因缘?谓二波罗提木叉毗崩伽,十七毗尼事──七法、八法、善诵、增一、散毗尼、共戒不共戒」(5)。
Ⅲ「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毗尼、增一、无本起、因缘、毗尼共不共」(6)。
所叙的毗尼内容,虽有增减;次第也略有参差,但大致相同。「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与现存的『十诵律』本不合。『毗尼摩得勒伽』的译者,熟悉『根有律』「十七事」的传说,所 'P458' 以『十诵律』的「毗尼」,或「七法、八法」,都译为「十七事──毗尼事」;「十七毗尼事─ ─七法、八法」。「十七事」与「七法」、「八法」并举,比对『十诵律』,可见是译者的增译。在这三则文证中,末了都说「共戒不共戒」、「毗尼共不共」。这是什麽部类?在『十诵律』中,并没有「毗尼共不共」的部类,那是什麽意义呢!
「毗尼共不共」的一致传说,从『僧只律』的组织研究中,终於明白了这一意义。『僧只律』的全部组织,形式上是比丘与比丘尼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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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提木叉分别┅┅┅┅(共二二卷)
比丘(主体)─┴──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一三卷)
比丘尼(附属)─┬─波罗提木叉分别┅┅┅┅(共四卷半)
└─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共半卷)
形式上,比丘与比丘尼律,分别的同样的组织。而实际是∶「律藏」以比丘律为主。比丘律与比丘尼律,在文段的数量上,不成比例。以比丘的「波罗提木又」,分别解说而成「波罗提木叉分别」。以比丘的僧伽规制(不成文法),标目而成「摩得勒伽」(由一部而分为二部、三部);随标解说,成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这都是以比丘为主的;极关重要的「比丘尼法」──「八敬法」,附於「杂诵跋渠法」中。至於比丘尼律,「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只是 'P459' 将共比丘的共戒,略举名目(内容在比丘律中);别出比丘尼的不共戒。「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更不能与比丘的相提并论;只略明共与不共而已。「律藏」的古形,是以比丘律为主体的;末後,略叙比丘尼戒的共与不共,而完成「律藏」的全体。
这一「律藏」的组织,为原始佛教时代的原形。上座部是重律的;经持律者的精密论究,「律藏」的组织,逐渐演变。主要为∶「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摩得勒伽」的僧伽规制,逐渐分类而编集起来。比丘的僧伽规制,类编为「犍度」(或称「法」、「事」)。而比丘尼的「杂跋渠」(「威仪」是共同的),分量极少,就与「八敬法」相合,称为「比丘尼法」,而编入「犍度」中。这样,「律藏」就成为三类∶一、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二、「犍度」;三、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律分三部的体例,传持(上座部)古形「律藏」的正量部 Sam!mati^ya,就在「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这样说∶
「律中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十。於婆薮斗律,有二百戒;於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於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如本书第三章所论(7),『明了论』的三部律,就是「波罗提木叉(并分别)律;婆薮斗vastu ──事律;比丘尼律。那时的「律藏」,初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其次是「事律」──「七法」、「八法」等;末後为「比丘尼律」(还没有附随)。这是本上座部时代的「律 'P460' 藏」原形。『十诵律』的组织,「比丘尼比尼」,在「七法」、「八法」、「杂诵」──事律以下,完全符合这一次第。而说一切有部律的内容,如上所引,以「共不共毗尼」为末後,也就是这一古形「律藏」传说的遗痕。『十诵律』文,是出於「摩得勒伽」及「众事分」;特别是「摩得勒伽」,是有古说为根据的。现存的「摩得勒伽」本,完成的时代,佛教界的「律藏」,已大为改观。面对当时的佛教情形,「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後相连,也就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漠视『十诵律』的固有组织次第。虽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而还是传承古说,以「共不共戒」为末後。总之,上座部律藏的原形,如正量部所说,『十诵律』所表示的组织,是以「比丘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比丘尼律」若共若不共为次第的。
上座部分为分别说与说一切有,依此而一再分裂。在各部派成立,完成自宗的「律藏」时,佛教界的共同倾向,比丘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後相连。这不但分别说系的『铜 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一切有系的『根有律』,也是这样。维持固有组织形态的,就现存的资料所知,只有正量部与『十诵律』。但在『十诵律』的「附随」部分,也随众而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了。
上座部系的「律藏」,又有「附随」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