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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第29条)。
(六)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第1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第19条)。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进行,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第20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3条)。
(七)
结社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自由(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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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利(第1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5条)。
(八)
基层社会生活自治权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第111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其自治范围内,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
(九)
控告申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41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46条)。
(十)
请求赔偿权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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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67条)。
二、人身权利立法
人身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对人身权的保障十分重视。 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达60余件。(一)
人身自由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第37条)。
刑法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143条)。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44条)。
(二)
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98条)
;由民事侵权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19条)。
刑法规定:由刑事犯罪(杀人罪、伤害罪等)
造成公民死亡、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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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依法给予惩罚,包括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35条)。
(三)
名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0条)。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第101条)。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民事侵权行为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20条)。
刑法规定:以刑事犯罪行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依法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138条、第145条)。
(四)
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99条)。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20条)。
(五)
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0条)。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20条)。
(六)
荣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第102条)。
公民的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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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七)
住宅不受侵犯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39条)。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44条)。
(八)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条)。
邮政法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拘留(第5条)。
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49条)。
(九)
知识产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 非法侵害公民知识产权的,将依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受到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制裁。(十)
环境权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6条)。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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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 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公民,要追究行政的、民事的直至刑事的责任(第32条)。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
三、经济财产权利立法
经济财产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中国有关经济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400余件。(一)
经济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6条)。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11条)。宪法还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6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第13条)。
这就从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人的基本经济平等权。(二)
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1条)。
国家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73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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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74条)。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13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75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