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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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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在争取生存权的同时,为争取民主权利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 它推动和协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实行国共合作,发动反对军阀统治的北伐战争。在蒋介石背叛民主革命后,中国共产党联合各界爱国民主人士,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反内战、反饥饿、反独裁、反迫害的斗争;在解放区建立了民主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坚决实行了自己的民主纲领。解放区的民主制度吸引了全国千千万万爱国民主志士,成为全国人民的希望所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在中国的独裁统治,建立了一个民主的、自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民获得了真正的民主权利。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质。 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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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7

    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定了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使旧中国处在社会最低层的劳动人民获得法定的民主权利。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使占中国人口一半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规定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使中国各少数民族享有同汉族同等的民主权利。为了保障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条件,确定了适合自己国情的选举制度,即对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人民真正能选举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这些年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办法又作了改进,如改变等额选举办法,实行差额选举等。 中国人民普遍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利。 中国选举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选举不受金钱的操纵,代表当选与否,不是靠吹嘘、许愿,而是看其对国家对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从选举的结果可以看出,当选代表具有广泛性,代表着各阶层各行各业的广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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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国的人权状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定大政方针时充分发表意见,决定后即共同贯彻执行。 这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人民通过它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中间,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它是全中国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它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在争取独立和解放的长期艰苦斗争中所作出的历史性选择。 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的领导。 党集中人民的意志,形成自己的主张和政策,然后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经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为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在国家领导体制中,党不代替政府的职能。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权力。 任何党员,同每个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体现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保障各社会阶层、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都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挥作用。各民主党派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的权利。 各党派都获得很大发展。 中国的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反对党,而是参政党。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都要反复向各民主党派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办法。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方针。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了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团结群众的作用。有许多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了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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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组成的。 新中国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就是由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的。以后成立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即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监督作用。各级政协会议通常与全国和各级人大同时召开。 政治协商制度对发扬民主起了重要作用。中国十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以保障公民能直接行使公民政治权利。城市的基层民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群众自己建立的自治组织,一方面办理群众自身的公益、福利事业,一方面协助基层政权调解民间纠纷,进行思想教育,维护社会治安。 中国的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以及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的组织。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 除了上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中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发表权以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在结社自由方面,据190年统计,全国有各类社团近200个,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等,这些社团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活动。宪法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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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中国的人权状况》

    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经发现,要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宪法规定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这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 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国十分注意健全法制,颁布和实施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79年至19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99个法律、21个有关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52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有关人权立法的,约有100多件。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中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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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建国4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是满意的。 当然,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建设也不是完全一帆风顺的,在历史上甚至出现过“文化大革命”

    那样严重破坏民主与法制的现象。但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的支持下,纠正了这些错误,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断地向前发展。当前,中国在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下,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健全和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以保证人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公民权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三、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中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社会主义中国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使全体劳动者获得在经济上平等发展的权利。 中国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既不脱离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搞私有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通过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使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劳动人民共同占有。 劳动人民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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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中国的人权状况》

    对生产资料管理、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中国实行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同时允许和支持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达到共同富裕。 这既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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