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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材料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以无形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收回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投资数)。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总额。
5。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18号科目 其他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以自有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购入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出售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价,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和按利息收入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本金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以货币资金或材料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以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收回对其他单位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投资数),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用留本基金对外投资时,借记“其他对外投资”科目(应按项目注明属留本基金的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留本基金投资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总额。
6。本科目应区别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并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为便于出资者核查其留本捐赠的使用情况,在核算时可以单设留本基金投资明细科目,与“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相匹配)。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固定资产的原价。
2。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3。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学校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分别情况作如下核算:
(1)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学校基建完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时,对无偿调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对无偿调出,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先作收入和支出处理,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6)因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经审批后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均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7)作为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回固定资产投资的核算,见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会计分录。
(8)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学校现有固定资产总额。
6。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是“固定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学校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学校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确认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5。学校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7。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包括周转金、银行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时,借记“勤工俭学支出”或“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06号科目 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代收、代管的各项账款。
2。本科目应按代收、代管的各项账款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代购课本款、代收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等。如有代管工会经费的学校,可在本科目内增设代管工会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学校收到代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支付各项代管款项及事后结算退回多余款时(如代购课本),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各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