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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特别的是,西尔斯女议员和大卫·鲍律师,都是黑人。
在电视上,西尔斯女士回顾美国南方黑人一百年的恐怖,谴责KKK用烧十字架来威胁恐吓黑人。她说,一百年的历史证明,烧十字架伴随着对黑人的迫害,至今让黑人想起来就不寒而栗。这种对他人的威胁恐吓,不是言论自由,是非法的。很多听众打电话进来表示支持,不仅有黑人,也有白人。有些白人听众讲述烧十字
一百年的历史和燃烧的十字架
架的景象甚至在他们心里制造的恐惧。很多人感情激动地表示,厌恶烧十字架这种丑恶的行径。烧十字架是一种象征,但是是导致他人恐惧的象征,是侵犯的象征。禁止这种象征,是在保护民众免于恐惧的自由。
大卫·鲍律师也说,烧十字架在他心里引起的也是恐惧和厌恶,一种难以言说的压抑和害怕。他也讨厌KKK的言论,反感KKK的行为。说到激动处,眼里闪着泪光。
也就是说,争辩的双方,对该行为是某种程度的泛威胁并没有异议。他们的异议聚焦在这种泛威胁的程度,是否已经严重到了必须禁止它表达的地步,也就是说“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将如何在这个案例中平衡。
在承认焚烧十字架确实引起一些人恐惧之后,大卫·鲍律师说:“非常不幸,烧十字架应该是合法的。”民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必须时时保护,免受政府蚕食。政府对言论自由的侵犯和蚕食,总是从社会上的少数开刀,特别是那些不得人心的少数。所以,不能因为你自己讨厌他们就听凭他们的权利被剥夺。
他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有两层意思:一是保护民众言论自由,免受政府的迫害;二是保护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免受多数的迫害。本案中的KKK就是后面这种情况。
有一位黑人女听众打电话进来说,当年KKK这样的白人观点是多数的时候,我们黑人作为少数,用一百年的时间来争取我们的权利和自由。现在,KKK是少数了,我们不应该把他们的言论自由拿走。事情不应该这样发展,这不是我们当年要求的结果。
大卫·鲍说,如果我们不同意KKK的思想,那就应
该让他们“大声说出来”,说出来你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说出来你才能和他们对话,才可能让他们理解他们错了,而不应该禁止他们表达。
四、生活在民主制度下的艰难
大卫·鲍不无沉重地说,“生活在民主制度下是困难的”。因为,正是生活在民主制度下,才必须面对“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之间的两难困境。对言论自由的尊重,是维护民主制度和自由社会的最重要一环,因此,是一件必须非常谨慎对待的事情。假如轻易禁止一种看来异端的思想表达,那么,思想自由就岌岌可危。要禁止一种言论和表达,必须有极为充分的理由。例如,必须确认它引起恐惧,而且其严重程度远远压倒了容许它表达的合理性。所以,同一种表达,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群体,在作“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
的平衡的时候,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
第三辑一百年的历史和燃烧的十字架(4)
它显然和不同的社会群体的体验有关。面对烧十字架这样的一个具体对象,它在人们心里引出的是什么,恐怕只有联系人们的亲身经历,联系人们在社会冲突中的具体处境,才能够理解。就如同对纳粹标志的反应,其他民族,很难产生如犹太人一样深切的痛苦感受。今天大多数黑人和白人对焚烧十字架的厌恶和恐惧,正是一百年黑人苦难的结果。你不可能去亲身体验,但是,只有理解了这一百年的黑人苦难,你才能理解他们的悲愤。只有理解了黑人的悲愤,法理逻辑的下面,才有了坚实的人性关怀和道德担当。有了这种理解和悲悯,才会把建立起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看作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职责。这才可能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今日之法,离不开历史,离不开人在历史中的亲身经历和体验。
一百年的历史和燃烧的十字架
然而,历史在往前走,社会群体在更新换代。当苦难远去,对社会的灾难性伤害在现实中基本消失,恐惧已经减弱,个人和社会的自信心也在增强。那么,同一种表达行为在“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之间的平衡,在今天,在五十年前以及五十年后,显然会有所不同。今天的美国,在权衡中并不呈现一边倒的状态,正是因为南方黑人离开这个历史已经半个世纪了。那些克服历史恐惧,赞同给予KKK言论自由的黑人,就是对今天的社会进步持有信心的证据。然而,这种自信心有多大的覆盖面,有多少黑人已经能够克服历史给自己带来的恐惧心理,还有待判断。
除了特定群体的体验和时间,这样的平衡还牵涉整个社会对灾难的恐惧和对自己承受能力的估计。例如,在美国,新纳粹组织是合法的,纳粹的标志也是合法的;而在德国,新纳粹组织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其原因很简单,美国没有纳粹法西斯为祸惨烈的经历,美国人民可以做到心平气和地把纳粹意识形态当作一种思想,把纳粹组织当作一种结社,他们可以合法活动,受到宪法的保护;而德国却是险遭纳粹灭顶之灾的地方。纳粹意识形态和纳粹组织不仅勾起人们惨痛的记忆,而且是社会动乱之源。半个世纪的时间,对德国的创伤复原来说,还嫌不足。在那里作衡量,要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还是天平上最重的一块砝码。
一百年的历史和火中的十字架,把美国人逼到了“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之间的两难困境。大卫·鲍说,非常不幸,生活在民主社会里,也不可能免除一切恐惧的。
美国的制度把两难困境前的判断责任,交给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他们将在下一年春天作出裁
决。在此之前,人们无法猜测结果。这是因为,这个案子走到今天,正是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段。五十年前,KKK气焰尚高,在南方产生保护黑人的法律,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司法衡量的天平也会倾向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设想从今开始五十年后,按照现在的趋势继续发展,那时的KKK可能处于更为衰落的状态,黑人也更强健和自信,不再容易产生恐惧,那么,衡量的天平就会倾向于保护KKK的言论自由。而今天,差不多是处在这两种情况之间。
我们关心这个判决,更关心的是这种思考的过程,更注意美国人如何承认两难困境,以及他们在困境中认可、服从司法判定的文化习惯。他们不是简单地黑白两分,却几乎是悲剧性地承认和正视:眼前的生活和世界并非完美、无可两全;而人类智慧有限,两难困境前,没有一种判断是完美的。这种思维方式,往往是我们所缺少的。
附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本案的裁决是:州议会有权制定限制焚烧十字架的法令。
第三辑星期日早晨的谋杀案(1)
那是星期天的早晨,我放任着周日清晨的慵懒,在电视机前消磨时间。电视里正在播出一个新的片子,那是一个纪录片,片名在这个时候很“切题”—
—《谋杀,发生在星期日早晨》。
草草看了个开头,还是关了电视,干活去了。我并没有期待这个片子就一定会十分精彩。
就在那几天,收到朋友转来的一位大学法律系一年级学生的来信。她刚刚看完辛普森案件,就提问来了。她问道:美国的法律制度都这么强调保护被告的权利,那么谁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呢?辛普森一案的民事审理,原告胜诉了,可是刑事审理却失败了。而受害者所寻求的正义是通过刑事审判来实现的。被告没有被定罪,他们的正义就没有被伸张。她的问题又绕回来了:谁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这时,电视里又在重播那个发生在星期日早上的谋杀。这次是打开电视太晚,我只看了个尾巴。一头一尾凑在一起,让我想起了女孩的问题。于是,决定认真看看这个案子,因为我觉得,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辛普森案的一个脚注。
星期日早晨的谋杀案
这不是非常复杂的案件。事情发生在2000年5月7
日,一个安静星期日的清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杰克逊维尔市,在雷玛达旅馆前,突然传来一声枪响。警察赶来,见一位外地老年旅客杰姆斯·斯坦芬先生,正万分悲痛地守着妻子。他的老伴,六十四岁的玛丽·安·斯坦芬,仰面朝天倒在血泊里。一颗近距离发出的子弹,从眼窝附近射入头颅,她已经气绝身亡。
谋杀大约发生在早上七点,斯坦芬先生和妻子在旅馆餐厅吃完早饭,正端着咖啡走向自己的房间。据斯坦芬先生回忆,他看到一个年轻黑人,劈手夺了他妻子挂在肩上的小包,朝她开了致命的一枪。
斯坦芬先生站在妻子身边,不仅和凶手也打了照面,还目睹了全过程,应有充分时间记住凶手的面容。所以,他成为整个案子最重要的人证。
根据斯坦芬先生描述,凶手年龄估计在二十到二十五岁之间,六英尺高,着深色T恤衫、短裤,还戴着一个钓鱼人常戴的帽子。
这是动机明确的抢劫杀人,又有人证,案子本身不复杂。
佛罗里达州气候温暖,有漫长的海岸线,几乎是中国广东省的翻版。它的海岸旅游开发很充分,经常是国内旅游者度假的首选。北方的退休老人,只要可能,几乎都如候鸟一般,冬天就飞往那里,一住就是几个月。旅游业是佛州最重要的收入之一。保障旅游者的安全自然就成为头等大事。出了这样谋杀旅客的大案,治安警察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