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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选集(六卷全)_毛泽东选集第六-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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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我不认为中国背叛了马列主义。中国的党一贯遵守马列主义的原则,因为它是普遍的真理。这是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情况的统一的问题。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谈话记录稿刊印。

  注释

  '1'这是毛泽东同智利《最后一点钟》报社社长阿图罗·马特·阿历山德里谈话的节录。

  '2'见列宁《论欧洲联邦口号》(一九一五年八月):“社会主义可能首先在少数甚至在单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获得胜利。”又见列宁《无产阶级革命的军事纲领》(一九一六年九月):“社会主义不能在所有国家内同时获得胜利。它将首先在一个或者几个国家内获得胜利。而其余的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将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或资产阶级以前的国家。”(《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4、722页) 






在郑州会议上的讲话

  (1959年2月27日)

  一九五八年,我们在各个战线上取得了伟大的成绩。不论在思想政治战线上,工业战线上,农业战线上,交通运输业战线上,商业战线上,文化教育卫生战线上,国防战线上,以及其他方面,都是如此。特别显著的,是工业和农业生产方面有了一个伟大的跃进。一九五八年,在全国农村中普遍地建立了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的建立使农村中原来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扩大了和提高了,并且开始带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人民公社的规模比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得多,并且实现了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的结合,这就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广大的农民,尤其是贫农和下中农,对于人民公社表现了热烈的欢迎。广大干部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做了大量的有益的工作,他们表现了作为一个共产主义者的极大的积极性,这是非常宝贵的,没有他们的这种积极性,要取得这样伟大的成绩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的工作中不但有伟大的成绩,也有一些缺点。在一个新的、像人民公社这样的缺乏经验的前无古人的几亿人民的社会运动中,人民和他们的领导者们都只能从他们的实践中逐步地取得经验,对事物的本质逐步地加深他们的认识,揭露事物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肯定工作中的成绩,克服工作中的缺点。谁要说一个广大的社会运动能够完全没有缺点,那他就不过是一个空想家,或者是一个观潮派算帐派,或者简直是敌对分子。我们的成绩和缺点的关系,正如我们所常说的,只是十个指头中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有些人怀疑或者否认一九五八年的大跃进,怀疑或者否认人民公社的优越性,这种观点显然是完全错误的。

  人民公社现在正在进行整顿巩固的工作,就是说整社,已经或者正在辩论一九五八年有无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有无优越性两个问题。各级党委在整社工作中,按照六中全会'2'的方针,采取了首先肯定大跃进的成绩、肯定人民公社的优越性,然后才指出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这种次序,这种作法是完全恰当的。这样作,可以保护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就干部来说,百分之九十几都是好的,都是应当加以坚决保护的。

  现在我来说一点人民公社的问题。我认为人民公社现在有一个矛盾,一个可以说相当严重的矛盾,还没有被许多同志所认识,它的性质还没有被揭露,因而还没有被解决,而这个矛盾我认为必须迅速地加以解决,才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更高的积极性,才有利于改善我们和基层干部的关系,这主要是县委,公社党委和基层干部之间的关系。

  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矛盾呢?大家看到,目前我们跟农民的关系在一些事情上存在着一种相当紧张的状态,突出的现象是在一九五八年农业大丰收以后,粮食棉花油料等等农产品的收购至今还有一部分没有完成任务。再则全国(除少数灾区外),几乎普遍地发生瞒产私分,大闹粮食、油料、猪肉、蔬菜“不足”的风潮,其规模之大,较之一九五三年和一九五五年那两次粮食风潮都有过之无不及。同志们,请你们想一想,这究竟是什么一回事呢?我认为,我们应当透过这种现象看出问题的本质即主要矛盾在什么地方。这里面有几方面的原因,但是我以为主要地应当从我们对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认识和我们所采取的政策方面去寻找答案。

  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要不要有一个发展过程?是不是公社一成立,马上就有了完全的公社所有制,马上就可以消灭生产队的所有制呢?我这是说的生产队,有些地方是生产大队即管理区,总之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有许多人还不认识公社所有制必须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公社内,由队的小集体所有制到社的大集体所有制,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有几年时间才能完成。他们误认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他们误认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误认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他们在许多地方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因此,他们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银行方面,也把许多农村中的贷款一律收回。“一平、二调、三收款”,引起广大农民的很大恐慌。这就是我们目前同农民关系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

  公社成立了,我们有了公社所有制。如北戴河决议和六中全会决议'3'所说,这种一大二公的公社有极大的优越性,是我们的农村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最好的形式,也是我们由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好的形式。这是毫无疑问的,这是完全肯定了的。如果对于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发生怀疑,那就是完全错误的,那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问题是目前公社所有制除了有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还存在着生产大队(管理区)所有制和生产队所有制。要基本上消灭这三级所有制之间的区别,把三级所有制基本上变为一级所有制,即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发展成为完全的、基本上单一的公社所有制,需要公社有更强大的经济力量,需要各个生产队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趋于平衡,而这就需要几年时间。目前的问题是必须承认这个必不可少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什么向农民让步的问题。在没有实现农村的全民所有制以前,农民总还是农民,他们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总还有一定的两面性。我们只能一步一步地引导农民脱离较小的集体所有制,通过较大的集体所有制走向全民所有制,而不能要求一下子完成这个过程,正如我们以前只能一步一步地引导农民脱离个体所有制而走向集体所有制一样。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走向完全的、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是一个把较穷的生产队提高到较富的生产队的生产水平的过程,又是一个扩大公社的积累,发展公社的工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的过程。目前公社直接所有的东西还不多,如社办企业、社办事业,由社支配的公积金、公益金等。虽然如此,我们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也就在这里。因为公社年年可以由队抽取积累,由社办企业的利润增加积累,加上国家的投资,其发展将不是很慢而是很快的。

  关于国家投资问题,我建议国家在十年内向公社投资几十亿到百多亿元人民币,帮助公社发展工业帮助穷队发展生产。我认为,穷社、穷队,不要很久,就可以向富社、富队看齐,大大发展起来。

  公社有了强大的经济力量,就可以实现完全的公社所有制,也就可以进而实现全民所有制。时间大约需要两个五年计划,急了不行,欲速则不达。这也就是北戴河决议所说的,将需要三四年、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然后,再经过几个发展阶段,在十五年、二十年或者更多一些的时间以后,社会主义的公社就将发展成为共产主义的公社。

  六中全会的决议写明了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经过的发展阶段。但是没有写明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也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这是一个缺点。因为那时我们还不认识这个问题。这样,下面的同志也就把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之间的区别模糊了,实际上否认了目前还存在于公社中并且具有极大重要性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的所有制,而这就不可避免要引起广大农民的坚决抵抗。从一九五八年秋收以后全国性的粮食、油料、猪肉、蔬菜“不足”的风潮,就是这种反抗的一个集中表现。一方面,中央、省、地、县、社五级(如果加上管理区就是六级)党委大批评生产队、生产小队的本位主义,瞒产私分;另一方面,生产队、生产小队却几乎普遍地瞒产私分,甚至深藏密窖,站岗放哨,以保卫他们的产品。我以为,产品本来有余,应该向国家交售而不交售的这种本位主义确实是有的,犯本位主义的党员干部是应该受到批评的,但是有很多情况并不能称之为本位主义。即令本位主义属实,应该加以批评,在实行这种批评之前,我们也必须首先检查和纠正自己的两种倾向,即平均主义倾向和过分集中倾向。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所谓过分集中倾向,即否认生产队的所有制,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利,任意把生产队的财产上调到公社来。同时,许多公社和县从生产队抽取的积累太多,公社的管理费又包括很大的浪费(例如有一些大社竟有成千工作人员不劳而食或半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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