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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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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他们虽然完成了这种事业,但是他们既得不到同时代人的崇敬和爱戴(同节)、也得不到后世舆论的崇敬和爱戴。相反地,他们在这种舆论中只是由于他们事业的主观形式而享受到一部分不朽光荣。   
  第349节   
  一个民族最初还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家庭、游牧民、部落、群体等等向国家状态过渡,一般说来,就是理念采取民族形式的实在化。如果没有这种形式,民族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它自在地存在着——就缺乏客观性来为自己和为别人在法律——即被思考的规定——中获得一种普遍物或普遍的定在,因而这个民族就不会被承认。由于它没有客观的合法性和自为地固定的合理性,所以它的独立只是形式的而不是具有主权的。   
  附释:即使普通观念也不会称家长制是一种国家制度,不会称在这种状态中的民族是一个国家,或它的独立是具有主权的。因此在现实历史开始以前的情况,一方面是毫无利害感觉的愚昧的天真,另一方面是为获得形式上承认而斗争的勇气和复仇的勇气(参阅第331节和第57节附释:)。   
  第350节   
  理念的绝对权利出现在以婚姻和农业为起点(见第203节)的法律规定和客观制度中,不论理念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上帝的立法和恩赐或是权力和不法都好。这种权利就是英雄创建国家的权利。   
  第351节   
  本于上述同一规定,文明民族可以把那些在国家的实体性环节方面是落后的民族看做野蛮人(如游牧民对待狩猎民,以及农业民族对待前两者,等等)。文明民族意识到野蛮人所具有的权利与自己的是不相等的,因而把他们的独立当作某种形式的东西来处理。   
  附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战争和争端,是争取对一种特定价值的承认的斗争,这一特征给这些战争和争端以世界历史的意义。   
  第352节   
  各种具体理念,即各种民族精神,在绝对的普遍性这一具体理念中,即在世界精神中,具有它们的真理和规定;它们侍立在世界精神王座的周围,作为它的现实化的执行者、和它的庄严的见证和饰物而出现。作为精神,它不外是它的积极运动,以求绝对知道自己,从而使它的自我意识从自然直接性的形式中解放出来,而达到它自己本身;所以在它解放过程——世界历史的王国——中,这种自我意识形成的原则。计有四个。   
  第353节   
  精神在最初作为直接的启示中,以实体性精神的形态为原则,这种形态是同一性的形态,在这种形态中,个别性依然沉没在它的本质中,而且还没有得到独立存在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这种实体性精神的知识,因此这种精神既是积极的内容和充实,又是作为精神的活的形式的、自为的存在。这一原则就是美的伦理性的个体性。   
  第三个原则是能认识的自为的存在在自身中的深入,以达到抽象的普遍性,从而成为在同一过程中被精神所委弃的、客观世界的无限对立面。   
  第四种形态的原则是精神的上述那种对立的转化,它接受它的真理和具体本质在它的内心生活中,并同客观性融成一片。回复到最初实体性的这种精神,就是从无限对立那里返回的精神,它产生和认识它的这种真理,即思想和合乎规律的现实世界。   
  第354节   
  按照这四个原则,世界历史可分为四种王国:(1)东方的,(2)希腊的,(3)罗马的,(4)日耳曼的   
  第355节(1)东方王国   
  这第一个王国是从家长制的自然整体中产生的、内部还没有分裂的、实体性的世界观,依照这种世界观,尘世政府就是神权政治,统治者也就是高级僧侣或上帝;国家制度和立法同时是宗教,而宗教和道德戒律,或更确切些说,习俗,也同时是国家法律和自然法。个别人格在这庄严的整体中毫无权利,没没无闻。外部自然界或者是直接的神物,或者是神的饰物,而现实的历史则是诗篇。朝着风俗习惯、政府国家等不同方面发展起来的差别,不成为法律,而成为在简单习俗中笨重的、繁琐的、迷信的礼仪,成为个人权力的和任性统治的偶然事件,至于等级划分则成为自然凝固起来的世袭种姓。因此在东方国家,其内部没有固定的东西,凡是巩固的东西都已成为化石了;只有在它的对外运动中,它才有生气,而这种运动也会成为原始的怒吼与破坏。它的内部安静是一种私生活的安静,在衰弱疲惫中的沉陷。   
  附释:在国家形成中还是实体性的自然精神性这一环节,是每个国家在历史上的绝对出发点的形式。在《论自然国家的没落》一书(著者斯图尔博士,1812年柏林出版),中著者就各个特殊国家,从历史上精深博奥地指出并证明这个环节,这一部著作替合乎理性地考察国家制度的历史以及一般历史铺平了道路。它同时指出主观性和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原则是日耳曼民族的原则。   
  但是它的论述仅限于自然国家的没落,因而只谈到下列一点为止:或者这一原则表现为流动不居和人类的任性与败坏,或者在它的特殊形态中表现为心情,总之,它没有发展到自我意识着的实体性的客观性,即有机的法制   
  第356节(2)希腊王国   
  这种王国具有有限东西与无限东西的那种实体性的统一,但它只是作为神秘的基础而被排挤在模糊的记忆中、在洞穴中和在传统的画象中。这种神秘的基础是从区分自身为个别精神性的精神中和在知识的光辉照耀下产生出来的,并经中和和变形而成为美,成为自由而明朗的伦理性,所以就在这种规定中,出现了个人的个体性这一原则,但它还不是关闭在自身中,而是保持在它的理想的统一中的。   
  其结果,整体分解为一批特殊的民族精神,但是一方面,意志的最后决断并不属于自为地存在的那种自我意识的主观性,而是属于在这种主观性之上和之外的一种权力(参阅第279节附释:),另一方面,对特殊需要的满足还没有被纳入自由中,而是专属于奴隶等级的事。   
  第357节(3)罗马王国   
  在这种王国中各种差别的划分完成了,伦理生活无限地分裂为私人的自我意识和抽象的普遍性这两个极端。这种对立从贵族制的实体性的直觉跟采取民主制形式的自由人格的原则相对立这一点开始,然后发展起来,前者这一方面成为迷信和冷酷的、贪婪的权力的伸张,后者这一方面则堕落为贱民。最后,整体的分解终于造成普遍灾祸和伦理生活的毁灭;民族个体性消亡在一种万神庙的统一中,一切单个人降格为私人,他们一律平等,并且都具有形式的权利,只有把自己推进到惊人地步的那种抽象任性才把他们联系起来。   
  第358节(4)日耳曼王国   
  精神本身和它的世界一起丧失而陷于无穷苦难①,以色列民族就是准备受这种痛苦的民族。由于这种情况,被逼退回自身中的精神,就在它的绝对否定性的极端上,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转捩点上,把握住它的这种内部性质的无限肯定性,就是说,把握住神的本性与人的本性统一的原则,客观真理与自由——表现在自我意识和主观性内部的客观真理与自由——的调和。负有使命完成这种调和的就是北欧日耳曼民族的原则。   
  第359节   
  这个原则的内在性就是一切矛盾的调和和解决,但这种调和和解决还是抽象的,存在于信仰、爱和希望等感觉中。随后这种内在性舒展它的内容,使这种内容上升为现实性和自我意识着的合理性,上升为根据自由人的心情、忠诚和协作的尘世王国,这种王国在它这种主观性中同时是自为地存在的粗鲁的任性和野蛮习惯的王国。同这种王国相对照的是彼岸世界,即理智的王国,它的内容诚然是原则底精神的上述那种真理,但这种真理还没有经过思考,因而是隐藏在野蛮的观念中的。这种彼岸世界是凌驾于实际心情之上的精神力量,它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可怕的力量来对待这种心情的。   
  ①指由于耶稣钉死于十字架上而造成的大苦难。——译者   
  第360节   
  这两个王国①互有差别,但它们同时根源于单一的统一和理念。在这里它们的差别达到了绝对对立。在它们的残酷斗争中,精神王国从它天国的实存,在现实中和在观念中,降为地上的现世,平庸的尘世;至于尘世王国则把它抽象的自为存在建成为思想,建成为那种合乎理性的存在与认识的原则,即法与法律的合理性。这样一来,它们的矛盾也就自在地消失成为无精髓的形态了。事实的王国蜕去了它的野蛮性和不法任性,至于真理的王国则蜕去了彼岸性色彩和它的偶然权力,于是真实的调和就成为客观的了,这种调和把国家展示为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在国家中自我认识在有机发展中找到它的实体性的知识和意志的那现实性;在宗教中它找到它自己这种真理——作为理想本质——的感情和表象;而在哲学科学中它找到对这种真理的那种自由的而被理解的认识,它认识到这种真理在它相互补充的各种表现中,即在国家、在自然界和在理想世界②中,原是同一物。   
  ①指中世纪的教会和中世纪的帝国而言。——译者②艺术、宗教和哲学的世界。——译者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       
译后记    
   本书译文是依据拉松编德文版《黑格尔全集》第六卷,参考格洛肯纳编德文版《黑格尔全集》第七卷(黑氏逝世百年纪念版)和诺克斯的英译本译出的。   
  本书第三编第三章第261节至第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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