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42《中国的人权状况》
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行政法规。 具体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只有很少部分是通过仲裁或人民法院解决的。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劳动法制建设。根据宪法,国务院和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劳动工资、劳动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劳动和休息时间、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等法规和规章。目前,正在加紧进行劳动法的起草工作。
六、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刑法、民法、选举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对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追究其法律责任。政府设有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 在“文化大革命”
(196—1976年)
期间,政府的宗教政策受到破坏。“文化大革命”
后,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恢复、完善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
27
《中国的人权状况》52
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国现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
爱国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等8个全国性宗教团体;还有164个省级宗教团体,200余个县级宗教团体。各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独立地组织宗教活动和履行宗教教务。全国现有中国佛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基督教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和中国道教学院等47所宗教院校。 1980年后,从宗教院校毕业的年轻职业宗教人员共有200余人,各宗教院校还向世界上12个国家和地区派出宗教留学生10余人。全国现有各种宗教刊物10余种。现在全国职业宗教人员约20万人,其中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近900人。 他们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中国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对于利用宗教搞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国政府都依法予以处理,不论他是宗教徒,或者不信宗教者。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任何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国内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完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同外国
28
62《中国的人权状况》
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并把宗教界的国际联系看成是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民间交往的一部分。
七、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
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还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旧中国,长期存在着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制度,少数民族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新中国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当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各种自治权利,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利。在新中国,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
29
《中国的人权状况》72
解放前,少数民族人民同广大汉族人民一样,深受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 这种压迫在有的地方更为野蛮、残酷。 例如,在旧西藏,95%以上的藏族人民是世代人身依附于官家、贵族和寺庙的农奴。新中国建立之后,少数民族地区先后实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旧制度。 在西藏,百万农奴挣脱了锁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遭受挖眼、刖足、割舌、砍手等野蛮刑罚,人不再被分为三等九级。 民主改革使世代受压迫的少数民族人民获得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争得了基本人权,第一次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今天,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宪法规定,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比,都为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一倍左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选举法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同时还对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作了特殊照顾性的规定。中国各民族的人民都可以担任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各种职务。在这方面,同样不存在对少数民族的任何歧视。不少少数民族的人士担任了或曾经担任过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
30
82《中国的人权状况》
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国家高级领导职务。《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都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国家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近年来,少数民族干部以每年递增上万人的速度在增长。在西藏,全区已有藏族干部37A万人,占干部总数的666%;在自治区一级和县级干部中,藏A族干部分别占72%和612%。 在内蒙古,蒙古族干部占自治A区干部总数的近50%。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长期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大力扶持。在劳动政策方面,中国政府也制定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政府规定,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要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公民进入企业工作,各民族地方政府应有计划地从农、牧区招收少数民族农牧民进入国营企业做工等。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改变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缺医少药的状况。 在发展现代医药事业的同时,传统的民族医药如藏医、维医、蒙医、傣医等,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政府还向少数民族地区派出了大量的医疗队。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发展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31
《中国的人权状况》92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事业。 截止190年,在过去几乎没有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已建成大专院校75所。全国各地兴办了12所民族学院,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国家还从内地向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派出大量教师,支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中国的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在中国司法活动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汉语文是平等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业,还帮助尚无文字的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在中央和多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机构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机构,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图书。中国政府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政府大力扶持各种少数民族艺术,鼓励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文艺体育活动。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沿海地区发展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