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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围绕劳教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规和程序的谬误,杨新培律师的犀利剖析和所提出的一个个诘问,以确凿的证据,严密的逻辑和内在的道德震撼力,使得被上诉方代理人每每只能以沉默作答。一审时原告方义正辞严呼唤公理的场面,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里又一次重现。
在结束自己的发言时,杨新培律师心情格外沉重。他恳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撤销劳教决定,主持正义,还人间一个公道。
1998年3月12日,二审开庭后的第10个月,刘少屯终于盼到了梦寐以求的解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温州市劳教委认定刘少屯两起违法行为并做出劳教3年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不妥,应予纠正。据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1994)鹿行初字行第10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4年8月17日作出的(1994)温劳教字第511号劳动教养决定。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各80元由被告承担。
这又一轮终审判决,宣告了刘少屯冤案的彻底推翻!
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甚至是吝啬的,但是,这个判决却有着太多太多的内涵,发人深思,令人感慨……
刘少屯曾在不服劳教官司一审判决的上诉状中写道,“国家的法律应当是公正的,决不能受非法干预,决不能让法律被特权所噬。公正总有一天会代替不公正。”
面对种种无端的磨难和诬陷,刘少屯从未对法律公正失去信心和希望,并且以主人翁的觉悟拿起了法律武器。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他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他不是一个气拔山力盖世的英雄,在苍茫大地亿万众生之间,他不过是一个平凡至极普通至极的小人物。然而,在这场命运的洗礼中,他以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行动,证明自己是一个合格的共和国公民。法律洗刷了泼在他身上的层层污垢,还他以清白,这是对合格的共和国公民的必然回报。
刘少屯为什么会这样倒霉,为什么公安机关不抓别人单抓他?不少人都曾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刘少屯说,他对此也曾想了很久。他觉得唯一能说得通的原因是,他在学校操场教体育课时,曾与一强占操场打球影响教学的当地无业人员发生争执,那个无业人员与公安机关抓他的人是亲戚。他说,那个警察也许当时抓他,不过是耍要威风,为亲戚出口气,也不曾想此事会闹得这样大。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抓了刘少屯,事情的发展就变得无法控制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日益加强的保护,使无罪释放刘少屯成了滥用职权者很难办的事情,它会引来一系列对他们极为不利的后果。这不但会使他们脸面无光,更会面临纪律处分甚至更为严厉的追究。为保自己,他们只能在错误的路上一步步走下去。
他们编织出种种刘少屯的“劣迹恶行”来解释他们抓刘的行为,并把此事并入反映他们领导的成绩之中,把领导者一个个一层层地拉进打击刘少屯的行列中来。而一旦走进这个圈子,他们的领导也就与他们面临着同样的前途,和他们有着共同的利害了。这也许就是刘少屯为什么面对着那么多与他并不相识的打击者的缘故。
蒙冤4年,终见天日。饱含着热泪,刘少屯和家人在老父亲带领下,向苍南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敬献上缀着“刚正不阿”、“清正廉明”金色大字的鲜红锦旗。而面对这纯朴善良的一家,面对着法律,人们不能不问:
捏造罪状诬告无辜的人,究竟是谁?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瞒上欺下蒙蔽舆论、制造冤案以此“建功”的人,是否“依旧逍遥度日,宦途我自春风”?
一叶障目、两豆塞耳甚或因私徇情、卖力炒作“舆论”、推波助澜落井下石的人,是否应该深刻反思?
为所谓“高大形象”乃至为个人既得利益,不惜以一连串错误掩盖一个错误的人,现在又该如何自处?
……
所有这些问题,是不能忽略不计的,是不能用沉默来“化解”的。
据了解,近日,刘少屯已向苍南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之后,他还要向温州市劳教委提出赔偿请求,并对造成这一滥用职权的涉案人员提出控告。
第六章 司法,正在剔除体内腐败毒瘤
一、反腐败,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主战场”
中共十四大组成的中纪委,专门惩治腐败的“大老虎”。1997年初,
中纪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
部门是反腐败的重点。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反腐败的新思路是通过新
的制度制约权力和消除利用权力索取的空间。
回眸90年代的中国“反腐”之战,十四大组成的中央纪委于1993年8月召开的第二次全会,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的会议。此次会议确定了反腐败的工作重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这就是90年代反腐败斗争史上有名的“三项工作”。自这次会议以后,查处大要案的力度明显加大。
从1993年到1997年3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8。3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2万多人,其中县(处)级以上2万余人,地(厅)级以上1600多人。查处了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南京金中富期货诈骗案等一批涉及金额超亿元的大案。
最引人注目、震撼力最大的,是被老百姓称作“大老虎”的一批省部级领导干部如王宝森、李效时、欧阳德、韦泽芳等纷纷落马。仅在北京市,被查处的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就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陈希同,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市政协副主席黄纪诚。
90年代初期,中央就设置了“道德思想防线”,对制止公款旅游,对出国访问、用车、住房、收受礼品、公务接待标准等等,都做了规定。虽然规定越来越多,条文也越来越细致,但一些人却置若罔闻,这种防范于前的思想道德防线,根本挡不住一些胆大妄为者。
1997年初,中央纪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像“三机关一部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是我们反腐败的重点,查处的力度也较大,但问题仍然很突出。
1995年是打“大老虎”最多的一年,但1996年1~11月,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仍达5643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7。2%。不仅数量逐年增加,而且层次越来越高。1995年受处分的地(厅)级干部人数比1994年上升39%,比1993年上升64。1%,省部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人数也在增加。特别严重的是,违反政治纪律与经济违法交织在一起,甚至发展到“以钱买官、以官赚钱”的恶劣程度。
顶风作案日益突出。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向序明嫖娼、赌博、受贿等违纪问题,是在接替原董事长阎健宏(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犯下的。
窝案、串案增多,法人行为、集团行为甚至政府部门行为增多。许多案件往往是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参与作案。贵州省查处阎健宏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案,带出8名地厅级以上干部和5名处级干部,福建闽江工程局特大受贿案涉及局党委书记、局长、4名副局长等7名地(厅)级干部和19名处级干部,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带出一串案件,涉及2180人。
在中央高层反腐败的决心如此坚决、查处大要案的力度越来越大、查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局面为什么是这样呢?
较之于前两年,1997年的反腐败似乎平静一些,因为没有那么多显赫的“老虎”被揪出来。其实不然,外在的平静,意味着中国反腐败斗争策略的一次质的转变:由主要注重查处大案要案(治标),转向在加大查处大要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从制度建设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标本兼治)。
包括国外的传媒都敏感地注意到这一动态:1997年上半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等6部党内法规,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颁布。有关人士分析说,这几部党内法规,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是中国反腐败斗争从“软约束”走向“硬约束”,从道德规范走上法制轨道的一个鲜明体现。
如共计172条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政治类错误、组织和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程序类错误,都有具体的界定和处分规定,成为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础性法规,也可以说是一部党内的“刑法”。
法律法规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