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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隐私权 -姚 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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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这个人死亡的责任呢?你能不能说就是这个老师杀了他呢?恐怕就不能说。当然我们说从因果链条上来说这是有关系的,如果你不那样说他,如果你不偷看他日记,如果你不去披露这个东西,他不会走上绝路,这似乎每一环都联系着。那么这就是我们强调因果关系的真正目的所在,世界万事万物都有联系。但问题你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你必须找到那个最真正的那个原因。在这个所有的链条里面,你从你最早的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你推到第一块,后面“哗啦哗啦”会产生一系列影响。那么是否意味着,后面所有的后果都要你推倒第一块牌的那个人来承担呢?显然不是这样。那么因果关系的意义在这里,就是在法律上提供一种武器、提供一种工具,让你找到最有意义的那个链条,你只解决这一个链条,或者两个链条的问题。其他的不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之内。那么这样有助于明确责任,防止这个责任的扩大化,这是因果关系。 
  最后就是损害后果,我觉得必须强调的一点,认定侵害隐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要素就是这个必须是极其重大的侵害。我认为加上这样一个认定的一个要求是必要的,由于它本身是一个现实生活当中,不可避免的东西,那么我们不能纯粹的凭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或者纯粹的只凭他客观上的暴露出来的这样的后果,就去认定构成侵害隐私权。如果那样就会像我前面所说的,这个权利会滥用,这个责任会泛化,这个秩序会变成一个动辄得咎的社会秩序,那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因此在认定作为构成要件的损害后果,我认为应该强调,必须是及其重大的侵害。这是我们要说的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样四个构成要件。 
  那么至于责任方式,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个: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确定了这个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的构成、责任的方式,那么最后还有一个免责事由。应该说隐私本身就是我刚才讲了,它本身就是一个人际社会当中不可避免的,我从一开始说到,它又是跟公共利益严格的相对应的这么一个范畴。因此在确定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时候,这样几个方面是必须注意的:一个就是如果是为了国家政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话是可以免责的。用我们侵权法上的专业术语来说叫“阻却违法事由”。这种行为虽然会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权,但是行为由于他具备这样的正当性,因此他“阻却违法”可以免责。 
  比方说病人到医院去做手术,躺在手术床上已经裸露了自己身体的隐秘部位以后,忽忽拉拉进来一帮实习生参观。医生然后就边做手术边就讲开了,这个部位叫什么,这个地方什么,大家看清楚了,就开始就拿他做活的示范的标本。那么这个应该说,当然受害人就肯定会告对方,说侵害我的人格权,具体来说侵害了我的隐私权。但是医院一方,它这时候会拿出一个抗辩来说,说我这个是教学的需要,我有一个更高的利益在那儿,如果大家都不配合,医生是一个实践的行业,就跟律师一样,你不实际操作,坐在课堂上听你是学不会的,他一定动手。我们培养医学院的学生我们不能光给他讲理论、光给他画图,一定要他看到活的、看到真的,甚至要让他动手去。在其中一个案件当中,大夫还说,你摸一下、感觉一下,就这个地方,拿手你去触摸一下,这个感觉就是病灶,正常的是这样的。但是你作为一个医生的学习来说这是必要的,我不摸这一下我哪儿知道,所以它说这个是没有办法的。你如果要有医生这个行业存在,你出于培训医生这样一个职业的需要,就一定要有这个东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个人就一定要有人做出这样的牺牲,否则的话,我医生没有办法培训,如果大家都不配合,那就没有了。当然我们说这种事情解决的最理想的模式是征得同意。人那么多,没准有人就不在意,说:“行,那你摸吧!没事你看吧。”最好是这样,但是我们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不是在探讨个案,我们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我们是作为一种现象来探讨。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做出一个价值的衡量,这个时候患者的个人的利益、他的人格的利益、他的隐私,和一个听起来更高尚的、更公共的、更重要的、服务于更多人的,这样一个价值哪个更值得保护?如果确定了,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好了,假定我们衡量的结果说公共利益至上,那么你就吃亏吧,你就做出牺牲吧,那如果相反,那么这种行为你就构成侵权。 
  实际上当我这样说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已经不是我们法条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就像我刚才说,我们最多能提供这样一个标准,说社会公共利益,说国家政治利益,但是在每一个这样具体的案件当中的时候,实际上我们那个准则是要到这里,经过法官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去具体化了。那么可能这当中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情况都会不一样,甚至我们要考虑每一个案件当中具体的情节。所以在这里也只是把它提出来,但是这个原则我们想应该是肯定的,就是为了国家政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开他人个人隐私或者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那么虽然侵害了,但是“阻却违法” ,行为具备“阻却违法”性,不认定为是侵权。 
  凭什么公众人物的隐私就要受到克减?隐私权就要受到克减?这个当然我们可以搬出很多的理由来,因为比方说涉及公共利益,因为你的事情就是公众的事情,比方说由于你本身你是公众人物,因此这里面就包含着公众的正当的好奇心的满足,等等这些,甚至还有人用这种类似于经济学上的这种说法来支持这种合理性,说因为你依靠公众的注意力,你赚够了,作为回报,你就得吃点亏。这已经有类似于经济学上的东西衡量了,没有大家盯着你,你挣不到那么多,大家不拿你当回事,你挣什么钱去?因此你的获利,你的利益本身就是来自于公众的注意。那么作为代价,作为对待的条件,你当然也就要牺牲掉一些东西,我们为什么必须做出容忍?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公共利益,它涉及权利的较量的时候,纯粹个人的利益必须牺牲或者让位于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由于它太神圣,由于它太崇高,往往就会造成另外一个极端,那也就是你说的第二个方面了,什么叫做容忍?什么叫做理解?这里面有一个度,有一个界限的问题。这里面呢,据我观察从各国的其他国家判决来看,它们也始终在希望找到一个界限,来分清楚这个就是纯属他个人的东西,那个就是涉及公众的东西,但这个东西又很难区分,最典型的就像戴安娜被“狗崽队”追的慌不择路,是因为“狗崽队”不断地在拍,她为了躲避他们。 
  这个悲剧后来被很多人看作就是因为你盯的太紧,就是因为媒体盯的太紧。当然戴妃毫无疑问她是公众人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你就该让人拍。甚至有这样一个规则,说名人当你被拍到的时候,你就不能告别人侵害你,你只有在被他拍到之前,你想办法把自己藏的严实一点,你整容,你戴墨镜,所以你经常黑夜里也看到有人戴墨镜,那人没准是个名人。你去想办法,但是只要你被人拍到了,对不起那就活该。这种东西确实很难,这样说这就是一个规则,纯粹的就说,名人你自己好自为之,被别人拍到了那没办法。包括像戴安娜这个案子,据说后来也找了这个记者,但只是协助调查,并没有说你就是导致她死亡的元凶,其实这里面好像存在着因果关系,因为你盯的太紧,我为了躲,然后导致我出现这样一个悲剧。但是找他们来调查,也只是说配合调查,也并不是说要追究他们什么东西。在这个时候大家最后似乎都容忍了,说因为你是公众人物,你就要忍受这个东西。所以很难,这中间,可能我们会有一些很具体的一个判断标准,像我刚才所说的很极端的一个判断标准,就是说一概不保护,当然这样的公众人物,得到一定的级别,到了你这样的公众人物,你没有任何隐私,比如说克林顿,最隐秘的东西都得让人知道,传到网上去。哪个地方长有什么特征得告诉他,作为证词。这个时候可以说这个人已经是活在玻璃房子里,你没有隐私,这也是一种规则。公众人物和隐私权的关系里面,总得来原则来讲,我们说有一个权利的冲突,以及冲突的较量的结果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我们把它叫做权利的克减。这是我们在这里捎带谈到一个具体的问题,就是公众人物的话题,好了,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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