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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资料汇编(真实)-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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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四、有关恶净之理的难答分八:一、由修者力之大小、对治圆不圆具等,净障会有上中下种种差别 二、顺定受亦能完全清净之理 三、定业可清净与其定义不相违 四、凡夫以四力亦能遮止受报 五、教诫须在违品上勤修 六、定业若能清净,为何经说唯除先业异熟 七、驳斥以过去公案不决定之理 八、针对某些不决定亦无过失之理

    丁一、由修者力之大小、对治圆不圆具等,净障会有上中下种种差别

    恶净之理者,谓诸能感于恶趣中极大苦因,或令变为感微苦因,或生恶趣然不领受诸恶趣苦,或于现身稍受头痛,即得清净。如是诸应长时受者,或为短期,或全不受。

    这一段从受苦程度、受苦时间两个方面说明恶业清净之相。

    从受苦的程度来说,就是重报轻受,即:原先能感召恶趣之中极大痛苦的因,或者转变为感受轻微痛苦之因,或者感得转生恶趣而不领受恶趣诸苦,或者仅仅在现身稍微感受头痛就能清净。从受苦的时间来说,就是长报短受,即:原先应当长期受报的业,或者变为短期受报,或者根本不须领受。

    此复是由净修之人力之大小、四力对治圆不圆具、势猛不猛及时相续恒促等门,故无定准。

    这一段是以因的差别说明净罪情况不能一概决定。

    所谓因的差别,就是行者净修的力量有大小,四力对治有具不具足,势力有猛不猛利,时间有相续与间断、恒常与短促等种种差别。由于因上有种种差别,所以忏罪效果也不能一概而论,也就是说,观待忏罪因缘的差别,忏罪效果也有上述程度、时间等种种差别。

    丁二、顺定受亦能完全清净之理

    诸契经中及毗奈耶皆说:“诸业纵百劫不亡”意谓未修四力对治。若如所说而以四力对治净修,虽顺定受,亦说能净。

    诸经之中以及毗奈耶都说:“诸业纵然经过一百劫也不会空耗”,其中的密意是针对未修四力对治来说的。如果按照以上要求,以四力对治而净修,即使是顺定受业,也说能够获得清净。

    “诸契经”是指经藏,“毗奈耶”是指律藏。

    以下是引印度狮子贤论师所造的《八千颂大疏》来说明。《八千颂大疏》是以《般若八千颂》对照《现观庄严论》,而对《现观》解释的大疏。下面对此疏文分段解释:

    《八千颂大疏》中云:“谓若凡是近对治品,可损减法,彼由成就有力对治,能毕竟尽如金秽等。”

    “近对治品”,就是对治方面增上。近对治品的作用是“可损减法”——能损减罪业。“成就有力对治”, 就是对治增上到具有势力而圆满。它的作用是能毕竟消尽罪业,即由此能令罪业毕竟清净。“如金秽等”是比喻,譬如:黄金上的污垢,近对治品是火烧、水洗。依靠近对治品,污垢会被损减。经过加倍洗炼,成就有力对治,就能无余去除黄金上的污垢。

    “正法障等一切,皆是如所说法。”

    “谤法、舍法的业障等一切罪垢,都是由对治圆满便能毕竟除尽。”

    “由此正理,则妄执心所作堕处,可无余尽。”

    “通过这个正理可知,凡是以妄执心所作的堕处(会堕落之处),以四力对治都能无余消尽。”“此正理”,是指近对治法可损减法、对治成就可毕竟消尽罪业的道理。

    丁三、定业可清净与其定义不相违

    问难:按你所说,顺定受业都能清净,岂不与“诸业纵百劫不亡”直接相违?

    大疏中以“有密意”回答:

    “诸经说云:诸业虽百劫等者,应知是说,若不修习能对治品。若不尔者,则违正理及违多经。”

    对于诸经所说“诸业虽百劫”等,应当知道这是针对不修习能对治品的情况而说的。否则,这种说法就与正理和众多经典的说法相违。

    又问:所谓顺定受业是决定受果之业,你却说顺定受业可以清净,这不是与其定义直接相违吗?

    回答:

    “说顺定受,应知亦是如此所说。”

    所谓顺定受,应知也是如上所说。换句话说,仅仅是从“作已增上而不对治”的角度,宣说是顺定受业。

    对方又问:假设是这样,那么顺定受和不定受就没有差别,因为在“以修习对治法则不决定受果”这一点上相同的缘故。

    大疏中以“二者有差别”回答:

    “说不定者,虽不修习能对治品,然亦应知不定感果。”

    两者的差别是:顺定受业不修对治则决定受果,而不定受业,即使不修对治,也不决定受果。因此,同样是不修对治时,存在一者决定受、另一者不决定受的差别。

    丁四、凡夫以四力亦能遮止受报

    一般凡夫虽然不如圣者具足出世间的有力对治,但是以四力对治,仍可损坏罪业种子的功能,因此,仍然可以遮止果报成熟。下面讲这个问题:

    如是由悔及防护等,伤损能感异熟功能者,虽遇余缘,亦定不能感发异熟。如是由生邪见嗔恚,摧坏善根,亦复同尔。

    这一段是从善恶业两方面,说明不能感果的道理。

    从恶业来说,“悔及防护等”,就是对过去罪业发露,对未来罪业防护等,作用是损坏能感召痛苦异熟果的功能。由于罪业种子的功能被伤损,所以即使遇到其它助缘,也决定不能感发痛苦异熟。

    从善业来说,由于生起邪见、嗔恚等摧坏善根,所以即使遇到余缘,也决定不能感发安乐的异熟。譬如:用火烧烤种子,损坏种子感果的功能,那么即使种子遇上水土、阳光等助缘,也决定不能感果。下面引清辨论师的论典来证明:

    《分别炽然论》云:“若时善法,由生邪见、嗔恚亏损,或诸不善,若由厌诃、防护、悔除,是等对治,伤损其力。彼等虽得众缘会合,然由伤损,若善不善种子功能,岂能有果从彼感发?”

    这一段是讲,若损坏种子功能,则即使遇缘也不能感果。能伤损善业种子功能的法,就是产生邪见或嗔恚。能伤损不善种子功能的法,就是厌诃、防护、悔除。对往昔追悔是“厌诃”,对未来是“防护”,不覆藏发露是“悔除”,合起来就是以具足四力能伤损不善业种子的功能。

    “由无缘合,时亦迁谢,岂非从其根本拔除?”

    从正面来说,如果因缘聚合,善恶业的力量就会持续安住;反之,如果因缘不聚合,某个业就无法相续保持而安住,以能安住的因缘不聚合,安住时间成为不安住而迁谢。如果这种违品的力量加强,就肯定会消除前者安住的功能,这难道不是从根本上拔除吗?所以,即使舍法罪也有机会从根拔除。

    下面再说教证:

    “如经说云:受持正法,虽其所有顺定受恶,亦当变为于现法受。又如说云:复次,诸往恶趣业,此惟能感头痛许。”

    “如同经中所说:因为受持正法的缘故,即使顺定受的恶业也将转变成在今生感受。又如经中说:本来后世应当去往恶趣受报的业,因为以对治力伤损的缘故,也只有能力感得头痛许的轻受。”

    对于以上从根拔除而只感受头痛,下面发难:

    “设作是云:若尚有果,惟头痛者,岂是从其根本拔耶?”

    “对方问:如果还有头痛这样的苦果,怎么算是从根本拔除呢?这是说,受果和从根拔除互相矛盾。”

    “诸恶业果无余圆满,谓当感受那落迦苦。若尚不受那落迦中诸轻微苦,岂非即从根本拔除?于此略起头痛等故,岂是本来原无果报?”

    回答:“如果没有以对治力伤损恶业种子的功能,无余圆满诸恶业果,那就应当感受地狱之苦。如果现在连地狱中的轻微之苦都不须感受,这难道不是从根本拔除吗?对此,若稍微发起头痛等轻微的果报,又怎能说是恶业本来没有果报呢?”

    譬如:身患癌症,本来应当感受大苦,然而现在通过治疗后,连轻微之苦都不须感受,这是从根本拔除;但是仍须感受一点发烧等小苦,这说明不是癌症本无果报。所以,仅仅剩下轻微果报和不善业果和从根拔除并不相违。

    丁五、教诫须在违品上勤修

    虽未获得真能对治坏烦恼种,然由违缘令伤损故,纵遇众缘亦不感果,内外因果多是如是。故虽勤修众多善法,若不防护嗔恚心等坏善之因,则如前说。故须励力防护嗔等,精勤修习不善还出。

    由“种子功能被损坏则不能生果”之理,论中教诫说:

    虽然没有获得真能摧毁烦恼种子的殊胜对治,但是由于通过违缘能使烦恼种子功能伤损的缘故,即使遇到许多助缘也不会感果,内有情和外色法的因果大多是如此。因此,虽然勤修众多善法,但如果不防护嗔心等毁坏善根之因,那么按前文所说,善根果报将会从根本上被毁坏。所以,为了使善果不被毁坏以及使恶报不出生,重点应当放在“缘”上来修,即:在护善方面,必须努力防护能破坏善根的违品——嗔心、邪见等;在破恶方面,应当精勤修习能坏恶业功能的四种对治力。

    丁六、定业若能清净,为何经说唯除先业异熟

    上面说,定业通过具力的违品对治,则可清净。对此,以教证诘问:

    若能尽净有力之业,云何经说惟除先业所有异熟,

    有人问:如果连具有强大感果势力的定业都能无余清净,为什么经中又说:“唯一排除先业所有异熟”?

    论中以“有密意”回答。“密意”是针对因位而说:

    谓感盲等异熟之时,现在对治难以净除。若在因位,尚未感果,则易遮止,密意于此。故如上说,无有过失。

    经中所说:“唯一排除先业所有异熟”,意思是,一般在已经感发盲眼等异熟果的时候,现在再对治就难以净除。如果是在因位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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