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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倒置,党员是党内主人的权力主体地位虚化。当时的一项调查甚至表明,认为苏共代表党员利益的仅为11%。 实施官员问责制,有利于提高党员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有利于降低执政成本。只对腐败分子用重刑,不促使领导者创造条件去减少和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条件,是一种投入多、效益差的办法。而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完善防腐机制,就会大大提高反腐败的成效,降低反腐成本。 杨凤春:问责风暴开端是2003年的SARS事件,对于大规模问责的理由,我个人分析基于三方面的需要,首先是基于新一届政府上任之后立威的需要。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有价值的政治原则,要坚持这个原则,本身就需要依赖于新一届领导班子的政治威望、政治基础和政治能力。
第三部分:中国市场经济迎接制度问责时代
其次,新一届政府上任之前,中国政治已经进入危机突发期,对每个官员的职守考验也就变得更加严峻。中国从建国以来到现在,期间经历过无数次大的危机,比如大饥荒、“文化大革命”,但是却并没有因此形成整个国家的危机,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每个政治职位上的领导都能够尽职尽责,有效地弥补了制度性的弊病,从而增强了政府的生存能力和管理能力。 再次,我认为政治问责制也是新一届政府重构自己权力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惩治过多,会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同时,老百姓也不一定特别关注腐败问题,反而由于对腐败无能为力,更多的关心是实实在在的福利。所以,通过反腐来说服民情,效率不是最高的,反而是落实在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上,效率最高。 李永忠:要搞管理和领导,就要有问责,问题只是用什么样的载体去问责。从建党一直到现在,我们党的问责分为几个阶段。 在没有取得全国政权以前,我们实际实施的是以战争问责为主,战绩决定领导的前途;建国以后是以运动问责为主,干部到底好不好,由运动中的群众来判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没有战争,又没有运动,问责开始转化为以权力问责为主,就是通常所说的上级向下级问责。 当时,存在与权力问责为主相并行的另一个问题,是官员的新老交替问题。为尽快完成特定时期的新老交替问题,邓小平同志主张用“年轻化”来解决。但是,我研究的结果表明,邓小平是把“年轻化”作为一个权宜之计来实施的。我们后来好些人对这一点并没有读懂。 迅速提拔上去的一批干部,不是战争打出来的,也不是运动干出来的,是凭着文凭、年龄,这两个硬指标来完成的。有句话很形象地形容了当时大范围、快速度的提干:“年龄是个宝,文凭不可少”。但是像孔繁森这种能作为领导干部楷模的优秀干部却很难提上去,为什么呢?因为他既不符合文凭要求又不符合年龄要求,幸好当时省委、地委的领导了解他,并遇上一次援藏的机会,否则,他可能永远停在县级干部的岗位上。当时突击提拔的不少人的领导素质是不过关的,但由于中央提出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没有完全得到实施,于是利益的刚性导致“能上不能下”现象大范围地出现,“到了年龄不要怕,不进政协进人大”。工农兵学商都可以下岗、下海下课,领导干部为什么不能下位、下官呢? 其实,在SARS之前也搞过不少权力问责。当时主要是针对各种安全事故进行问责,但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作用不大,“疗效”不显。SARS出现以后,两名正省部级主要领导辞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制度问责的开始。 实施制度问责,就是要从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一点一点问下去。这样,首先有利于提高我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心。其次,有利于澄清吏治,做到制度反腐。第三,有利于解决干部队伍的能上能下问题。 当然,从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有一个磨合期,但这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国500多万公务员和近3000万事业干部,不用问责办法来增强其责任心,解决其“能出”、“能下”,势必要出大问题。毛泽东同志曾经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几千万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出不下不流动,怎么能不腐败?
第三部分:中国市场经济建立问责制度体系
建立问责制度体系 《21世纪》:在问责体系的制度化方面,我们近几年的进展如何呢? 甄小英:2002年7月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第56条专门规定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第59条专门规定了“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60条规定了“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2003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重点是监督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时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党员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2004年4月8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在“引咎辞职”一章中,第15条具体规定了应该引咎辞职的九个方面的内容: 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这些法规制度的出台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步骤,也是从严治党,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的一个抓手。 《21世纪》:问责制度制定以后,关键还在于执行,最终使问责逻辑延伸到事实层面,对官员构成实际的约束,那么,我们该如何问责呢? 李永忠:谈及问责制度的实施,首先要解决谁来问和怎样问的问题。 谁来问?党政组织要问责,专门监督机关要问责,群众要问责,媒体要问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也要问责。权力架构是一个金字塔形,对权力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倒金字塔形。尤其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倒金字塔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如果大家都认为官太好当了,那么可以肯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问责的太少,甚至可能没有问责,才会出现“越是大官越好当,越是小官越不好当”的现象。 怎样问?我觉得就是要依法依纪,按照有关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去问,不能乱问,这就需要制定和细化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 杨凤春:中国官员在“文革”以前,革命意识形态在起作用,有革命信仰。“文革”结束以后,政治道德和行政道德都出现了一些问题,而这正是问责制的基础。任何制度都是可以被毁灭的,制度的严密程度永远没有人心计深而且细,所以提升官员的基本道德和伦理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部分:中国市场经济官员问责制渐进而行
第二个在行为主体方面,要建立行为主体的权力基础,实现一种权责利益的均衡机制。问责被滥用不是最危险的,最怕的是责权不均衡,问责制失去实施的合理性基础。 第三个是在国家层面上,主要解决政治关系问题,解决机构和主要政治官员权责平衡保障机制问题,在现阶段是由人大这样的机构来确定的,通过人大的权力来保障一些最基本的权责平衡关系。 再从操作层面上来讲,实现问责,除了要有法律根据、有制度的保障,还需要政务公开和新闻自由。在政务公开,新闻自由的情况下,官员的隐私权的界限在哪里?我觉得,官员的隐私权在他获得公权以后已经极大的让渡出去了,应该说他已经没有了隐私权了。 《21世纪》:从具体实施层面看,问责需要哪些机制的保证? 杨凤春:第一个环节就是述职,要建立常规的述职机制,利用经常性的述职转变他们日常的工作状态。 第二个就是质询,质询一定要成为未来中国党政部门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确立的一个主要的形态。应当提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