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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汇率进行换算。
21.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应在借款费用中予以确认。既对借款筹资的资本支出进行重新
表述,又将补偿同一期间通货膨胀的那一部分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是不恰当的。这一部分
借款费用应在这些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2.企业可以根据一种允许其延期付款又不发生明显的利息费用的协议购置资产。如果
无法计算利息金额,这类资产应从付款日期而不是从购买日期开始加以重新表述。
23.国际会计准则第
ZI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货币发生严重贬值后不久,
将借款的汇兑差额计入资产的帐面金额。当资产的帐面金额从资产的购置日期开始进行重新
表述时,这种做法对于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是不适合的。
24.在采用本号准则的第一个报告期的期初,除了留存收益和价值重估盈余以外,所有
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应从出资或以其他方式形成之日起,采用一般物价指数加以重新表述。
以前各期发生的价值重估盈余应予以冲销。重新表述后的留存收益,应从重新表述的资产负
债表中的其他金额中计算得出。
25.在第一个报告期的期末以及随后的期间,所有者权益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应在从该
报告期的期初开始采用一般的物价指数进行重新表述。如果出资日期在期初之后,则应从出
资日期开始进行重新表述。所有者权益在本期的变动,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5号“财务
报表应揭示的信息”加以揭示。
损益表
26.本号准则要求损益表中的所有项目均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表示。因此,所
有的金额均应从收益和费用项目最初记录在财务报表中的日期开始,按照一般物价指数的变
动进行重新表述。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
27.在通货膨胀期间,如果资产和负债没有与物价水平挂钩,那么,拥有货币性资产超
过货币性负债的企业将损失购买力,而拥有货币性负债超过货币性资产的企业将增加购买力。
在这一种货币性资金净额上的利得或损失,可以从非货币性资产、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表项目
的重新表述,以及与一般物价指数挂钩的资产和负债的调整所产生的差额中得出。这一种利
得或损失可以通过一般物价指数的变动,根据本期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之间的差额的加
权平均数作出估计。
28.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净收益中。按照协议与物价变动挂钩的资产和
负债,如果已根据本号准则第
13段的要求作了调整,这种调整数应当与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
得或损失进行抵销。损益表中的其他项目,如利息收入和费用以及与投资资金或借入资金有
关的外汇兑换差额,也应与货币性资金净额发生联系。尽管这些项目是分项揭示的,但是,
如果在损益表中将它们与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一同呈报,可能是有种益的。
按现行成本编制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29.按现行成本列示的项目不需进行重新表述,因为它们已经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
位来表示。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项目则应根据第
11-25段的要求进行重新表述。
损益表
30.30.
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成损失
32.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应根据第
27段和第
28段的要求进行核算。但是,按
现行成本编制的损益表,可能已经包含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
息”所作的,反映物价变动对货币性项目影响的调整。该类调整是货币性资金净额利得或损
失的一部分。
税金
32.根据本号准则对财务报表所作的重新表述,可能会引起应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
的差异。这些差异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核算。
现金流量表
33.本号准则要求现金流量表中的所有项目均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表示。
对应的数据
34.上一报告期的对应数据,无论是根据历史成本法还是根据现行成本法编制的,均应
采用一般物价指数加以重新表述,以便按照报告期末的计量单位呈报可比的财务报表。需要
揭示的关于前期的资料,也应按照报告期末的计量单位来表示。
合并财务报表
35.35.
第
21号“外币汇率变
动的影响”进行处理。
36.如果是不同报告日期的财务报表被合并,所有的项目,不论是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
性的,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日期的计量单位加以重新表述。
一般物价指数的选择与使用
37.根据本号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重新表述,要求采用反映一般购买力变动的一般物价
指数。较好的办法是,以相同经济的货币报告的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指数。
恶性通货膨胀消失的经济
38.当经济中恶性通货白胀消失,企业不再根据本号准则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企业
应以上一报告期末的计量单位表示的金额,作为随后的财务报表的帐面金额的基础。
揭示
39.下列事项应予以揭示:
(1)财务报表和以前各期的对应数据,已根据报告货币一股购买力的变动作了重新表述,
因而已按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列示的事实。
(2)财务报表是以历史成本法还是以现行成本法为基础编制的。
(3)资产负债表日的物价指数的类别与水平,以及本期和上或物价指数的变动。
40.本号准则所要求作出的揭示,是为了说明在财务报表中处理通货膨胀的影响的基础。
也是为了提供理解这一基础和由此产生的金额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生效日期
41.41.从
1990年
1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IAS 30: 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and Simila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AS 30; was approved by the IASC Board in June 1990 and reformatted in 1994。 No
substantive changes were made to the original approved text。
In 1998; certain paragraphs were amended to replace references to IAS 25;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by references to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In 1999; certain paragraphs were amended to replace references to IAS 10; Contingencies and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by references to 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and conform the terminology used to that in IAS 37。
Summary of IAS 30
This standard prescribes special disclosures for banks and simila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 bank's ine statement should group ine and expense by nature and should report the
principal types of ine and expense。
Ine and expense items may not be offset except (a) those relating to hedges and (b) assets
and liabilities for which the legal right of offset exists。
Specific minimum line items for ine and expenses are prescribed。
A bank's balance sheet should group assets and liabilities by nature。
Assets and liabilities may not be offset unless a legal right of offset exists and the offsetting is
expected at realisation。
Specific minimum line items for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re prescribed。
Disclosures are required of various kinds of contingencies and mitments; including
off…balance…sheet items。
Disclosures are required of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losses on loans and advances。
Other required disclosures include:
Maturities of various kinds of liabilities。
Concentrations of assets; liabilities; and off…balance…sheet items。
Net foreign currency exposures。
Market values of investments。
Amounts set aside as appropria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 for general banking risks。
Secured liabilities and pledges of assets as security。
国际会计准则第
3O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1990年
8月公布,1994年
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以下称为银行)的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所指的“银行”一词,包括有一项主要业务是以贷款和投资为
B的而吸收存
款和借款并且是属于银行或类似法规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不论这些企业的名称中是否具
有“银行”的字样,本号准则皆适用。
3.银行是世界范围内重要的并具有影响力的经营部门。大多数个人和组织都要作为存款
人或借款人来利用银行。银行通过与管理机构和政府的密切关系,以及通过政府对其实施的
法规,在维持对货币制度的信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人们普遍地关注银行的经营
状况,尤其是银行的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以及银行不同种类的业务所附带的相对风险程度。
银行的经营活动不同于其他的商业企业,因而,会计和报告的要求也不同。本号准则承认银
行的特殊需要。本号准则还鼓励就涉及变现能力和风险的管理以及控制方面的事宜,提供对
财务报表的说明。
4.本号准则是对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