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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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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保障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保护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民事经济权利,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民事的或者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和经济法律: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等,特别是制定了民法通则。对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了法人制度;规定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等等。 还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个人或者集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等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并且对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的横向联营作了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并且明确了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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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991

    展的方向。这些对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保障公民、法人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此外,1982年3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

    ,是通过诉讼保护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重要的基本法律。 191年4月全国人大修定并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有效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近十二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展,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进一步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实现,这是有目共睹的。 当然,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备,已经制定的法律也并不是都已得到全面、切实的遵守、执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权的任务仍然是艰巨的。但可以肯定:我国人民已经充分享有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必将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不同社会政治制度,不同经济文化水平的国家,保障人权的内容、范围和着重点是不同的。从总体上看、从实质上看,中国对人权的保障,具有以下鲜明的特色和优势。第一,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和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广泛性、平等性和真实性。 在我国,包括全体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爱国者在内的全国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确认我国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广泛、切实的权利,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社会主义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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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中国的人权状况》

    实质。 国际上一些人权专家也承认,我国宪法、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规定,符合国际上公认的人权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更丰富、更现实。 无论是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还是广大人民享有权利的广泛性和现实性,都是我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无可比拟的。第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按照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制度,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一经制定,就具有极大的权威。 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由于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保障和促进公民享有各种权利的强大武器,因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能够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通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学会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这是我国宪法、法律确认的民主、自由和各项权利能够为人民平等享有并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第三,我国不仅用宪法、法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更注重通过国家主动承担义务,积极创造条件,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改善整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使公民享有更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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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102

    好的工作条件,社会安定和生活安全,文化教育、劳保福利,等等。 在世界范围内,我国仍属于人均低收入国家,但人民的生活质量已接近或者超过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1年5月22日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虽然中国人均收入并不高,但它在保健、成人教育和促进人民基本购买力等“人类发展”

    方面的工作,却比不少经济实力比它强的国家要做得好。以上三点说明,我国为公民享有人权在制度上、法律上和物质上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中国的人权具有广泛性、平等性和真实性。相比之下,在资产阶级国家,由于国家机器、制定执行法律的权力、生产资料和实施人权的一切物质条件、社会舆论工具等等,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形式上宣布的人权,对广大被剥削的劳动大众和被压迫民族来说,带有明显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是不能真正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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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中国的人权状况》

    中国人权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来重视人权立法。建国四十多年来,中国制定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12490件。 仅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法律102件,修改补充法律21件,颁布其他决议、决定55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52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00余件。 其中相当部分对中国的人权保障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一、政治权利立法

    政治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中国立法把保障政治权利置于重要地位。 有关这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达20余件。(一)

    当家作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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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302

    (二)

    生存和发展权中国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剥削制度的消灭,使中国人生存和发展得到了保障。 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民族经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三)

    选举权、被选举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4条)。

    选举法规定:选民对选举资格发生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25条、第40条)。

    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宪法第74条、第75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1条、第43条、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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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2《中国的人权状况》

    (四)

    参与经济事务管理权宪法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16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提出奖惩、任免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建议(第52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宪法第17条第2款)。

    (五)

    言论、出版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35条)。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有发表权,即作品是否公诸于众的权利。使用出版他人的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第2条、第10条、第23条、第29条)。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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