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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发现事情至少涉及父子两代的三个林奇。
最早来到这里的查尔斯·林奇,是一个爱尔兰男孩。那还是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四十年。他和大量贫穷的欧洲移民一样,渴望新大陆的机会,却付不起旅费。所以,十六岁的林奇,学别人的样,自愿卖身为奴,以抵一张来美洲的船票。以劳力抵债,这是欧洲当时的流行做法,也是北美洲初期奴隶的一个来源。下船后,船长将他卖给了詹姆斯河边的一个烟草庄园主。没有想到的是,两年以后,林奇才十八岁,就时来运转。他的主人不仅喜欢他,而且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了他。一个奴隶一转身就成了庄园继承人。此后,他逐步在当地参政,
成为地方贤达。他和妻子生了两个孩子,大儿子小查尔斯·林奇和二儿子约翰·林奇。
林奇家的两个儿子,看来都很有出息。约翰·林奇在詹姆斯河上经营起摆渡,渐渐发迹,成为当地数得上的富裕户;他的哥哥小查尔斯·林奇也凭着自己的品德学识,不仅在教会任职,还在当地政界参政。两个人显然都对这个后来以他们姓氏命名的林奇堡,做出了重要贡献。假如没有一场战争和后面的故事,他们可能就被当地居民列为城市奠基人尊奉了。可是,今天我们来到林奇堡,人们却很不愿意提到小查尔斯的名字,而总是把弟弟约翰推在前面。甚至问起林奇堡的命名来源,都有点吞吞吐吐、语焉不详。
继续探寻下去,我们发现两兄弟的性格好像很不相同,弟弟约翰·林奇始终循规蹈矩,活动范围限于商界,一点点积累财富,一步步稳稳地攀升,没有什么出格之举。哥哥小查尔斯·林奇却活跃得多,个性很是鲜明。他随父亲的引导,步入当地政界,甚至在1776年,就是美国发表《独立宣言》的那年,参加了弗吉尼亚的制宪会议。那时,他无疑是个观点明确的独立派。
林奇这个家庭随着他们的母亲的信仰,都是基督教教友派的成员。教友派是一个相当温和的教派。他们最出名的标志就是和平主义。也就是说,他们是绝对不参与战争行为的。可是,他们确实遇上了一场战争。那就是美国独立战争。
战争打乱了一切常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都在发生冲突。在政治立场的选择上,这个新兴小镇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站在争取独立的美国一边;而在行动上,作为教友派的镇民,却不能参战支持美国,似乎命中注定是旁观者。在一些记载中,描述小查尔斯坚守教规,只参与
了战时的地方自治,而没有介入战争。可是,在他的故乡林奇堡,人们考证出,小查尔斯最后成为教友派信仰的一个背叛者,不仅活跃于战时地方自治,也参与了独立战争。其证明之一是,小查尔斯因此被教会开除。所以,这大概是可信的。
在战争之前,这里有一定之规。弗吉尼亚是十三个英属美洲殖民地中最秩序井然的一个,差不多全盘照搬了英国的体制和法典。在首府威廉斯堡,几乎存在着后来美国制度的雏形。难怪后来制定美国宪法的时候,主力大多来自这块土地,而且驾轻就熟。可见,在独立战争之前,对于如何处理刑事案件,已经有很成熟的一套司法制度,有很严格的司法程序。大家也已经习惯于在
“规矩”之中生活。
林奇堡在当时还是个小镇,没有法庭。在战争之前,根据当时的规定,他们必须把嫌犯送往殖民地首府所在地威廉斯堡。在那里,嫌犯按照既定的司法程序,接受法庭审判。虽然许多小镇都远离威廉斯堡,林奇堡就远在二百英里之外,但是,习惯于遵守契约的弗吉尼亚人,还是按照规定,在当时交通还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一次次地长途押送嫌犯去首府。
可是,打仗了。战争给这样执行已久的制度带来了两方面的冲击。一方面是刑事犯罪剧增。因为局面混乱,是大盗们的天赐良机。再者,普通的刑事案件也被政治立场放大。比如反对独立的一派,就经常袭击对立派村镇,盗取马匹出售给英军,所谓政治化盗贼大增。另一方面,前往威廉斯堡押送嫌犯的迢迢路程,由于战争变得困难重重。尤其是政治化盗贼,都是成帮结伙,押送的嫌犯屡屡被同伙劫走。
就在这个时候,小查尔斯·林奇的个人性格和素
质,使他站出来,开创了美国民主制度历史中的一个先例。他向镇议会提出,与其送出去的嫌犯被屡送屡劫,还不如自设“人民法庭”,就地审判,就地惩处,不仅免了诸多麻烦,还使罪犯难以逃脱。这个建议显然很合当时义愤填膺的民意,因此,在镇议会上一致通过。
林奇堡的“人民法庭”就这样建立起来。后来,这样
“自行执法”的形式,就被称为“林奇法”。那是1778年,距离美国独立战争的结束还有近五年。“林奇法”一开创,处于战时的弗吉尼亚四周村镇,就开始效法和蔓延。于是,在成熟的英国体制中孕育着的美国,就在独立的过程中,极其偶然地有了法国革命风格的插入。
第一辑林奇堡:私刑的发源地(2)
林奇堡的“人民法庭”,看上去是一个无可挑剔的战时措施。至于小查尔斯·林奇,当时已经退出议会,担任地方战时自治军的上校。他被议会一致推为“人民法庭”庭长,另有三名自治军的官员担任法官。法庭就设在庭长家的后院。至今并没有历史资料可以证明,他在任职其间是一个过分滥权的人。
小查尔斯·林奇主持的“人民法庭”执法的时期,大致就是独立战争剩下的四至五年之间。这个“法庭”现在看来还是相当克制。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和证人都必须上法庭;被告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还有权向威廉斯堡的法院上诉。凡是被判无罪的,当庭释放,并且可以获得法庭的道歉。那么,被判有罪者如何处置呢?一开始,他们对罪犯的惩处,限于所谓“旧约摩西律”。就是脱去犯人的上衣,鞭打三十九下,随即释放。随着英军攻入弗吉尼亚,政治化盗贼的犯罪开始加剧,他们经常抢劫独立军的军火军粮,再向英军出售。于是,“人民法庭”的惩处也开始加重,判决的处罚改为拘禁一至五年。这个法庭
没有发出过更重的判决,更没有判过死刑。
几年的时间一晃就过去了。独立战争结束后,弗吉尼亚立即恢复了战前的秩序,“人民法庭”寿终正寝。这个州后来和其他地方一样,有了依据美国宪法建立的独立司法制度。当时,不论在当地还是在美国其他地方,人们都没有注意这段小小的插曲。小查尔斯·林奇的生活当然也没有因为这段经历有所改变。他依然是一个完全正面的形象。他在当地和弟弟约翰·林奇一起受到尊敬和爱戴。战争结束不久,1786年10月29日,六十岁的小查尔斯·林奇去世,埋葬在他自己家的烟草田间。墓碑上的碑文是:“爱国、热情的模范公民小查尔斯·林奇上校之墓”。每年夏天,宽大的烟草叶像波浪般在墓前随风摇荡。
战争结束了,小查尔斯·林奇也已经平静去世。他照理会和父亲老查尔斯一样,作为一个社会贤达留在“地方志”上,被家乡的后人怀念。这个故事也就结束了。可是,谁也没有想到,从这个历史人物出发,林奇演化成一个普通的英语单词,不仅风行美国南方,而且跨越国界,被整个英语世界所熟知。林奇(lynch,lynching)成为一个很揪心的词:民众私刑。
人们很少想到,有一些东西看上去非常脆弱,却是不能轻易去打破的。对契约的敬畏之心大概就是其中之一了。
“人民法庭”的依据是民主理念中“民众自治”、“多数统治”的原则。但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建制仅仅基于这样的原则是不够的。为了建立公正独立的法庭,司法建制必须具有牢靠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来源于,第一,公民契约,即在自然法原则上的宪法基础;第二,必须按照严格的预定的程序产生。没有这样的合法性的“法庭”,即使在当时当地被公认为是公正的,但是一开先例,终有一天难免“多数的暴政”。对于民众激情的过
度赞美是危险的。“人民”和“暴民”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失控的人群中,“人民法庭”随意蹂躏和消灭一个生命的情况,就很容易发生。聚集的人群在心理上一旦放任自己,就容易在处置罪犯的借口下,忽略个体生命,放大自己的权力。程序自然会迅速简化,刑罚必然就日趋严峻。而契约规定的严格的司法程序正是对草菅人命的有效约束。
曾经有过一个扭转的机会。在独立战争结束后,一些在林奇堡服过刑的人,前往弗吉尼亚州政府,控告小查尔斯·林奇“自组法庭,擅行私刑”的违法行为。这些上告的人基本上都是当年的保皇派。不知是弗吉尼亚的新政府有点“派性”,还是小查尔斯·林奇的“人民法庭”
在战时也无可厚非,总之,州政府并没有支持这些事实上被侵犯了公民权的上告者。州政府的判决虽然言辞温和地承认,小查尔斯·林奇的“临时措施并不完全与法律相符”,但是,“在非常时期”,这样的做法“还是可以容忍的”。于是,在初生的美国,“民众私刑”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被法律制裁。民主制度的一个隐患,即“民众罪行”,没有被及时遏止。
弗吉尼亚以小查尔斯·林奇开端的“民众私刑”,在独立战争结束后没有终止,反而流传到南方近邻,在那里渐渐蔓延。民众私刑虽没有在全美国像瘟疫般流行,却在几个落后的南方州频频发生。这种状况曾长期存在,成为美国历史上的一大污点。高度的区域自治原则,也使得这些南方落后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